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6年3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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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6年年3月修订)月修订)第一部分概述.31.1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31.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可以分期发行?

.4第二部分挂牌条件确认.42.1管理人申请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42.2深交所挂牌条件确认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何?

.52.3深交所以何种形式反馈意见,有哪些答复要求?

.62.4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有效期为多长?

.62.5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界定?

.62.6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权属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72.7对于基础资产转让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82.8产生基础资产的底层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时,是否需要解除?

.92.9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现金流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92.10如何关注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重要主体?

.102.11出售基础资产后,原始权益人经营成本应如何覆盖?

.112.12专项计划是否可以设置多个原始权益人?

是否可以将原始权益人从第三方受让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

是否可以设置多个资产服务机构?

.112.13何种情况下需要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资产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

.122.14哪些基础资产可以适用抽样尽职调查方式,对抽样方法有什么要求?

.122.15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等债权类资产转让时应如何通知债务人?

.132.16应收账款、小额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中涉及循环购买时,对信息披露与持续期管理有哪些要求?

.132.17如因合同变更等情况引起入池资产变动,应如何处理?

.142.18出现不合格资产入池的情形应如何处置?

.142.19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哪些关注点?

.142.20基础资产为不动产或者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于不动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对于不动产有哪些要求?

.152第三部分挂牌申请核对.163.1挂牌申请核对流程如何办理?

.163.2挂牌申请核对环节中,哪些情况可以豁免提交验资报告?

.163.3深交所挂牌申请核对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何?

.16第四部分存续期管理.174.1深交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174.2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收益分配采取何种业务流程?

.174.3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采取何种业务流程?

.17第五部分附件.18附件1:

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工作流程.18附件2:

提供转让服务、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申请(参考格式).21附件3:

无异议函后是否发生变化的专项说明(参考格式).23附件4:

转让服务协议.26附件5:

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信息申报表.29附件6:

信息披露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35附件7:

募集资金收款证明及责任承诺(参考格式).36附件8:

资产支持证收益分配工作流程.37附件9: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流程.383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概述1.1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实行备案制后,资产证券化项目从提出符合挂牌条件申请到完成挂牌的完整流程包括挂牌条件确认、专项计划发行、基金业协会备案以及挂牌申请核对等环节,如下图所示:

挂牌条件确认挂牌条件确认是指对拟在深交所挂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深交所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深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

深交所在收到挂牌条件确认申请后,将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管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符合挂牌转让条件和要求的,深交所将出具无异议函。

如果基础资产类型属于重大无先例4事项,深交所将就基础资产类型是否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意见。

挂牌申请核对挂牌申请核对是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管理人可直接向深交所提出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

深交所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深交所将出具接受挂牌通知书,启动挂牌业务操作流程。

1.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可以分期发行?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可以分期发行?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同时申报多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仅需履行一次挂牌条件确认程序,深交所出具一次无异议函。

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各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相同,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

(2)申报材料中应当明确发行期数、各期发行规模及期限;(3)首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挂牌申请文件应当在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交所正式提交,最后一期应当在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提交。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挂牌条件确认挂牌条件确认2.1管理人申请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需要提交哪管理人申请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些申请材料?

挂牌条件确认环节,管理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5所挂牌条件的申请;

(2)管理人合规审查意见;(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如有);(4)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5)法律意见书;(6)信用评级报告(如有);(7)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8)基础资产评估报告/现金流预测报告(如有);(9)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如有);(10)尽职调查报告;(11)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

(1)、

(2)和(7)项材料首次提交材料时需提供盖章版,其他申报文件在首次提交申报材料时可暂不盖章。

经深交所确认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在向深交所领取无异议函前,提交加盖公章和签名的纸质文档。

交易合同如尚未签订,需由管理人盖章确认相关文本。

2.2深交深交所挂牌条件确认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何?

所挂牌条件确认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何?

根据深交所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流程,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后,在2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形6式要求进行核对、决定是否受理。

书面反馈意见在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指定业务邮箱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在20个交易日内组织相关机构对反馈意见统一回复。

管理人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后5个交易日内,本所安排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对确认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出具无异议函。

2.3深交所以何种形式反馈意见,有哪些答复要求?

