年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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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报

年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报

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及做好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农办〔〕号)精神,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年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通过财政扶持,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为:

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三、主要政策

.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以下(含)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以上(含)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万元至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万元至万元。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年试点性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万元至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万元至万元。

.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

其中,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有关规定执行。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财政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农产品加工生产线、仓储冷链物流等固定资产购建。

财政投入资金形成的上述资产,应有部分由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

持股比例应高于。

.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建立起与农民股份合作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要全面实施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使农民获得收益。

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能够帮助龙头企业建立起股份合作制公司治理结构,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股人享有股权分红收益。

.为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组织发展现代农业的联结作用,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可采取由单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也可由一个龙头企业与从事相关产业的合作社联合申报和实施的方式。

“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采取由一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对特色产业种养基地可视项目建设需要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联合申报实施。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龙头企业:

年月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银行信用等级级以上(含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倍;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一般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或项目建设所在地,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所在区域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由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不足年的子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注册不足年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基本符合龙头企业其他申报条件的,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为年月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不予受理的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

()截止到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年的(合作项目除外),不在年申报范围。

()已申报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不得申报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大规模生产基地。

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万亩、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

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符合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相关农业生产规范。

项目带动能力强。

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机电井获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复;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项目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龙头企业

年月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申报项目前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申报项目前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银行信用等级级以上(含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申报项目前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一般为曾获得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由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不足年的子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注册不足年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基本符合龙头企业其他申报条件的,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为年月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3)“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及有关法规,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实施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县(市、区)。

项目带动能力强,有规模经营的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物流运转体系顺畅。

其中,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及省级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优势农产品。

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

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

产品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竞争优势明显。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

“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机电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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