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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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

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出境入境管理法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

2012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五条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有关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八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但是,中国与外国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出境的;

    (三)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十五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

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签发地点等。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

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来华,应邀来华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指定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政府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与外国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具有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二)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

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第

   二十八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

    第三十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居留的或者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属于国家需要的专门人才、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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