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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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6.pdf

UDCP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IJGJ39-2016备案号J2176-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nurseryandkindergartenbuildings2016-04-20发布2016-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nurseryandkindergartenbuildingsJGJ39-2016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6年11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9一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20日3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J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

150008)。

4本规范主编单位:

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了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徐勤荆涛蒋春辉廉学军陈永江李桂文吴健梅沈克文林莉郑犁陈飘徐达明王晓亮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顾均匡圄翁蜡张南宁吴雪岭王理陈向明叶德强郭晓岩5目次1总则-2术语.33基地和总平面.53.1基地.53.2总平面.54建筑设计74.1一般规定.74.2托儿所生活用房.4.3幼儿园生活用房.104.4服务管理用房.124.5供应用房.135室内环境.155.1采光.155.2隔声、噪声控制.155.3空气质量.166建筑设备.176.1给水排水.17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86.3建筑电气.21本规范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附:

条文说明.256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33SiteandGeneralLayout.53.1Site53.2GeneralLayout54ArchitecturalDesign.74.1GeneralRequirements74.2NurseryLivingRoom94.3KindergartenLivingRoom104.4ServiceandManagementRoom124.5SupplyRoom135IndoorEnvironment.155.1Lighting155.2Scundlnsulation,NoiseControl155.3lndoorAirQuality166BuildingEquipment.176.1WaterSupplyandDrainage176.2Heating,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186.3Electricity2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23ListofQuotedStandards.24Additio日:

ExplanationofProvisions.2571总则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O.3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O.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O.3-2的规定。

表1.O.3-1幼儿园的规模规模班数(班)小型14中型59大型L表1.O.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称班别人数(人)乳)L班lO15托儿所小、中班1520托儿班大班2125小班2025幼儿园中班2630大班31351.O.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1能力;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O.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术语2.0.1托儿所nursery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幼儿园kindergarten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kindergarten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O.4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kindergarten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O.5幼儿生活用房livingroom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2.0.6幼儿生活单元unitoflivingroom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活动室playchamber;activity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寝室bed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乳儿室sucklingroom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喂奶室nursmgroom供乳儿哺乳的空间。

2.0.12配奶室mix-the-milkroom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32.0.13晨检室(厅)morninginspectionroom供幼儿人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保健观察室health-careandobservationroom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服务管理用房serVlceroom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供应用房supplyroom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4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1.1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总平面3.2.1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2应设独立出人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3出人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5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2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3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元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油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5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

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

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人口。

3.2.6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在出人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托儿所、幼儿园出人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人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托儿所、幼儿固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6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

层4.1.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0m;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O.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O.90m;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幼儿出人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2距离地面O.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7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4门下不应设门槛;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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