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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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范

说明本规范中涉及的概念明确如下:

一、本规范中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二、本规范中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统称县级联社。

三、本规范中除特别说明外县级联社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统称信用社或营业机构。

四、本规范中除特别说明外会计主管是指信用社会计主管或履行会计主管职责的人员。

五、本规范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六、本规范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除特别说明外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部分会计基本规定第一章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主体一、会计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即限定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

会计主体是系统中会计总账设置的具体核算单位,对于非会计主体机构不设立总账,仅设立明细账,其账务使用参数定义的形式,由系统采取并账的方式纳入所归属的会计主体机构。

二、系统中一般以县级联社为会计主体,其辖属的信用社作为县级联社的附属核算单位,其各项业务和财务收支全部通过县级联社反映,并在县级联社设立一本总账进行集中核算处理,其辖内营业机构的全部账务统一反映到这本总账上。

三、会计主体的设立可根据产权改革的要求进行灵活设置,在实现市一级法人时,可过渡到以市为单位设立会计主体,也可仍保留县级会计主体的模式。

四、县级联社一本账进行集中会计核算的核心在于全辖一本总账,辖内营业机构之间发生的业务可以看作是同一本账上的两个账户之间的对转,直接进行账务处理,不存在内部资金清算。

第二节账务组织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

其中:

明细核算是对会计科目分户账的核算(即按账户核算),反映各个账户资金增减变化及其结果的详细情况,是综合核算的补充和具体化,主要包括分户账、登记簿、余额表等;综合核算是按科目进行的核算,反映各科目资金增减变化及其结果的总括情况,是明细核算的概括和综合,主要包括科目日结汇总表、总账和日计表等。

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对同一业务分别同时进行账务反映,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核对、相互制约,坚持总分核对相符,并确保账务平衡。

一、明细核算

(一)分户账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实行按户立账,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

分户账分为客户分户账和内部分户账。

客户分户账主要包括存款、贷款等外部账户,存款分户账按照每个客户账户直接作为分户账对应记载;贷款分户账以每笔贷款发放时根据借据生成的账号作为分户账进行记载,其账户中包含本金、利息等。

内部分户账主要包括内部明细账、销账明细账、外汇买卖明细账、外汇结售汇明细账等。

(二)登记簿登记簿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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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账余额表内部账余额表反映内部分户账的余额,是核对总账与分户账余额的重要工具,余额表各科目汇总金额与相应科目总账余额一致,日终批量时在各营业机构产生。

二、综合核算

(一)科目日结汇总表科目日结汇总表是反映本营业机构当日处理的各项业务(包含柜台、自助设备以及其他渠道涉及本营业机构账户变动的业务)相应会计科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及业务笔数,该表不涉及账务平衡。

每日在辖内各营业机构分别产生表内科目日结汇总表、表外科目日结汇总表。

(二)日计表按照县级联社一本总账核算的要求,日计表以县级联社为单位产生,反映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当日业务变动情况,各营业机构不再产生日计表。

为了便于核算各营业机构的业务变化情况,在辖内各营业机构产生业务变动情况统计表,该表仅反映本营业机构各项业务核算科目资金变动情况,不涉及账务平衡。

(三)总账总账按科目生成,反映各科目的综合记录,是统驭明细分户账以及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的主要工具。

按照县级联社一本总账的设置原则,总账以县级联社为单位产生,辖内各营业机构不再产生总账。

同时,基于总账生成的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等也以县级联社为单位产生,辖内各营业机构不再产生。

三、账务核对账务核对是防止账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

通过账务核对,要求做到账账、账款、账表、账实、内外账务相符。

(一)每日核对1.每日营业终了,一般柜员和现金管理员应将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查询到的库存现金数与尾箱现金数进行核对。

2.每日营业终了,一般柜员当日领入、使用、作废、结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与日终预约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核对一致。

凭证管理员应核对重要空白凭证在途户,确保在途凭证当日必须入库。

3.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主管应对在途现金和同城往来科目进行核对,查看是否有余额;如有余额的,由会计主管查明原因,登记《会计出纳人员工作日志》,最迟次日上午做账务处理。

除县级联社营业部外,其他营业机构日终不允许出现同城往来科目借方余额。

4.营业机构设立事中监督岗位的,由事中监督人员负责交易流水勾对;未设立事中监督岗位的,由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负责交易流水勾对。

