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击管桩基础工程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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锤击管桩基础工程监理细则

锤击管桩基础工程

一、工程特点:

目前,锤击管桩在我省沿海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由于管桩有以下优点:

一、管桩强度高、耐打性好,比较适合用作磨擦端承桩及端承磨擦桩。

在淤泥软土地区和基岩风化严重、风化层较厚的地区,采用管桩可以较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二、工期短、造价低、施工前的准备和施工过程都较短,能有效保证施工进度。

三、检测简单快捷;四、锤击管桩施打过程中通过地面的振动和打桩的声音能较有效地判断出桩尖进入或通过某一土层,从而较好地保证桩尖达到设计要求的深度(土层)。

锤击管桩也有着以下缺点:

一、噪声大,影响邻近居民生活,难以在城市中心区使用;二、振动大,对邻近建(构)筑物有影响。

二、监理工作流程:

了解地质情况→审查设计图纸→了解邻近建(构)筑物情况→审查施工方案→检查(检验)管桩和接桩材料的质量→检查测量放线情况→检查机具就位情况→检查监督施打过程→监督对桩进行检测→监督凿桩头及承台施工。

三、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一般规定

⑴管桩基础施工前,应检查是否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①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图纸;

②调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及地上管线、建(构)筑物及障碍物、可能受打桩影响的建(构)筑物,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③处理场地内影响打桩的高空及地下障碍物;

④平整场地。

场地的地面应平整,排水通畅,坡度不大于1%,承压能力应满足打桩机稳定的要求;

⑤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设置坐标、高程控制点及轴线定位点;

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⑦供电、供水、道路、排水、照明、临设房屋等满足施工要求;

⑧向打桩操作人员作技术安全交底。

⑵管桩基础施工前,还应检查是否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①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②管桩基础的施工图及会审纪要;

③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④打桩设备(桩机和桩锤等)的技术性能资料;

⑤管桩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⑥有关管桩承载力、施工工艺的试验参考资料。

⑶当打桩施工可能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减少震动和挤土影响的措施。

必要时,应对建(构)筑物进行加固处理并设点观测;在毗邻边坡打桩时,应随时注意打桩对边坡的影响。

⑷有深基坑围护结构的管桩工程,宜先打工程桩,再施工基坑的围护结构;在自然放坡基坑中先挖土后打桩的管桩工程,应加强对边坡的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边坡稳定。

⑸管桩工程的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严禁边打桩边开挖基坑。

②饱和粘性土、粉土地区的基坑开挖,宜在打桩全部完成并相隔15天后进行。

③挖土宜分层均匀进行且桩周土体高差不宜大于1m。

④开挖深基坑时应制订合理的施工方案和程序,注意保持基坑围护结构或边坡土体的稳定。

⑤基坑顶部边缘地带不得堆土及其他重物。

⑹桩尖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选用,桩尖宜用钢板制作。

钢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优良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699或《碳素结构钢》GB700的有关规定,材料的机械性能不得低于Q235A的要求;桩尖制作及焊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与验收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

常用桩尖规格及构造见附录A。

⑺对于抗拔桩及高承台桩,其接头焊缝外露部分应作防锈处理。

⑻一级及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的二级管桩基础工程,宜在正式开工前按不少于1%工程桩数量且不少于3根进行试打桩。

试打桩应符合本细则第五节“收锤标准”第4条规定。

⑼施工安全、文物和环境保护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质量检查

⑴管桩基础的工程桩成桩质量检查包括桩身垂直度、桩顶标高、桩身平面位置、桩身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

②截桩后的桩顶标高允许偏差为±10mm。

③桩顶平面位置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④配置封口型桩尖(十字型或圆锥型)的工程桩桩身质量检查,可采用直观法检查,即在收锤后立即将低压电灯泡沉入管桩内腔用灯光照射作检查。

表6.1管桩顶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桩下单桩

80

单排或双排桩条形桩基

①垂直于条形桩纵向轴的桩

②平行于条形桩纵向轴的桩

100

150

承台桩数为2-4根的桩

100

承台桩数为5-16根的桩

①周边桩

②中间桩

100

d/3或150两者中较大者

承台桩数多于16根的桩

①周边桩

②中间桩

150

d/2

⑵管桩基础的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检测方法应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动测法,并应符合本节第3—5条规定。

②静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高应变动测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的有关规定。

③工程桩不宜作静载试验时锚拉之用。

④试桩顶部应采用有效措施加固。

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管桩基础工程,若检测手段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桩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总桩数的0.5%,且整个工程不应少于2根。

①施工前已按本细则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第8条规定进行试打桩;

②采用收锤回弹曲线测绘纸测定最后贯入度;

③桩端持力层为强风化岩层;

④大多数工程桩送桩深度不超过2.0m。

⑷除按本节第3条规定以外的管桩基础工程,若检测手段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不应少于2根,其他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

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桩基础工程,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

——工程桩施工前,已按本细则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第8条规定进行试打桩,且试打桩时采用高应变动测法配合测试并作静载试验的管桩基础;

——地质条件不太复杂的二级管桩基础;

——三级管桩基础。

3、工程验收

⑴管桩基础工程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基本一致时,可待全部管桩施打完毕后一次性验收。

②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现场标高需要送桩时,在送桩前应进行质量评定;待全部管桩施打完毕并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绘制打桩工程竣工图。

⑵管桩基础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料:

①桩基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②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基准复核签证单;

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④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实施中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⑤管桩出厂合格证及管桩技术性能资料(产品说明书);

