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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发布时间】1998

【发布部门】船级社

【生效日期】1998-10-01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中国船级社(1998)

第1章通则

1.1目的

1.1.1为贯彻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关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规定及其修正案特制定(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1.2本指南可作为授权或申请中国船级社进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的指导性文件,井为船东编制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提供通用性的方法和指导。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根据国际悔事组织MEP肋(37)号决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于199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因此,1997年7月1日后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应从1997年7月1日起符合该修正案的规定;1993年?

月1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应从1998年7月1日起符合该修正案

的规定。

1.2.2非国际航行船舶,可参照本指南的适用规定。

1.3定义

1.3.1本指南有关定义如下:

(1)船舶:

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浮艇和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

(2)垃圾:

系指在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生活用品的和操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负及其碎片),但73/78防污公约的其他附则中定义或列举的物质(如油类生活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3)塑料制品:

系指包含一种或多种合成有机高分子聚合物作为主要成份i},并且在聚合物的制造或通过热和/或压力制成成品的过程中形成的固体物。

这些塑料制品包括包装物(如防潮膜、瓶、容器、衬垫),船舶建造物(如玻璃纤维、层状结构、板壁、管系、绝缘材料、地板、地毯、纤维织物、油漆及抛光剂、粘合剂、电气和电子元件)和一次性餐具、袋、薄膜、漂浮物、渔网、绑带、绳及线等。

(4)漂浮物:

系指可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5)食品废弃物:

系指任何已变质或未变质的食物,如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制品、食物残余物及其他任何被上述废弃物污染的物质。

(6)其他废弃物:

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焚烧炉灰烬、货物残余及类似的废弃物。

(7)最近陆地即“距最近陆地”:

系指距按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o

(8)特殊区域:

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内,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措施。

特殊区域除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5条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船旗国划定的该国的特殊区域。

1.4垃圾处理要求

1.4.1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有关规定,限制排放于海洋中的船舶垃圾应符合表1.4.1的要求。

1.4.2禁止排放于海洋中的船舶垃圾,应在船上按照本指南第3章3.2至3.5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加工和储藏,以便船舶到港后,能有效地向岸上接收设备转移船舶垃圾。

1.4.3上述1.4.1和1.4.2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之一情况:

(1)处理船上产生的垃圾,其目的是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

(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导致的垃圾逸漏,如在发生损坏以前或以后,为防止逸漏或将逸漏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1合成渔网的意外失落,如为防止这种失落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船舶垃圾海上排放要求

垃圾种类

所有船舶(平台除外)

平台③

特殊区域外

特殊区域内

1.塑料制品包括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和塑料垃圾袋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

距岸25mile

以外允许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3.纸张、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

距岸12nmile

以外允许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4.磨碎的纸张、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

距岸3nmile

以外允许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5.食品废弃物

距岸12nmile

以外允许排放

距岸12nmile

以外允许排放

禁止排放

6.磨碎的食品废弃物①

距岸3nmile

以外允许排放

距岸3nmile

以外允许排放②

距岸12nmile

以外允许排放

7.焚烧炉灰烬④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注:

1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物应能通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网。

2只适用于泛加勒比海区域。

3平台系包括从事海底矿藏资源勘探或开发的固定和移

动平台以及所有停靠其边或其周围500m内的船舶。

里指的是塑料制品焚烧炉灰烬。

1.5港口国检查

1.5.1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防止垃圾污染的基本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操作要求进行检查。

1.6检验与发证

1.6.1检查告示牌的内容和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1.6.2检查垃圾容器是否按分类清晰标识、放置位置是否适当。

1.6.3检查垃圾管理计划是否符合船上实际情况和操作分工。

1.6.4检查船上防止垃圾污染文件是否齐全,排放记录是否正确。

1.6.5上述检验合格后,由本社发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证明》,该证明格式详见附录3。

如接受船旗国政府授权,则应在证明内予以注明。

第2章告示牌

2.1一般规定

2.1.1每艘总长12m及以上的船舶应适当地张贴告示,以使船员和乘客知道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

2.1.2告示应以船旗国政府的官方语言书写。

对于航行到73/78防污公约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和近海码头的船舶,告示还应以英语或法语书写。