流水勾对人员应及时将会计凭证与交易流水清单进行勾对,最迟次日勾对完毕。

流水勾对完毕后应由勾对人签字确认,单独装订保管。

5.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每日要注意查看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日终结账挂账户和清算不平挂账户,如果有余额说明有挂账异常情况,需要根据相应的权限进行调账。

6.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通过“7089当日应销未销资料查询”交易查询应销未销记录,如有未销记录,应通过“7032传票销账手工处理”及时销记,保证账簿相符。

(二)定期核对1.银企对账,是指定期与单位存款人进行存、贷款账务核对。

2.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抵、质押品等要按月进行账实核对相符。

3.系统内往来存放款项账户按照资金清算业务对账管理规定,按月互发分户账对账单,开户社(行)按季签发余额对账单。

其中资金清算账户还需每旬电话核对。

形资产行一次总分核对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应在年终决算前账实核对相符。

5.其他需要定期核对的事项。

(三)不定期核对1.存放中央银行及其他同业款项,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或与同业机构约定的对账期限和方式进行明细及余额核对。

核对时采用换人核对的方式,核对一致后在有关对账单上签章证明。

2.结算存款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时进行账折核对相符。

3.联行往来账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4.其他需要不定期核对的事项。

(四)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系统每日进行的核对主要包括:

总账自身平衡核对、分户账自身平衡核对、总账与分户账核对。

并根据核对情况日终批量时在会计主体机构生成分户账整体不平清单、分户账自身纵向不平清单、总账整体不平清单、总账自身纵向不平清单、总账不平清单、不连续总账清单、不连续内部户分户账清单,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节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体系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各科目之间采用逐级汇总关系,一级科目是二级科目的汇总,二级科目是三级科目的汇总。

三级科目为明细科目,用于具体的账务处理,一级、二级会计科目不允许进行账务处理。

一级科目采用4位数字编码,用于满足对外公开披露会计信息及了解本行经营状况的需要;二级科目采用6位数字编码;三级科目采用8位数字编码,从不同的角度对二级科目核算的信息进一步分类统计,以满足各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统计要求。

二、会计科目分类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是指列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内的,用来控制和反映资产、负债、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数字资料的会计科目,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

表内会计科目代号的第一位用来定义科目的性质:

第一位1表示资产类科目,第一位2表示负债类科目,第一位3表示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第一位4表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第一位6表示损益类科目。

表外科目是指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内的,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表外科目分为或有事项类和登记备查类,科目代号第一位是9。

三、会计科目管理

(一)会计科目根据业务发展及核算的需要,由省联社参数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维护,主要包括科目的增加、停用和属性的修改等。

(二)按照会计科目的设置要求,省联社参数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及核算要求,对会计科目的属性进行严格定义,明确具体会计科目的使用范围、余额方向、开户控制、计提标志等相关内容。

(三)信用社应严格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乱用、混用、改变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四)会计科目的调整,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采用科目结转对照表的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四节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照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根据。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一、会计凭证分类

(一)会计凭证按来源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各项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记账凭证由电子信息输出后打印或根据原始凭证信息填制生成。

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根据原始凭证生成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二)会计凭证按用途分为账务类凭证和非账务类凭证,其中账务类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非账务类凭证是指未印制固定要素的非账务性格式凭证,主要用于事务性信息记录、变更等业务,如通用凭证。

1.基本凭证是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编制产生的凭证。

分为通用记账凭证、特种转账凭证等。

通用记账凭证是指未印刷固定要素的账务性格式凭证。

2.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格式凭证。

特定凭证上印有固定的格式和主要要素,如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个人业务转账凭证、存单、行内汇划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

(三)会计凭证按形式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

表内业务使用复式凭证,单讫记账时可使用单式凭证;表外业务使用单式凭证。

二、会计凭证生成机制会计凭证的生成分为手工填制和系统输出打印两种,其中,系统输出打印的会计凭证根据生成时机的不同又分为联机打印凭证和批量打印凭证。

联机打印凭证是指柜员在办理业务时,使用相关交易成功后系统实时生成输出打印的记账凭证,如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存单、存款存折等。

批量打印凭证是指系统日终批量后,按照业务种类逐笔生成的记账凭证。

如存款利息通知单、贷款利息通知单、资金清算汇总记账凭证、表外科目汇总记账凭证等。

三、会计凭证的基本规定

(一)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1.年、月、日;2.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3.收、付款人开户行的名称和开户行号;4.货币名称(符号)及大小写金额;5.业务事实、用途、摘要及附件张数;6.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7.按规定的客户签章和支付密码;8.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二)会计凭证的编制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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