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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买卖合同直租

租赁物买卖合同(直接租赁)

甲方(买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最终用户/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一部分买卖合同专用条款

设备

即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详见附件。

购买总价

1.为卖方将设备送至设置场所的价格,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增值税     元,不含税金额     元。

2.购买总价包括:

设备出厂价、仓储费、国内运输费、国内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的一切费用、设备收回保修服务的全部费用、所有随机装箱的零件及人工费用,但易耗品除外。

融资租赁合同

由买方与最终用户签署,合同编号:

      ,即本合同正文所指的租赁合同。

装运地

 

交货地点

 

设置场所

 

交货期限

 

免费保修期

 

价款支付方式

 

卖方指定收款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融资租赁关系说明

买方、卖方、最终用户之间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买方为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独立、完整的所有权,最终用户为承租人,是租赁物的使用人。

卖方和最终用户承诺:

1.就租赁物,卖方和最终用户之间不存在前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包括不存在投资分成等关系;2.卖方和/或最终用户如违反前述承诺,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租赁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用户应立即付清合同编号: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卖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此外,卖方还需另外立即向买方支付本合同购买总价10%的违约金,最终用户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权转移

买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款后即取得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完整、独立的所有权。

其他约定

专用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购买合同一般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购买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本合同签订后,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约。

1.货物

1.1本合同所购销的货物(以下称“设备”、“货物”或“租赁物”)是为融资租赁业务而采购的。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本合同的买方作为出租人已和最终用户作为承租人就设备的融资租赁事宜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详见附件1《买卖交易明细表》,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仅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最终用户的目的,买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卖方购买本合同附件明细表项下所列明的设备。

该等设备即为租赁合同项下最终用户向买方承租的租赁物。

2.选择和商定

2.1买方(作为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完全依照最终用户(作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卖方(租赁合同中的供应商或供应商之一)及租赁物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交付、验收、保修及其他条件的自行选择以及最终用户与卖方直接商定的条件,向卖方购买设备。

最终用户声明对该等选择和商定并未依赖于买方的技能或受到买方的干预,并且买方对该等选择和商定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买方也不对卖方就租赁物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承担任何责任。

卖方保证本合同对租赁物的各项约定均完全符合最终用户使用目的。

3.价格及支付

3.1买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条件按时支付本合同设备的购买总价(以下简称“购买总价”)。

3.2除非三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设备的购买总价应包含增值税、国内运输费和运输保险费等,即指卖方将设备送至附件中的“设备交付地点”的金额。

除设备购买总价外,买方无须就购买设备额外支付任何款项及税费。

若额外产生设备的安装、调试或交付相关的所有税费及款项等,应由卖方自行与最终用户协商承担,买方不予承担。

3.3除本条所列购买总价支付义务外,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无须向卖方或最终用户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卖方和最终用户也同意在本合同项下不会就购买总价支付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向买方提出主张或要求。

此外,即使卖方已向最终用户交付设备,买方仅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条件均得满足后方有责任履行购买总价支付义务。

3.4卖方应向买方开具以买方为抬头的全额购买总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非买方原因导致该等发票不能抵扣或税务机关追回税款,买方有权就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等税费和支出等)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卖方给予全额赔偿,鉴于买方完全依照最终用户对卖方的自主选定签订本合同,最终用户同意就上述所有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物运输和包装

4.1设备运输:

卖方负责设备抵达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交付地点之前的运输和相关的保险。

4.2卖方应在设备发货后1个工作日之内,以传真或扫描等方式向最终用户发出装运通知,并同时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最终用户发出运输单据,并同时以传真或扫描等方式将前述通知及单据副本传真给买方。

在装运通知中,卖方应详细列明合同号、设备名称、设备数量、装运日期、运输工具、运输单据号、预计抵达交货地点时间等内容。

4.3设备应符合卖方与最终用户协商确定的包装标准,且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包装外侧应有关于设备运输和拆卸安全的显著提醒标志。

设备包装规格和包装数量由卖方和最终用户协商确定,卖方应向最终用户提供关于设备包装规格和包装数量的详细描述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5.交付和验收

5.1卖方应在本合同附件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设备交付至交付地点,设备交付至交付地点之日为“交付日”,最终用户应在交付日接收设备,并在交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出具《租赁物接收证书》。

