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四十五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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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四十五期

 

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文章精选

2008年第18期

 

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BeijingDachengfanglueTaxpayerClub

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

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

目录

(2008年第18期总字第四十五期)

2008年9月16日

 

1、房产置换的涉税处理--------------------3

2、无形资产审计案例一---------------------5

3、无形资产审计案例二----------------------6

4、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案例一-----------9

5、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案例二------------16

6、法人税制——税收筹划新亮点--------------18

7、关联方借款的税收筹划--------------------24

8、债务重组中的增值税筹划------------------29

9、总部企业的区域税收贡献及税收转移筹划-----32

 

一、财务管理

房产置换的涉税处理

问:

我公司去年购置的一处生产用厂房用地,现因某房产公司要收购该地,对方欲以另一处厂房置换,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请问该置换都涉及哪些税种,计缴方式怎样,补偿金的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款。

  贵公司用生产厂房用地置换某房产公司厂房并取得一定的补偿的行为,可能会涉及以下税种: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贵公司用生产厂房用地置换某房产公司厂房并取得一定的补偿的行为,应按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同时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费。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贵公司用生产厂房用地置换某房产公司厂房并取得一定的补偿的行为,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依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贵公司应就产权转移书据上所载金额按0.5‰贴花。

  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贵公司应就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中国税务报)

无形资产审计案例一

注册会计师张刚审计新兴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该公司2001年3月1日购买某项专有技术,支付价款24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0年.2001年12月31日,公司与转让该技术的单位发生合同纠纷,专有技术的使用范围也因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可能造成减值.审计中未发现新兴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五条规定: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据此,注册会计师张刚应进行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新兴公司在规定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该项无形资产:

  当年应摊销额=(240÷10)÷12×10=2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

管理费用200000

  贷:

无形资产200000

  2.提请新兴公司对该专有技术发生减值准备后可能收回的金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估计,预计可收回金额为50万元,为此,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500000

  贷: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00000

  3.应将审验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调整情况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4.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审计人员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来源:

中国税网)

无形资产审计案例二

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大华公司从当年初开始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至2001年9月10日研究成功,共发生开发费用150万元及律师费50万元.为使该项新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大华公司发生相关费用30万元.

  2001年11月,大华公司与可可公司签订协议,将开发的该项新技术出售给可可公司,双方协议价格400万元,可可公司于12月5日预付了300万元价款.协议中规定,该项新技术出售给可可公司后,大华公司需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以保证可可公司使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大华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1年内未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可可公司有权原价返回大华公司.

  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

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规定: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斯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的费用.

  据此,注册会计师李文应进行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大华公司就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转让收入的确定等进行调整.

  在确认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无形资产2000000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2000000

  支付确认无形资产后续支出时:

  借:

管理费用300000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300000

  2.根据协议规定,在大华公司对可可公司使用该项新技术后能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可能性不可确定时,大华公司转让新技术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能确认2001年度的该项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为此,提请大华公司作如下调整处理:

  借:

其他业务收入3000000

  贷:

预收账款3000000

  同时,调整已计算的应交税金.

  

(二)案例评价

  无形资产是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由股东投入,自行创造,购入等到方式而持有没有实物形态,但在一定期间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非货币性的长期资产.在会计和审计实务中,无形资产的确认应符合以下特性:

  一是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二是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三是无形资产持有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四是无形资产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五是无形资产取得具有有偿性.

  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对其存在性,归属性和会计处理的合法性给予一定的关注.无形资产的审计可采用以下特殊审计程序:

  1.索取并审阅被审计单位无形资产明细账,逐一检查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内容和计价依据,所有权等.

  2.审查无形资产当年增加,关注入账价值中资本化支出和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

  3.审查无形资产摊销期间估计的合理性及其本期摊销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4.检查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5.审核本期无形资产转让,出租等处置的合法性及其会计处理.

  6.检查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否适当披露.

(来源:

中国税网)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案例一

一、案例经过:

  A上市公司在其2001年半年报、年报及2002年年报中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均有这么一段信息披露:

“对持股比例未达50%以上的子公司,已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说明:

X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Y公司(A持有其91.3%的股权)的子公司,Y公司拥有其股份的42.05%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该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由Y公司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委派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因此Y公司取得了对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

根据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01年将X公司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

  实际上,X公司是于1990年由Y公司、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等五个中外股东共同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Y公司拥有权益比例42.05%,为合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的权益比例分别为E.A28.60%、R.T23.78%、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3.57%、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2%.

  然而,今年6月,某财经报刊先后发表了该报记者两篇署名文章“A公司被指财务造假丰原秘密买股打碎其美梦”和“A公司被指财务造假,市场剧烈反应惊监管层”,对A公司合并X公司会计报表提出质疑。

据称,2002年10月2日公告E.A持有的X公司28.60%的股份已卖给丰原集团;几乎同期R.T持有的X公司23.78%的股份也已全部售与丰原。

这样丰原持股X公司超过52%,比代表A的Y公司42.05%还多出10%,A在2003年就必然失去了并表的前提和基础。

甚至指出在2002年年报就不应该并表,指证A涉嫌2001年、2002年财务造假。

  但是,X公司原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中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需经其他合资方全部同意;一方转让时,其他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E.A、R.T转让X公司股权的行为,未经Y公司同意,是违反原章程规定的。

  为了绕开这道关,丰原委托香港中联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出面以1.8亿元整体收购了E.A、R.T公司;然后由E.A出面,全购R.T,至2003年4月香港律师已完成了正式的股权交割,并计划下一步将R.T持有X公司的股权交割合并到E.A一起。

2002年8月20日,X公司在成都召开的三届九次董事会会议(成都会议)影响重大。

会议作出了同意Y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修改公司合同和章程的决议。

在章程上,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另4方有优先购买权”改为“各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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