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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物流责任险

平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三)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储存物流货物的条件;

(三)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四)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五)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六)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七)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而导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

(八)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第六条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但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二)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三)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四)各种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九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二、三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累计赔偿金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公司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中所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按约定缴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变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重要事项的变更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本公司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本公司申报。

本公司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第十六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应: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

(一)保险事故原因、经过说明;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责任认定证明;

(四)损失清单;

(五)第三方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证明;

(六)经裁判或仲裁的,应提供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其他与证明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划分、损失程度有关的材料。

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欲与第三方和解、调解的,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损失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负费用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第三方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定义

物流:

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使货物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主要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活动。

自然灾害:

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平安物流责任保险费率表

一、物流责任保险费率表

物流责任险主险

累计责任限额

50万元以下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

300万元(含)至500万元

500万元(含)以上

保险费率(%)

3.5

4.5

5.5

6.5

7.5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限额占总体赔偿限额的比例

20%

30%

40%

50%

系数值

0.8

0.9

1

1.1

三、费率说明及保险费计算

(一)主险保险费计算

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主险保险费=物流业务营业收入总额×适用的物流责任保险费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二)附加险保险费计算

物流责任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费计算适用公式: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和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四者的保险费计算公式相同,如下所示:

附加险保险费=物流业务营业收入总额×适用的附加险费率

(三)物流责任保险费

保险费=主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

四、费率浮动

具体费率可视具体的风险状况上下浮动30%。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是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但是,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盗窃行为所导致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费率

适用主险费率的30%。

 

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是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费率

适用主险费率的30%。

 

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是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接收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将该物流货物转移至正确接收地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费率

适用主险费率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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