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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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整理

客观题: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机关:

是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4.行政委托:

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5.行政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对内对外发声的各种关系。

6.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7.监督行政关系:

是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形成的关系。

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9.行政法关系:

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0.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地、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2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1.政府组成人员(全体会议成员):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12.政府常务会议成员:

国务院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现行的法定会议之一,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13.行政行为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实施与法律地位

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7)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8)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9)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10)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14、行政指导:

概念:

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行为。

基本特征

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

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

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

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

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分类:

1)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2)行政指导以其指导层次或指导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3)行政指导以作用的性质其为标准,可分促进性指导和限制性指导

4)行政指导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可分教育、科技、商业、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

5)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可分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促成性行政指导

意义:

1)行政指导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

2)行政指导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3)行政指导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行政指导可以切合大众心理和社会需求,凸显部门的服务职能,符合落实执政为民理念、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

作用:

1)对行政相对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规制

2)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利害冲突进行调整

3)对行政相对方进行辅助、服务、引导

原则:

合法原则、合政策原则、民主自愿原则、及时灵活原则

15、行政合同(协议):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16、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行政命令

2)行政征收

3)行政许可

4)行政确认

5)行政监督检查

6)行政处罚

7)行政强制

8)行政给付

9)行政奖励

10)行政制裁

17、抽象行政行为:

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

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18、行政立法:

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分类:

1)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19、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概念:

它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

3)规范性

20、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

内容:

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21、行政许可: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1)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2)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3)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我国《行政许可法》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概括为下列六项: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一般来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22、行政确认:

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还具有鉴定、检验等甄别性质的特点。

23、行政奖励: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

1)依法奖励原则

2)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平原则

4)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24、行政处罚:

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6)过罚相当原则

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

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

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

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

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25、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

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但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情节严重的还有双开处罚,开除党籍,开除职务。

行政处分的优点

第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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