⑥打桩施工记录汇总,包括桩位编号图、现场绘制的管桩收锤回弹曲线;

⑦打桩工程竣工图;

⑧成桩质量检查报告;

⑨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⑩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四、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管桩的吊运及堆放

⑴管桩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管桩出厂前作出厂检查,其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应符合所属的验收批号内容。

②管桩在吊运过程中应轻吊轻放,避免剧烈碰撞。

③单节管桩可用专用吊钩钩住管桩两端内壁直接进行水平起吊。

④管桩运至施工现场时按表2.1.4-A、2.1.4-B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及在吊运过程中产生裂缝的管桩。

 

管桩的尺寸允许偏差

表2.1.4-A

项目

允许偏差值(mm)

质检工具及量度方法

长度L

+0.7%L

-0.5%L

采用钢卷尺

端部倾斜

≤0.5%d

将直角靠尺的一边紧靠桩身,另一边与端板紧靠,测其最大间隙

外径d

≤600

+5-4

用卡尺或钢尺在同一断面测定相互垂直的两直径,取其平均值

>600

+7-4

壁厚t

正偏差不限

-5

用钢直尺在同一断面相互垂直的两直径上测定四处壁厚,取其平均值

保护层厚度

+10

-5

用钢尺,在管桩断面处测量

桩身弯曲度

≤L/1000

将拉线紧靠桩的两端部,用钢直尺或塞尺测其弯曲处最大距离

端头板

平整度

2

用钢卷尺或钢直尺

外径

0-1

内径

±2

厚度

正偏差不限

负偏差为0

注:

1.表内尺寸以管桩设计图纸为基准;

2.预应力筋和螺旋箍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应分别不小于25mm和20mm。

 

管桩的外观质量要求

表2.1.4-B

项目

质量要求

粘皮和麻面

局部粘皮和麻面累计面积不大于桩身总计表面积的0.5%,其深度不得大于10mm。

允许作有效的修补

桩身合缝漏浆

合缝漏浆深度小于主筋保护层厚度,每处漏浆长度不大于30mm,累计长度不大于管桩长度的10%,或对称漏浆的搭接长度不大于100mm,允许作有效的修补

局部磕损

磕损深度不大于10mm,每处面积不大于50cm2,允许作有效的修补

内外表面露筋

不允许

表面裂缝

不允许出现环向或纵向裂缝,但龟裂、水纹及浮浆层裂纹不在此限

端面平整度

管桩端面混凝土及主筋镦头不得高出端板平面

断头、脱头

不允许。

但当预应力主筋采用钢丝且其断丝数量不大于钢丝总数的3%,允许使用

桩套箍(钢裙板)凹陷

凹陷深度不得大于10mm,每处面积不大于25cm2

内表面混凝土坍落

不允许

桩接头及桩套箍(钢裙板)与混凝土结合处

漏浆

漏浆深度小于主筋保护层厚度,漏浆长度不大于周长的1/4,允许作有效的修补

空洞和蜂窝

不允许

其他

离心成型后废浆液应倒清

⑵管桩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

②管桩应按不同规格、长度及施工流水顺序分别堆放。

③当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单层堆放;叠层堆放时,外径为500-600mm的管桩不宜超过4层,外径为300-400mm的管桩不宜超过5层。

④叠层堆放管桩时,应在垂直于管桩长度方向的地面上设置二道垫木,垫木应分别位于距桩端0.2倍桩长处;底层最外缘的管桩应在垫木处用木楔塞紧以防滚动。

⑤垫木宜选用耐压的长木杉或枕木,不得用有棱角的金属构件替代。

⑶取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管桩叠层堆放超过2层时,应用吊机取桩,严禁拖拉取桩。

②叠层堆放的管桩不超过2层时,可拖拉取桩;当为2层时,桩的拖地端应用废轮胎等弹性材料保护。

③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打桩机不宜拖拉取桩。

④走管式打桩机拖拉取桩时,拉桩的钢丝绳必须通过设在桩架底盘的导向滑轮。

2、打桩机具

⑴施打管桩的打桩机宜选用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柴油打桩机,不宜采用自由落锤打桩机。

打桩机的桩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应与所挂柴油锤相匹配。

⑵柴油锤宜选用筒式柴油锤,柴油锤的型号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①根据有高应变动测法配合测试的试打桩结果选用;

②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桩的规格、入土深度等因素参考附录B,并遵循重锤低击的原则综合考虑后选用。

⑶桩帽及衬垫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桩帽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打性。

②桩帽宜做成圆筒型,套桩头用的筒体深度宜取350-400mm,内径应比管桩外径大20-30mm。

③打桩时桩帽与桩头之间应设置弹性衬垫。

衬垫可采用麻袋、硬纸板、水泥纸袋、胶合板等材料制作,衬垫厚度应均匀且经锤击压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在打桩期间应经常检查,及时更换或补充。

④桩帽和桩锤之间应用竖纹硬木或盘圆层叠的钢丝作“锤垫”,其厚度宜取150-200mm。

  ⑷送桩器及衬垫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送桩器应做成圆筒形,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打性。

送桩器长度应满足送桩深度的要求。

②送桩器上下两端面应平整,且与送桩器中心轴线相垂直。

③送桩器下端面应开孔,使管桩内腔与外界连通。

④送桩器应与管桩匹配,套筒式送桩器下端的套筒深度宜取250-350mm,内径应比管桩外径大20-30mm;插销式送桩器下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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