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205566 上传时间:2022-11-2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docx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docx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Classificationmanagementsystemofdomesticwaste_Classificationmanagementsystemofdomesticwaste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

交通、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减量化鼓励措施)鼓励净菜上市、包装物减量和减少一次性用品的销售与使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九条(激励共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宣传保障)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每天用于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第二章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分类投放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上门收集搬运。

第十三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举办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住宿、娱乐、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仓储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八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十在本市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旅行社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第十五条(设置规范)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设置收集容器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区、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七条(分类收集)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的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二十四小时内收集转运至处置场所,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有害垃圾的收运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有害垃圾。

第十八条(分类收集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

第十九条(分类运输)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收运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依法运输至环保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第二十条(分类运输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拆卸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二条(处置规范)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督导员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聘请督导员。

督导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四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信息材料收集并报告相应的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举报奖励制度)实行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辖区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曝光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曝光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信用监管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信用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军事政治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