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208015 上传时间:2022-11-2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75.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docx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docx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

假期名称

相关规定

备注

产前检查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

时间一般为检查当日的半天或者全天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

产前假为2个半月,发放本人工资的80%;对于不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安排休息1小时,期间不安排夜班劳动。

如经审批同意在家休息2个半月,未经审批同意的每天工间安排休息1小时。

产假

1,

单胎顺产的,产前15天,产后75天;

2,

自然流产或宫外孕,妊娠3个月以内的休息30天,妊娠3至7个月的休息45天;

3,

难产多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

晚育(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从2004年4月15日起增加30天;

5,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时,按正常生育产假享受。

产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

晚育假只包括休息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

本条第5款既指保胎休息和病假不列入生育产假,不得增加生育产假时间。

哺乳假

 

特注:

哺乳假不是哺乳期。

哺乳期是一时间概念,和待遇无观,是指在孩子一周岁内需要哺乳的这一特定时间段,时间上不超过孩子一周岁,在此期间劳动关系一般不得终止不得解除;哺乳假则是一假期名称,涉及到假期待遇问题。

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按本人产假工资的80%计发。

女职工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班照顾授乳2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二、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三、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四、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五、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

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医疗津贴3000

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

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

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院校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