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部医院制剂召回制度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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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制剂召回制度
为加强医院制剂安全使用的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在医院发现使用的自制制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制剂,并向药学部报告。
具体操作程序、办法如下:
(1)、临床科室发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应及时与药学部制剂室联系。
(2)、制剂室立即报告科主任,药学部应派人去临床科室察看情况,封存该制剂。
并在全院范围内暂停使用该制剂。
对制剂不良反应初步进行分析、评价。
(3)、如确定为不良反应及时上报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4)、如系制剂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事件,药学部责成制剂室查找原因、制定防范及整解措施;并对责任人作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