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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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员工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二)给予罚款、通报批评、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建议撤销荣誉称号、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

(五)其它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经济处罚和建议行政处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柜员管理违规的处罚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已制作未发放的柜员卡未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未执行双人领取制度,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二)柜员卡的使用和变更情况未在登记簿上登记或登记不详细的;

(三)柜员卡申请表和变更申请表未按季整理和装订,未执行保管期限十五年规定的;

(四)柜员业务范围设置不合理的;

(五)柜员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相关交接登记簿的;

(六)柜员操作业务时发现系统故障未及时报告并做记录,擅自处理的;

(七)前台柜员未按规定维护和保养终端,人为造成计算机损坏的;

(八)勾挑员未履行岗位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五条所列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柜员输入密码不隐蔽的;

(三)授权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

(四)违规转授权时间过长、未指定专人的;

(五)操作员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上机的;

(六)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二)一人持多卡、一卡多人用或出借本人柜员卡,借用他人柜员卡的,对双方责任人分别按次数处罚。

(三)人员离岗,柜员卡不收起妥善保管的;

(四)柜员卡营业期间不随身携带的;

(五)柜员暂离岗位未退出CBS/400系统的;

(六)对领导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出纳方面违规的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库存现金账款、账实不相符。

超库存未及时上缴,尾箱超限额未及时入库,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未入库(尾箱)保管的;

(二)未执行双人管库,双人同时进、出库房制度。

未经上级联社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允许他人进入库房的;

(三)库房内现金及其他应入库房保管物品未整齐摆放,存放违规或私人物品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库房钥匙、转字密码。

未坚持垂直交接库房钥匙及转字密码。

备用钥匙和转字密码副本未按规定办理保管、登记手续。

如:

1、管库人员未做到钥匙和转字密码分管,营业期间库房及尾箱钥匙随意放置,非营业期间库房钥匙不入专库保管的;

2、出纳员离开尾箱不锁或库房门和保险柜门不即开即锁、密码锁不随用随动的;

3、库房副钥匙不按规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未交联社主管领导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动用时不按规定办理的;

4、密码不按规定设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未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开启时不按规定办理;人员调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五)未执行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达到一笔一清的;

(六)收缴假币不合规。

未在没收假币的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未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入库保管,上缴时未办交接手续或手续不严密的;

(七)发现错款未记载《差错登记簿》,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八)复核制专柜未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收款复点、付款复核原则的;

(九)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库保管,出纳人员交接不合规的,出纳(管库)人员临时离职、离岗时未办理交接手续,未按规定将款、物、账核对相符、移交清楚,更换密码的;

(十)未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无核查记录和核库人签章的;

(十一)未执行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规定,调出或支付未经换人复核票币的;

(十二)未按照票面整点的要求进行整点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收付、整点票币时不按标准挑剔损伤票币,整点未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兑换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不符合规定、标准,兑换时不按现金收付操作程序办理的;

(十三)主任、委派会计未严格执行周末查库和不定期查库制度,未按规定内容查库或查库无记录的;

(十四)未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大额支付不审查、不登记的;

(十五)其他违反出纳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八条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联社调、拨款项未执行三级审批的;

(三)白条抵库的;

(四)发现错款隐瞒不报、擅自以长补短;

(五)其他违反出纳制度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本章第八、第九条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自盗及侵吞长款的;

(三)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发生空库的;

(四)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存款工作违规的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活期储蓄存折换折、销户剪口不合规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凭条和加盖印章的;

(三)业务人员临时离岗业务公章、清讫章、名章等未收的;

(四)印章保管、使用、交接、登记不合规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存款实名制的;

(六)长期不动户管理不合规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有关手续的;

(八)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银企对账的;

(十)印鉴卡片管理不合规的;

(十一)无理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

(十二)储蓄所(分社)无负责人或负责人不在岗,单位领导未安排临时负责人的;

(十三)其他违反存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十一条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二)办理定期储蓄提前支取业务不合规的;

(三)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不合规的;

(四)办理挂失业务不合规的;

(五)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业务不合规的;

(六)印鉴的预留、挂失、变更不合规的;

(七)支取凭证要素填写不齐全;背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支取凭证上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一致;开出远期、过期支票的;

(八)定期存款账户管理不合规的;

(九)应解汇款科目未按规定要求核算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为公款私存和“洗钱”提供条件的;

(十一)未按规定执行结算原则的;

(十二)泄露客户存款情况的;

(十三)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存款弄虚作假、盗支存款和套取利息的;

(三)挪用、截留客户存款的;

(四)伪造、变造汇票、支票、存单等有价单证或重要凭证的;

(五)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六)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的;

(七)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五章会计、结算违规的处罚

第十四条会计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的;

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六相符”的;

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的;

4、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

5、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侵蚀、超期、远期等不符合规定的;

6、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的;

7、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账款、账实核对及未查清未达账项的;

8、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不签章证明的;

9、未按规定计算利息,错计、漏计利息的;

10、同业往来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岗位未分离,未按规定对账的,出现差错未正确处理的;

11、换岗、离岗未交接或交接手续不合规的;

12、其他应收款超审批权限、超期限、非业务性垫款的;

13、无形资产计价不准确,资料不真实的;

14、递延资产列支不合规,未按规定年限进行摊销,超权限列支的;

15、其他应付款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

16、应付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无领取人签字盖章的;

17、应交税金未及时上缴的;

1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19、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领用、报废未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领用登记制度的;

20、表外低值易耗品未及时进账、账实不相符的;

21、表外已置换不良贷款未及时进账、账据不相符的;

22、表外抵债资产实物科目未设置明细帐,账实不符,接收和变现时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23、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24、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第

(一)款所列项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以业务周转金科目垫款的;

3、违反核算制度造成账务差错事故、案件或客户经济损失的;

4、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第

(一)、

(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2、盗取、侵占、挪用资金或实物资产的;

3、制作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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