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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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济宁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监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含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关于严格推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通知》(国农办〔2004〕11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国农办〔2004〕295号)、《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鲁农开办字〔2007〕4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的范围为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年度计划表2《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措施投资计划表》中每一栏为一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及井房、防渗渠道、地下管道、电缆、机耕路、桥涵闸等。

对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范围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监理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工程开工之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代表监理委托单位行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权限。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对监理委托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之间就工程建设合同相关的活动进行联系,维护监理委托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理组织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的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已获得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水利、水电、农林专业的注册监理师;

(四)具有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监理业绩或已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五)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农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理委托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年度监理招标信息。

(二)监理委托单位对应标监理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监理机构参与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

(三)监理委托单位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各项目县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协议。

第八条监理单位在履行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项目县成立项目工程监理组。

监理单位必须明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所中标项目县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

各项目县项目工程监理组应明确专职监理人员若干名。

监理单位按项目实施年度发给专职监理员聘用证书,专职监理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或监理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将项目监理组的组织形式、专职监理员的聘任文件书面通知监理委托单位。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编写所中标各项目县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二)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三)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实施巡查,审查工程项目的变更;审查签署承包单位的报帐提款申请书和竣工结算;

   (四)审核签认单元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协调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施工合同的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六)整编项目监理资料,编写项目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专职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负责单元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二)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情况,签认合格证书;

   (三)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得工程计量和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四)担任旁站工作,对工程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进行跟踪检查和记录发现施工中质量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现场监理记录。

(五)负责按月填报监理工程进度统计表;

第三章 监理程序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类,以县为单位编制监理规划;

   

(二)根据监理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监理,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三)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要求,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相关验收文件,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四)监理组要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监理档案,并按要求向监理委托单位和县级农发机构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第四章 监理规划

   第十三条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监理协议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

   第十六条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协议、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市、县两级农发部门。

第十七条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监理组研究修改,县级农发机构批准后报监理委托单位。

第五章 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质量控制过程应包括项目施工前的技术交底、施工方案、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把关,施工现场的督查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把关等。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控制,应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旁站监理、平行检验、巡视和测量等多种方式,以确保项目工程施工质量。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告县级农发机构。

   第二十条 对支沟以上建筑物以及防渗渠、道路、仓库、晒场等重点工程应通过关键工序(或单元)质量报验进行质量控制。

在工序划分上,应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特点,力求简化,突出主控工序。

对其他工程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以标段按工程类别旁站、巡视监理、平行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职监理员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单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应采取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方式,加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理。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重点工程中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职监理员应进行旁站监理,填写隐蔽工程监理记录单,监理、施工双方必须签字。

第六章 工程造价控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小组)应按一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结算。

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单,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所在县专职监理员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单,与县级农发机构、项目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报监理委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发竣工结算文件。

第七章 工程进度控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小组)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由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 专职监理员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确保施工进度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专职监理员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编制统计报表,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或发生违反规律的赶工期行为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进行有效的修正。

当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县级农发机构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八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项目变更两种,设计变更由工程监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变更需按照项目计划管理程序在得到相关批准后,方可按监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

   

(一)当设计图纸需要变更时,施工单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请求,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县级农发机构审核确定;

   

(二)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签发工程变更单;

   (三)项目监理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 如项目工程需要发生变更时(如项目数量变更、工程规格变更等),在项目监理组认定后,可向县农业开发部门提出项目变更建议,经农业开发部门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研究后,决定是否进行项目变更,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九章 监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以实际中标价支付,从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由监理委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监理费用统一到市级报账。

市级报帐完毕后,将监理费拨款凭证复印提供给县财政局,各县按照监理费用实际发生数计入工程成本。

报账时,应按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省级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三十二条 监理费用由监理公司向监理委托单位提出报帐申请,并经所监理县级财政部门、农发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三十三条监理费必须专款专用,当年安排的监理费用如有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并相应抵顶下一年度提取的监理费。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理档案包括监理组提供的项目县级档案资料和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提交的有关监理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二)监理规划;

   (三)工程设计图纸(具有设计资质);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五)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六)工程进度计划;

   (七)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报验单,工序质量报验单;

   (八)工程变更资料;

   (九)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联系单;

   (十一)报验申请表;

   (十二)相关会议纪要;

   (十三)现场监理记录;

   (十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十五)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作结束时,各项目县(市、区)监理组应向监理委托单位和县级农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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