深交所以何种形式反馈意见,有哪些答复要求?

深交所以邮件等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反馈。

管理人应对反馈问题提供书面回复,如涉及项目文件修改,应提供主要修改内容及修改位置。

回复文档应与修订后的项目文件一并通过电子邮件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电子邮箱为。

2.4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有效期为多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有效期为多长?

长?

经深交所确认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深交所将出具无异议函,管理人可持无异议函启动专项计划发行工作。

管理人应当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2.5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界定?

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界定?

基础资产界定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基础资产应当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并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7权利或者财产。

实践中从大类上讲,基础资产可以分为债权、收益权、信托受益权、门票等权利凭证、不动产相关权利等类型。

1.基础资产界定为债权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含循环购买)时,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应有效存在;

(2)原始权益人对债务人负有义务的,该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原始权益人需持续履行义务的,特别关注原始权益人的持续履约能力,债务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抗辩权、抵销权及其风险缓释措施;(3)合同债权应当具有真实经济基础。

2.基础资产界定为收益权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该财产权利为收益权,或者基础资产涉及的收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该资产界定为收益权及其法律依据发表明确意见。

3.基础资产界定为门票等权利凭证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采取出售票证的形式进行经营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不得为负面清单所禁止的物权凭证;(3)基础资产的特定化手段具有可操作性,例如通过票号编码、销售记录等锁定基础资产。

2.6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权属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权属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1.原始权益人拥有基础资产的法律支持要件或权属证明文件,法律意见书应对此发表意见。

2.原始权益人具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运营许可,对产生基础资产必备的土地、设备、资产等应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83.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4.关注产生基础资产的相关资产是否附带权利限制及风险缓释机制,例如:

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对应的收费权、电力收益权对应的发电设备、污水处理收益权对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5.管理人应当通过相关登记系统查询确认基础资产及其相关资产的权属和权利限制情况。

2.7对于基础资产转让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对于基础资产转让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1.管理人以及律师等中介机构应当对基础资产转让完成后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的有效性、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有效性、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的合法有效性作出判断。

2.在权属转让登记环节,基础资产本身需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应对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缓释措施充分披露。

3.对债权类基础资产,应当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或者向债务人进行公告的具体安排,明确债务人支付对象、支付流程是否发生变化。

其中,对于以租赁形成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如果租赁物权属不随基础资产转让而转让,需关注采取何种措施防止第三方获得该租赁物权属。

4.基础资产如有担保等附属担保权益,原则上应当同时转让,需9关注转让后担保权益是否受影响。

2.8产生基础资产的底层资产存在抵押、质产生基础资产的底层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时,是押等权利限制时,是否需要解除?

否需要解除?

在涉及到供水、供暖、供热、供电合同、高速公路收费、票证收入、物业租赁合同等基础资产时,底层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如管道、设备、路面资产、土地、物业等存在抵质押)可能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现金流持续产生造成较大影响。

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关注相关权利限制是否可能导致底层资产被处置从而影响到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如果底层资产可能影响到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和专项计划投资者利益,应当做好解除底层资产权利限制的安排。

2.9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现金流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现金流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现金流预测和评估。

专项计划法律文件中应当提供未来现金流预估及其依据。

评级报告应当提供正常境况及压力境况下的各期覆盖倍数,并说明压力情境的参数设置及其合理性。

2.现金流的产生与归集过程中应当实现特定化,即能通过单独计量、单独记账等方式与原始权益人其他现金流区分。

3.明确现金流归集过程中的账户设置,尽量避免与其他资金混同,对关键账户应当设置监管措施,控制混同与挪用风险。

现金流归集过程中如因操作流程需要、更改账户不便等原因造成与原始权益人其他现金混同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资金向独立账户的划转频率,10缩短混同时间;

(2)对账户设置划转限制,如账户余额高于一定额度时才可向其他账户转出、向专项计划划转前冻结资金等;(3)监管银行对混同账户资金变动进行监管,并向管理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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