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实现地方煤矿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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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实现地方煤矿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实现地方煤矿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

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

“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作为发展方向已经纳入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当前,兵团、师市、公司上下深入开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解放思想抢抓机遇跨越发展再创辉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正确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规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白银市煤炭工业安全状况及成因

白银市煤炭生产历史久远,早在40年代前,宝积山、瓷窑等地就有煤炭开采。

改革开放以来,白银市地方煤矿在党和国家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共同发展的政策指导下,以小型煤矿为主的非国有煤矿得到了快速发展。

到90年代初期,乡镇集体及私营煤矿数量达到400多处。

在一定时期煤炭工业占据了全市经济总量的重要地位,在拉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解决当地农民就业和脱贫致富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由于小煤矿的无序发展,各种弊端充分显现,大量小煤矿在国家规划矿区无证办矿,乱采滥挖、破坏资源,安全隐患突出、事故多发,仅1994年全市乡镇煤矿就死亡187人,百万吨死亡率高达66.76,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应。

为此,市委、市政府先后几次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采取关井压产政策,坚决关闭了大矿范围内的无证小井,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煤炭开采秩序,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强领导,深化整治,综合治理,使煤矿总数减少到目前的80处。

煤矿安全状况逐步好转,近5年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8.486,但还是远高于全国和全省的平均水平。

纵观白银市煤炭工业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

简单上马—无序开采—关井压产—资源整合几个阶段,这个过程也是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煤炭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煤炭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过程,安全条件明显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遗留了许多问题。

专项整治虽然减少了煤矿数量,但在实现煤矿企业合理布局、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增加办矿科技含量、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条件等方面还未达到预期目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还很薄弱,一些深层次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安全事故仍然处于多发态势,特别是去年集中举报的多起瞒报事故和四季度以来接连发生的4起顶板事故以及今年发生的“3.13”瓦斯较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引起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怎样确定我市煤炭工业发展方向,如何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使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根据市安监局(煤管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安排,由我带领一个调研小组,从3月下旬到4月上旬,在研究以往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走访了各产煤县区安监、煤管等部门,分别到会通煤业公司、长征煤矿、平川区宏达煤矿、平川区郭成青城煤矿、景泰县九支煤矿、靖远县王家山煤矿等企业生产一线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多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通过调查分析和总结,我们认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特别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办矿、科学办矿,是实现我市煤矿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二、我市地方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矿井规模小,布局不尽合理

白银是甘肃省重点产煤地区之一,境内已探明煤炭储量15亿吨,划拔给地方开采的煤炭资源共计11807万吨。

全市现有80处煤矿,按设计生产能力分:

30万吨/年矿井1处,15万吨/年矿井3处,9万吨/年矿井3处,6万吨/年矿井11处,3万吨/年矿井62处。

6万吨以下煤矿占煤矿总数的91.25%,3万吨煤矿占总数的77.50%。

2006年—2008年3年共发生事故23起,死亡33人,其中3万吨煤矿事故分别占事故起数的82.60%和死亡人数的72.72%,所占比例很高。

由于矿井规模小,已与我国煤炭产业政策不符,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事故多发、资源浪费的现状。

同时,矿井布局不尽合理,王家山、红会等地方资源范围内煤矿过于集中,加上二十多年的开采利用,部分煤矿可采资源频临枯竭,井巷贯通、交织问题时有发生,水、火、瓦斯、顶板等自然灾害愈加严重,事故隐患突出。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

部分煤矿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有的负责人长期外出,有的不带班跟班,有的将生产转包给他人、以包代管。

报有投资上的侥幸心理和短期行为,极容易出现管理上的随意性,忽视安全管理;由于对基础及技术管理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先进适用技术难以推广,生产系统不能及时改造,设备缺少更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比较普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三超”问题仍然存在;图纸绘制不准确、不及时,不能反映生产现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不能按实际情况编制,多数煤矿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不能用于管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大,无视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

(三)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根据统计,我市煤矿从业人员有8000多人,农民工占98%以上。

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流动性大,更换频繁,企业对职工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或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工作技能,自我保护能力低,违规、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3家年产15万吨以上的集体煤矿管理层有一定的工程技术人员,6万吨以下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制约了企业对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接受能力,制约了煤矿的良性发展。

此外,家族式投资和管理方式,不珍惜人力资源和管理资源,加上经营者的管理素质低等因素,很难留住人才,煤矿企业进入了人才缺乏—技术、管理落后—事故多发—人才严重流失的恶性循环,人才资源短缺与安全生产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四)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滞后

早在2004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就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了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

而我市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到2007年才开始起步。

至目前达到3级质量标准化标准以上的矿井只有4处,距国家要求的40%相距甚远。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全面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有效手段,是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的主要途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煤矿企业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方面规定了详细的标准,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将会全面提升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与资源回收能力。

(五)安全投入不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我市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煤层具有爆炸性和自燃性,据统计,有45处煤矿在残采区开采,占56%,可采储量少,自然灾害严重。

煤矿基础条件差,支护方式和采煤方法落后,部分业主因可采资源有限及产业政策变化快,加上市场价格的刺激,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安全改造,只图眼前利益,不做长远打算,投资只是追求经营效益最大化。

目前,全市煤矿企业实现壁式开采的只有6家,采煤工作面以木支护为主的支护方式占90%以上,锚喷、锚网、金属支架支护使用比例很小;全市煤矿虽然基本安装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但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灾害分析实验室,传感器无法定期校验,监测设备不能发挥预警作用;应急救援虽然与专业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但在隐患排查整治中不能发挥作用。

煤矿安全和科技投入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着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煤矿负责人责任追究不严,整治措施流于简单化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加大了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各级领导树立“为官一任,确保一方平安”的思想,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但是,对事故煤矿责任人还存在重经济处罚、轻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压力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煤矿安全整治中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成了“一人感冒,大家吃药”,一个煤矿发生事故,所有煤矿都停产整顿。

这种简单的行政命令式的作法,打乱了煤矿井下作业的运转秩序,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特别是个别矿井对抗监管、明停暗采,容易产生事故隐患,更容易发生事故,这样既不合理、又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建议

国务院把2009年确定为“安全生产年”,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深入开展法制机制体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煤矿安全整治行动作为“三项行动”之一已经全面展开。

解决煤矿安全问题,必须全面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而政府的监管效果,最终要通过监管对象去实现,必须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为此,就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如下:

(一)统筹规划,严格标准,加快实施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

资源整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对现有资源、矿井进行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加快资源整合工作进度,采取联合、改造、兼并、限期关闭等各种措施,使现有矿井重组一批、扩能改造一批、依法淘汰关闭一批。

通过资源整合,重组组织结构,变粗放型为集约型经营,使全市煤矿保留在40处左右,大部分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采区回采率达到80%以上,全市原煤生产总量控制在300万吨以内,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全部予以关闭,严把煤矿准入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发展后劲,实现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三项岗位人员”责任制,突出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矿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股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技术及物资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及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企业管理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煤矿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深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煤矿企业的管理模式,注重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岗位责任制和班组建设,充分发挥人的因素,主动解决物的不安全状态。

(三)重点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瓦斯始终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煤矿企业要坚持把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认真组织实施瓦斯治理“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

必须全面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和通风能力核定;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放、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合理可靠、风量充足;强化对瓦斯检查人员责任意识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立灾害防治分析实验室,加强设备管理、效验和维护,确保运行稳定,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巩固和扩大瓦斯治理成果。

(四)广泛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大力加强煤矿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制全员培训;加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广泛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炭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训练,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严格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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