2.1.3告示的内容应为告诉船员和乘客应遵守附则Ⅴ

关于禁止和限制船舶向海洋排放垃圾的规定,如有违

反将被处罚。

2.1.4告示牌宽度和长度应至少为12.5cmx20cm,

由耐久材料制成,并被永久性固定在船上适当地方

的显著位置上(如餐厅、主甲板等)。

2.2告示牌式样

2.2.1建议告示牌式样如图2.2.1所示

2.2.2告示牌的设计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

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3章垃圾管理计划

3.1一般规定

3.1.1每艘枷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准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应备有全体船员应遵守的符合本章规定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1.2不足4印总吨的船舶或核准可载运不足15人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海日志)中,似备检查。

3.1.3(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应就垃圾的收集、储存、加工、处理及其设备使用等提供书面的操作程序,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船上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

3.1.4船舶垃圾的处理和储存应根据船舶的类型和大小,作业范围,船上垃圾处理设备和储存空间,船员人数,航行时间,所靠港口的垃圾处理设备和要求而定。

正确的垃圾处理和储存方法应能减少垃圾对船上储存空间的需求,并能有效地向港口接收设备转移船上的垃圾。

3.2垃圾收集

3.2.1应根据船舶在航行途中可排放于海洋中的垃圾范围采用分类收集的方法收集船上产生的垃圾。

建议采用四类具有明显标志的不同容器(如金属罐、桶、袋子和箱子等)分别收集:

(1)塑料制品及其与非塑料制品的混合垃圾;

(2)食品废弃物(包括被食品废弃物所玷污的物质);

(3)漂浮物(包括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

(4)其他废弃物(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3.2.2储存上述四种垃圾的容器应有清楚的标识,并且在颜色、图案、形状、大小或存放地点等方面应有明显区别。

这些容器应存放在船上适当的处所(如机舱、餐厅、病房、厨房和其他生活与工作处所)。

3.2.3船上应建立收集、排放及运送垃圾的管理制度。

3.2.4对带有人或动植物疾病和病害的食品废弃物及其有关的材料(如包装材料和一次性食用器皿)应与其他的垃圾分开储存。

到港后,依据港口国法规进行处理。

3.2.5船上塑料制品及其与非塑料制品的混合垃圾,以及它们在焚烧炉内烧成的灰烬均应留置船上待卸至港口接收设备加以处理。

当塑料制品垃圾未与其他的垃圾分开时,这种混合垃圾应按塑料制品处理。

3.3垃圾加工及其设备

3.3.1根据船舶类型、航行区域、船员的配备等情况,船上可选用焚烧炉、压实机、捣碎机或其他适当设备对船上的垃圾进行加工,并根据需要指定一定数量的船员负责操作这些设备。

3.3.2加工垃圾的目的是把某些不允许排放人海的垃圾,经加工后允许排放人海,而且能促进海洋对排放的垃圾的吸收。

对于不允许排放的垃圾经加工后可以减少在船上储存的空间,更便于把垃圾卸至港口接收设备。

3.3.3船舶处在港口区域或其附近时,一般不应焚烧船上塑料垃圾,如果焚烧,应首先征得港口当局的批准,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3.4压实机使垃圾更便于储存和卸至港口接收设备或在允许排放范围内进行处理。

3.3.5航行在特殊区域或距最近陆地3nmile内的营运船舶,因船上垃圾禁止排放人海,且船上储存空间受到限制,应选用压实储存或焚烧后保留灰烬和燃烧结块,待交港口接收设备处理。

一般情况下,可根据船舶的类型和估计垃圾产生的数量及类别来决定压实、焚烧或储存。

3.3.6主要航行于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的船舶,应使用捣碎机将食品废弃物捣碎,并使之成能通过不大于25mm网孔的颗粒后排放人海中。

虽然航行于12nmile之外的船舶允许排放更大的碎块,但建议在这范围之外还是使用捣碎机,使这些食品废弃物能更快地被海洋环境所吸收。

若被捣碎的食品废弃物混有塑料制品,则禁止排放人海。

3.4垃圾储存

3.4.1从船上生活区域和工作区收集的所有垃圾,应被运往指定的处理和储存地点。

无论垃圾的储存时间是长期还是短期,船上拉圾应妥善储存以避免对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3.4.2对于短期(可处理垃圾)和长期(不可处理垃圾)储存的垃圾应使用不同的金属罐、桶、箱子、袋子或其他容器,短期储存适用于当船舶经过一限制排放区域后可以排放的垃圾。

