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217810 上传时间:2022-11-20 格式:PDF 页数:70 大小:270.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0页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0页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0页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_第4页
第4页 / 共70页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_第5页
第5页 / 共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7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

编号: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2014年09月01日发布2014年09月01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1前言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C10-01:

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2目录目录0.通用要求.10.1前言.10.2术语定义.1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31.1生产企业分类目的.31.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41.3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4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62.1基本认证模式.62.2具体认证模式.62.3生产企业分类在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62.4认证模式的相关要求.73.认证单元划分.73.1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83.2根据生产企业分类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84.认证流程及时限.84.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84.2认证方案的制定与反馈.94.3申请资料的提交与审核.104.4型式试验.104.5设计鉴定.114.6工厂检查.114.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24.8技术争议与申诉.12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34.9其他.125.样品检测要求(送样数量、检测项目、试验方案).135.1送样要求.135.2检测项目要求.135.3试验样品要求.156.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166.1适用范围.166.2实施方式.176.3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176.4对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认可.187.设计鉴定的实施.207.1对采用设计鉴定模式的企业的要求.207.2设计鉴定申请资料.207.3设计鉴定的实施.218.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的要求.218.1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覆盖性要求.218.2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228.3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238.4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238.5ODM/OEM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238.6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248.7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要求.258.8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259.认证证书的变更.269.1证书变更的范围.269.2证书变更的流程.26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49.3ODM变更的特殊要求.269.4变更的评价和批准.279.5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2710.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2710.1关键元器件和材料.2710.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控制要求.2810.3产品描述报告中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要求.2811.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2911.1照明电器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及相关要求.2911.2CQC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管理.3012.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3012.1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试验的收费原则.31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32附件2:

照明电器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33附件3: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36附件4:

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44附件5:

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52附件6:

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56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10.通用要求0.通用要求0.1前言为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制定并公布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紧密围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C10-01:

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其中具体要求与实施措施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细则是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应与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共同使用。

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对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差异化管理。

0.2术语定义0.2.1设计鉴定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手段。

设计鉴定可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项目。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20.2.2大型灯具(仅指照明和装饰为一体的灯具)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灯具即可认为是大型灯具:

(1)重量大于100kg;

(2)长、宽均超过1.8m且高度大于1.0m;(3)直径超过1.8m且高度大于2.0m;(4)直径超过1.0m且高度超过4.0m。

0.2.3部分项目型式试验当采用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与设计鉴定相结合认证模式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给实验室,实验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CQC对设计鉴定审核结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所需的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注:

设计鉴定替代的部分试验项目加上企业送样进行的部分试验项目应覆盖对应产品标准中的全部适用条款。

0.2.4TMP(TestingatManufacturersPremises)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

实施方式详见细则第6条。

0.2.5WMT(WitnessedManufacturersTesting)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

实施方式详见细则第6条。

0.2.6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生产厂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厂。

委托人可以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制造商);OEM生产厂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生产厂的设备下生产认证产品。

0.2.7ODM(OriginalDesignManufacturer)生产厂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3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及同一产品设计生产相同产品的组织。

0.2.8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初次获得ODM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0.2.9ODM模式0.2.9.1初始认证证书的ODM模式:

首先,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生产厂)为同一企业,通过自有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生产相关产品,且生产的产品未获得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次,申请人直接使用上述未获证产品进行认证申请的模式。

0.2.9.2利用已获证结果获取证书的ODM模式:

利用现有证书(证书状态为正常、生产企业(生产厂)不能是D类企业)作为基础证书,以仅变更基础证书认证委托人(或型号命名)的方式获取新证书的认证申请模式(新证书不得再作为基础证书使用)。

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1.1生产企业分类目的针对照明电器产品生产企业,CQC将依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同时,CQC根据相关质量信息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实施动态调整,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4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CQC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

企业不得在市场推广、宣传等活动中使用CQC对其的分类管理的结果,以免误导消费者。

1.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CQC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

质量信息包括认证实施获得的质量信息、获证后监督的质量信息,以及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等。

对相关质量信息的收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应予以配合。

1.3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CQC依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并根据各类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

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分类的基本原则如下:

A类:

该级别由CQC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确定。

评估的依据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近2年内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未出现工厂检查不通过和现场验证通过的;(b)近2年内的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等各类强制性认证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均为“合格”;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5(c)必要时,企业需有良好的自主设计能力,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获得IL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ISO/IEC17025标准认可的资质;(d)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B类:

除A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B类。

C类: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C类(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b)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c)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

D类: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D类: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b)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d)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的,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e)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f)严重违反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g)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D类的。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6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2.1基本认证模式实施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有:

模式1: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针对普通灯具)模式2:

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针对大型灯具)2.2具体认证模式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如下:

模式1.1: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模式1.2: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模式2.1:

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模式2.2:

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自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