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护理学会会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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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护理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护理学会会员管理,根据《宁波市护理学会章程》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学术团体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护理学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日常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护理学会设个人会员、单位(含事业、企业)会员。
第四条宁波市护理学会会员管理,遵循严格审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护理学会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护理学会《章程》的规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维护学会名誉,为促进宁波护理事业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承认宁波市护理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
(二)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单位会员中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同时申请加入个人会员。
第七条有意愿成为宁波市护理学会会员者,应由本人填写并提交《宁波市护理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推荐,市护理学会理事会审批后;由学会办公室颁发个人会员证。
新入会会员审批办理时间在每年第一季度。
第八条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举办的刊物及各种学术会议上享有论文及信息发布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个人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保守国家机密;
(七)支持本会事业发展,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三章团体会员
第十条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宁波市护理学会直接发展和管理。
第十一条凡有意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会团体单位应提出申请,并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报宁波市护理学会批准,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技术咨询和会议信息;
(三)优先协办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本会颁发的团体会员证书,在本会信息发布媒体上刊登有关护理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四)按期缴纳团体会员赀。
第四章单位(企业)会员
第十四条凡在省、市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从事医药护理产品生产研制的企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支持本会工作,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企业)会员。
单位(企业)会员由争波市护理学会直接发展和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企业)会员入会程序同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单位(企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会议信息;
(三)商请本会协办正当的科技咨询活动(培训班,学习班),召开各类学术研讨会和学术活动;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获得本会颁发的单位会员证书,在本会宁波护理网优先刊登有关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单位(企业)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支持赞助本会开展的学术和科普活动,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资金;
(三)按期缴纳企业会员会费。
若一年未交会费作自动退会处理,并收缴单位会员证书。
第五章会费管理
第十八条会赞缴纳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20元/人/年。
(二)团体会员标准:
三级医院2000元/年:
二级医院l500元/年。
(三)企业会员标准:
3000元/年。
第十九条学会各类会员均在每年l2月31目前缴纳当年会赞。
第二十条会费用途:
(一)用于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
(二)用于本学会会员的骨干培训学习;
(三)用于本会举办的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继续医学教育、医学科普活动及其公益性活动;
(四)用于奖励有学术成就的会员和优秀论文作者;
(五)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会员;
(六)用于本会为会员服务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会费管理按宁波市护理学会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退会程序和取消会员资格的规定: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要求退会,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在护理学会备案。
(二)各类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在护理学会备案。
(三)各类会员从事违反本会章程和有损本会声誉的一切活动,未经本会允许,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宣布除名,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护理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