3.4.3船上应提供足够的储存空间和设备(即金属罐、桶、袋子和其他容器),如空间有限,船上可安装压实机和焚烧炉。

无论储存时间多长和是否需要船上处理,所有垃圾应尽可能地储存于坚固、盖紧的容器中。

3.4.4凡需返港卸载处理的,可能携带有害动、植物或病害的食品废弃物应与其他食品废弃物分开,并储存在外表有明显标志的密封的容器内。

3.4.5如废弃物有强烈气味或尺寸太大而无法储存在船上的预定地点,如渔具等,可存放在甲板上的适当位置。

如渔具被海洋生物或已死亡的生物所玷污,则可将渔具洗净后再储存。

对船舶无法回收储存的废弃物,应通知沿岸有关当局。

3.5垃圾处理

3.5.1处理船舶垃圾应符合第1章1.4的要求,但应优先考虑把垃圾交由港口接收设备处理。

3.5.2允许在海上处理的垃圾可以直接排放人海。

排放人海时,建议将垃圾压实后再捧放。

如有需要和可能,应附加一些促使下沉的重量。

经压实的垃圾应排放入水深50m及以上的区域,以避免垃圾整体结构由于波浪和水流而松解。

3.5.3与货物有关的漂浮垃圾,只要不是塑料或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v以外的其他附则规定不准排放的其他材料,可以在距最近陆地25nmile外排放人海,能下沉的与货物有关的垃圾,只要不是塑料或73/78防污公约附则V以外的其他附则规定不准排放的其他材料,可以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外排放。

对于货物在码头边装卸货时产生的与货物有关的垃圾,建议在船舶开航之前应尽力收集和移交至最近的接收处理系统。

3.5.4对于在船舶营运中逐渐产生的维修垃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油类或有毒物质所污染,而这类物质是被73/78防污公约附则l或n所控制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实施最严格的处理。

3.5.5为保证及时把船上产生的垃圾转移到港口接收设备,船舶和其代理应提前安排并通知垃圾接收部门。

同时,应标识不同的处理要求,以使港口有关部门作好特殊处理和其他安排准备。

需要特别处理的垃圾包括带有病害或有害动、植物的有机体,或非常规的体积大、重量重或气味浓的腐败渔具。

第4章垃圾记录簿

4.1一般规定

4.1.1每艘枷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允许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每个从事海底矿产开发、利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均应备有一本垃圾记录薄。

垃圾记录簿不论是作为船舶航诲日志的一部分,还是其他形式,均应与本指南附录中规定的垃圾记录簿格式相同。

垃圾记录簿格式见附录1。

4.1.2每次排放或焚烧作业的情况应由负责船员在焚烧或排放的当日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并签署。

船长应在垃圾记录簿有记录的每一页签署。

垃圾记录簿的每项记载应用船旗国政府官方语言和英语或法语书写。

在发生纠纷和不同意见时,以船旗国政府官方语言的记载为准。

4.1.3每次排放或焚烧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船舶位置、垃圾种类和被排放或焚烧的垃圾的估计数量。

垃圾排放记录见附录2。

4.1.4垃圾记录簿应由专人保管,存放在船上的适当地方,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检查。

垃圾记录簿应在最后一条记录被记载后,在船上保存2年。

4.1.5如发生第1章1.4.3所指的排放逸漏或意外失落,应在垃圾记录簿上记录其情况及原因。

4.1.6对下列情况之一可免除垃圾记录簿的记录要求:

(1)可载运15名或更多人员的船舶,其航行持续时间为lh或更少;

(2)正在从事海底矿产的利用和开发的固定或移动平台。

4.1.7公约缔约国政府主管当局,可以对停靠本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适用本规定的仟何船舶的垃圾记录簿进行检查,可对记录簿上的任何记录作备份并可要求船长核实。

这种经船长核实作为船上垃圾记录簿的记录的正、副本,在司法诉讼中可作为该记录的事实证据。

附录

附录1

垃圾记录簿

GarbageRecordBook

船名:

Nameofship

船舶编号或呼号:

Distinctivenumber

Orletters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IMOnumber

使用期自至:

Periodfromto

主管机关核发印章

Approvalstampof

Administration

日期:

年月日

Date

1.引言

Introduction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9条的规定,对每次垃圾排放或焚烧作业都应予以记录,其中包括排放人海、排入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

Inaccordancewithregulation9OfAnnexVOf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PollutionfromShips,1973,asmodifiedbytheProtocolof1978(MARPOL73/78),arecordistobekeptofeachdischargeoperationorcompletedincineration.Thisincludesdischargesatsea,toreceptionfacilities,Ortootherships.