5.2最终用户应按本合同约定接收设备,不得无故延迟接收或拒收。

若最终用户迟延接收或拒绝接收设备,鉴于卖方和设备系由最终用户自主选定,无论最终用户是否有正当理由或是否通知买方,租赁合同项下最终用户按时支付足额租金的义务不受影响,并且最终用户应全额赔偿买方损失。

5.3设备的风险自交付日起从卖方转移至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应提前做好接收设备的准备工作,并在卖方交付设备后妥善保管。

5.4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日起立即转移给买方。

买方依据此条取得设备/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受最终用户未能向卖方履行任何义务的影响。

5.5卖方、最终用户确认以设备品质规格、技术性能作为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标准。

最终用户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最终用户应于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买方。

5.6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卖方与最终用户对设备进行验收,并由最终用户向买方出具该设备的《租赁物验收证书》。

6.质量保证

6.1卖方须保证所供货物(即设备)与本合同或最终用户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设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须对本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合理的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

6.2卖方向买方和最终用户保证,按照本合同提供的设备,交付时将不带任何材料、生产工艺和所有权方面缺陷,并符合设备在发货之日有效的卖方产品规格。

有关设备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内技术服务及维修等事项,可由卖方与最终用户自行协商并签署有关补充协议确定。

6.3设备如属于进口设备,卖方保证设备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全部进口手续,属合法纳税进口设备,并有权转让设备,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卖方应向买方及最终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卖方可委托最终用户或第三方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及缴纳税款,卖方与最终用户或第三方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自行协商解决。

6.4在租赁合同期内,如发生任何设备的质量问题,最终用户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6.5在租赁合同期内,无论设备是否停产,卖方须确保为最终用户提供配套、必要的零配件及有偿维修服务。

7.直接履行和索赔

7.1有关设备的交付、瑕疵担保、技术参数、保证期、保修期、设备维护保养以及其他条件和义务均由卖方直接对最终用户负责提供和履行,买方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若设备迟延交付或交付不能的、设备存在瑕疵、卖方违反保修或其他与设备相关的条件和义务,买方将索赔权转让给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有权直接向卖方索赔,卖方同意最终用户对其直接索赔。

最终用户有权向卖方要求修复、替换、减让价款、损害赔偿或全部/部分解除本合同,但是最终用户要求替换、减让价款或全部/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必须事先取得买方的书面同意。

因卖方自身责任而给最终用户造成的损失(包括最终用户因索赔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亦由卖方直接向最终用户赔偿。

7.2本合同项下购买总价支付义务之外的任何买方义务(若有),均由最终用户直接向卖方负责和履行。

若最终用户若未能履行本合同和/或本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项下其任何义务,或由于非因卖方过错而导致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卖方产生任何损失和费用的,则卖方有权要求最终用户赔偿卖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卖方由此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7.3卖方和最终用户确认均不会要求买方承担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之外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8.知识产权

8.1对于设备与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存在抵触而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卖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纠纷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因前述情形给买方及最终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赔偿全部损失。

9.特别解除

9.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买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卖方和/或最终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9.1.1自买方支付第一笔购买价款之日起(或自本合同载明的交货时间起)30日内,设备仍未能交付至本合同约定地点的;

9.1.2最终用户有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拒收设备;

(2)未能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支付第一笔设备购买价款(若约定由其支付)等;(3)其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9.1.3设备交付前或租赁合同起租前,租赁合同非因买方过错而未能签署(包括撤销、未生效、无效)或被解除的。

10.损害赔偿

10.1买方因行使前条解除权或因卖方和/或最终用户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的买方的损失,买方均有权向最终用户和/或卖方要求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

10.1.1在本合同解除后3日内将由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若有)返还买方并赔偿买方为购买设备已经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的资金占用费(自买方实际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之日起至实际收到所返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止,每日按照买方已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万分之五计);

10.1.2买方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及买方因租赁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10.1.3买方主张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10.2在前条所述买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若最终用户或卖方亦遭受到任何损失,则应按最终用户和卖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互相承担相应责任,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最终用户承担上述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任何损失和费用的,由最终用户直接向卖方索赔,买方不予承担。

10.3非因不可抗力卖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向最终用户交付设备的,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支付迟延交付设备价值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迟交设备总价值的10%。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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