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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容环境管理办法.docx

港容环境管理办法

港容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港容环境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年3月1日)和烟台市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及其分公司、全资、控股企业、辖区驻港单位(以下简称“xx及各单位”)。

第三条港容环境是指xx及各单位环境卫生、绿化、设施、设备及其它物品的外观、设置与状态。

第四条港容环境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口负责、分片落实和“门前五包”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xx港容环境的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港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督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有关城镇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林业、城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订港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绿化等有关工作进行审批;

(四)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港容环境管理工作的协调,对各单位港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与上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对接与协调。

第六条运营保障中心作为xx港容环境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港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港容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烟台港集团相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芝罘湾港区、西港区公共区域港容环境综合计划及财务预算,制定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日常港容环境检查、整改和复查工作;

(四)负责港区内港容环境、卫生、绿化相关项目的验收和登记备案工作;

(五)负责垃圾清运、道路清扫、绿化整修管理以及相关费用的审核与结算;

(六)港容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xx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港容环境管理工作职责:

工程技术部负责建设区域、施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的港容环境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作。

生产业务部负责码头生产作业区域的港容环境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负责绿化、道路清扫等港容环境方面有关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党群工作部负责涉及港容环境的港内广告业务内容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辖区港容环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履行港容环境管理主体责任,设置港容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组织制订港容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岗位职责,建立各层层负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监督配合的管理机制。

(三)编制本单位港容环境综合计划及财务预算,制定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计划,组织做好港容环境日常管理;

(四)组织做好各项长期或临时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组织港容环境定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六)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合理安排使用泊位、库场、人力和机械设备,落实生产作业区域“四标六清”工作;

(七)监督管理辖区内驻港单位、外租单位、外包场地、外来施工场地港容环境,严禁以租(包)代管。

第三章港容管理

第九条港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路灯杆、宣传标语牌、垃圾箱等设施和设备统一进行颜色规划,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确定颜色标准,各单位按标准及时进行粉刷、油饰和维修,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纳入验收和考核。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抓好文明示范港区(标准见附件1)建设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每季度一次)。

第十一条各单位严格落实文明示范港区建设相关标准,定期开展文明达标自查(每月一次),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单位按照《烟台港集团货运质量技术标准》(见附件2)要求做好生产作业场所“四标六清”工作,及时排查治理泊位、仓库、堆场、通道、机械、办公场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等存在的影响文明生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负责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颜色改变的需报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港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高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大型建筑物及主要干道两侧建筑,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的夜景照明设施、户外灯饰必须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职能部门批准,并不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和期限。

第十九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者广场、停车场、商亭(棚)、摊点,必须保持整洁,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占用道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和损坏路面。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和实物造型等,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职能部门批准后按相应规范设置,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残缺破损,影响港容环境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

户外广告画面空置的,设置单位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一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经主管单位同意并报职能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二条路牌、岗亭、消火栓、照明设施、线杆、栏杆等设施,按照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悬挂或者刻画。

第二十四条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设施应当完好、整洁,破损残缺、不洁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五条道路、广场、护岸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井盖、水篦子等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丢失、破损、移位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第二十六条因修缮或者装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港区工程施工规定: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临街的应当设置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围挡;

(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6个100%标准,施工现场100%围挡、施工场地100%洒水清扫保洁、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裸露场地、土堆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或绿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冲洗设备旁必须设置沉淀池和冲洗槽,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

(五)工程停工、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禁止向铁路、道路两侧和未经批准的海域丢弃、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均有冬季扫雪的义务,应按烟台港集团划定的责任范围和标准,及时全面完成清雪任务。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对辖区卫生全日保洁,做到无废弃物、污水、杂草、杂物、积雪、油污以及撒漏等。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违规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向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大型物件、冰雪以及在垃圾容器内翻捡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桶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港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七)其他损害港容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规划、定点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改变用途和拆除。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及时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港区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须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依法与辖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抛撒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水体、污水管道、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公共厕所。

第三十七条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以及船舶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运输。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批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职能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九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和清运,并对突发的飘撒和粘带做好应急清扫。

第五章绿化管理

第四十条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节约用水、以人为本、突出生态功能与景观特色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配套绿化、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应当保证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开挖绿化用地和已建成的绿地。

占用的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和主管单位同意并报职能部门批准,占用单位应承担易地绿化建设搬迁、恢复费用。

第四十三条绿化植物配置应以绿为主,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坪,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自行投资进行绿化建设和改造的,须将方案经主管单位同意和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主管单位审核验收,登记入案。

第四十五条绿化工程建设和改造应按照采购管理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绿化的管理与养护实行区域承包制。

各单位应配备适当的绿化管护人员,适时进行施肥、浇水、修剪、除草、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未经主管单位同意和职能部门批准,不得砍伐、移植和强修剪绿化物;因树木倾斜等危及公共安全必须立即处理时,管理单位可先行处理,事后应立即报告职能部门。

第四十八条绿化施工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垃圾等,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四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或绿篱上张贴、刻字、钉钉、绑扎、挂牌、挂物、栓系、晾晒衣物或倚靠车辆;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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