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复习思考题谜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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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复习思考题谜底要点

复习思考题答案要点:

第一章法学原理

1.什么是法?

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2.什么是法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有哪些作用?

法的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的表现。

1)社会主义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了法的本质、特征、内容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又保障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社会主义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地位。

第二,社会主义法确认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三,社会主义法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社会主义法对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社会主义法有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和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作用。

3)社会主义法在科技教育文化方面的作用。

我国法律确认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鼓励创新科学技术,加强科学技术的组织和管理,保证足够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和制度。

法律通过确定科技成果审查鉴定和管理制度、著作权制度、专利制度、技术合同与技术市场管理制度来保证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社会主义法确认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发展方向和基本任务。

社会主义法确认文化事业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国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国家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于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收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繁荣学术和文艺。

4)社会主义法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外政治行为和政治交往之中。

此外,我国社会主义法还在保障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什么是法的创制?

我国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的创制又叫法的制定或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4)立法机关的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5)立足我国实际与借鉴人类法律文化成果相结合。

 

4.什么是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它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宪法;2)法律;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

 

5.什么是法的适用?

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单位的活动。

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多年法的适用的实践经验,国家对法的适用提出的基本要求是:

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6.什么是法律意识?

如何培养和提高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

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不同于一般的思想观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特别是体现时代精神的法律思想体系,需要有目的地进行培养。

在我国,对企业职工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律观的宣传教育;二是普及一般法律知识;三是普及和强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章宪法

1.什么是宪法?

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宪法是指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同其他法律相比,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原则。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权威性。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

 

2.试述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是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

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明确指出:

“这次修改宪法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认邓小平理论在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地位。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法。

将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

 

3.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有何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试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的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虽然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但特别行政区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在: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等等。

5.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特点。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4)人身自由权;5)宗教信仰自由;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人的权利。

6.如何维护和保障宪法权威?

1)建立树立宪法权威和维护宪法尊严的政治保障;2)强化宪法自身的保障机制;3)要加强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

 

第三章行政法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法律关系无从产生。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

如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去征税和缴税。

(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2.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3)行政应急性原则。

是现代行政合法性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某些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必要措施。

3.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4.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

1)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是: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除当场处罚和少数适用听政程序的情形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依次要经过:

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主体应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同时应告知被处罚人不服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听证程序。

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体应为之举行听证。

听政由行政主体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被处罚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结束后,行政主体依一般程序的要求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什么是国家赔偿?

其范围有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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