2.垃圾及其管理

Garbageandgarbagemanagement

“垃圾”系指在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操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碎片),但73/78防污公约其他附则中定义或列举的物质(如油类、生活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GarbageincludesallkindsOffood,domesticandoperationalwasteexcludingfreshfishandpartsthereof,generatedduringthenormaloperationofthevesselandliabletobedisposedOfcontinuouslyOrperiodicallyexceptthosesubstanceswhicharedefinedOTlistedinotherannexestoMARPOL73/78(suchasoil,sewageornoxiousliquidsubstances).

有关资料请参考《73/78防污公约附则V实施导则》。

TheGuidelinesfortheImplementationOfAnnexVofMARPOL73/78shouldalsobereferredtoforrelevantinformation.

3.垃圾说明

DescriptionOrthegarbage

就本记录簿而言,垃圾可分为以下几类:

ThegarbageisLObegroupedintocategoriesforthepurposesOfthisrecordbookmfollows:

(1)塑料制品。

plastics.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或包装材料。

Floatingdunnage,lining,orpeekingmaterial.

(3)磨碎的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Groundpaperproducts,rags,glass,metal,bottles,crockery,etc.

(4)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Paperproducts,rags,glass,metal,bottles,crockery,etc,

(5)磨碎的食品废弃物。

GroundFoodWaste.

(6)食品废弃物。

Foodwaste.,

(7)焚烧炉灰烬。

Incineratorash.

4.(垃圾记录簿)的填写

EntriesintheGarbageRecordBook

4.1在下述各种情况下均须填写《垃圾记录簿》:

EntriesintheGarbageRecordBookshallbemadeoneachofthe

followingoccasions

(a)当垃圾排故入海时:

WhengarbageisdischargedintotheSea:

(i)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DateandtimeOfdischarge.

(ⅱ)船位(经纬度)。

Positionoftheship(1atitudeandlongitude).

(ⅲ)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CategoryOfgarbagedischarged

(ⅳ)排放每类垃圾的估计量(以m3计)。

Estimatedamountdischargedforeachcategoryincubicmetres.

(v)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SignatureOftheofficerinchargeOftheoperation.

(b)当垃圾排人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时:

Whengarbageisdischargedtoreceptionfacilitiesashoreorotherships:

(i)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DateandtimeOfdischarge。

(ⅱ)港口或设施,或船名。

Portorfacility,Ornameofship.

(ⅲ)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CategoryOfgarbagedischarged.

(ⅳ)排放每类垃圾的估计量(以m3计)。

Estimatedamountdischargedforeachcategoryincubicmetres.

(v)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Signatureofofficerinchargeoftheoperation.

(c)当焚烧垃圾时:

Whengarbageisincinerated:

(i)焚烧起止的日期和时间。

DateandtimeOfstartandstopofincineration.

(ⅱ)船位(经纬度)。

Positionoftheship(latitudeandlongitude).

(ⅲ)被焚烧垃圾的估计量(以m3计)。

Estimatedamountincineratedincubicmetres.

(ⅳ)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SignatureoftheofficerinchargeOftheoperation.

(d)意外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垃圾排放:

Accidentalorotherexceptionaldischargesofgarbage.

(i)发生时间。

Timeofoccurrence.

(ⅱ)发生垃圾排放时的所在港口或船位。

Portorpositionoftheshipattimeofoccurrence.

(ⅲ)垃圾种类和估计量。

Estimatedamountandcategoryofgarbage.

(ⅳ)垃圾的处理、泄漏和丢失的情况,造成的原因和一般说明。

Circumstancesofdisposal,escapeorloss,thereasonthereforandgeneralremarks.

4.2收据

Receipts

船长应从港口垃圾接收设施的操作人员或垃圾接收船的船长处得到一份具体说明所转移的垃圾估计量的收据或证明。

该收据或证明须与《垃圾记录簿》一起在船上保存两年。

Themastershouldobtainfromtheoperatorofportreceptionfacilities,orfromthemasteroftheshipreceivingthegarbage,areceiptorcertificatespecifyingtheestimatedamountofgarbagetransferred.thereceiptsorcertificatesmustbekeptonhoardtheshipwiththeGarbageRecordBookfortwoyears.

4.3垃圾数量

AmountOfgarbage

应对船上的垃圾数量做出估计(以m3计),如有可能,应根据种类分别进行估计。

《垃圾记录簿》多处提及垃圾的估计量。

应当承认,有关垃圾估计量的精确度问题有待研究。

垃圾处理前后对体积的估计将有所不同。

一些处理程序可能不允许对垃圾的体积作出有效估计,如对食品废弃物的连续处理。

在填写和对记录进行说明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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