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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docx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第一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一、基本规定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一)材料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方案各章的规定。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二)施工

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方案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方案的要求。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10、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二、抹灰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2.1>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4>施工记录。

<3>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4.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4.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5.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m2应划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为一个检验批。

<5.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7>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8>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9>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

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10>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11>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二)一般抹灰工程

1、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3、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7、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8、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9、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10、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三)装饰抹灰工程

1、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3、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6、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7、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政治课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四)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1、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2、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

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4、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5、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三、门窗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安装、金属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2.1>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3>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2.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记录。

<3>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3.1>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3.2>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4>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4.1>预埋件和锚固件。

<4.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5.1>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1>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6.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7>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8>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9>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10>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11>建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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