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方式及维权现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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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方式及维权现状分析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农民工维权方式及维权现状分析

——基于阳泉市农民工思想状况的调查

 

摘要:

关于农民工维权问题,本文认为农民工在人身财产权和社会政治权利方面的处于受损的状态,而侵犯农民工权益的对象来自于个人、组织和制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农民工可资利用的维权方式有自力救济和他力救济、正式途径和非正式途径。

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农民工主要是根据自身对维权结果的预期来选择维权方式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多数希望通过合法、正式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基于现实的考虑,合法、正式的途径并不是农民工最佳的维权方式。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维权方式维权现状

 

农民工这个群体早就为人们所注意,农民工权益保障也为社会各界所重视,学界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和如何维权做了或深或浅的研究。

但是在人们开展研究时,常常会从市民的角度或者无意识中以农民工同情者和拯救者的姿态来看待农民工权益受损和维权。

关于阳泉市农民工的思想状况,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调查时间是2010年3月,调查对象是阳泉市三区两县的农民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32份,其中男性农民工所占比例是68%,女性比例32%,年龄在15岁至60岁之间,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是61.2%,高中文化程度的比例是30.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8.4%。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尽管这项调查不是针对农民工维权的,但许多方面也涉及到了维权问题。

从问卷以及访谈中能得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帮助我们理解农民工自己对权益和维权的想法。

一、农民工权益问题

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来应该其他人一样平等的享有权利并且平等的履行义务,然而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却成了“二等公民”,具体说来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的人身财产权益问题,二是社会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1、人身财产权问题

历来我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在以农业为主的时代,劳动力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人们对劳动力的过度重视造成了农业人口过多,这给发展市场经济带来了廉价的劳动力,同时也为不规范的市场经济随意侵害廉价劳动力创造了条件,这种侵害现在已经很明显的表现出来。

许多研究显示,在许多村办工厂里面,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常常超过十二个小时,在生产旺季有时会连续工作一整天而不得休息。

在一些危险行业比如矿井、家俱厂、建筑工地等工伤事故不断。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的新闻媒体和研究者不断揭露出口加工区工厂存在的严重侵犯劳工权益的状况,1998年仅深圳市发生农民工工伤事故就有12189件,其中90%以上是断指、断掌或者断臂(孙覆海,1999)。

每年内地非法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都会造成大量农民工伤亡,2005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是5938人,其中大部分是农民。

李毅中承认全国550万煤矿职工中,农民工约占半数,主要在井下一线工作,小煤矿从业人员几乎全为农民工。

农民工出现伤亡事故以后,往往会出现得不到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情况。

农民工从事长时间的工作和相对繁重危险的劳动,却没有得到较高的报酬。

2003年有学者对珠江三角洲六个市所辖9个镇的农民工进行调查后发现:

打工者的月收入多在300-500元之间,占总体的50.8%;低于300元的占33.3%,500元以上的占15.9%。

广东省佛山市不少企业民工工资在10年前就已经达到了600至1000元,但现在还是这个水平。

2003年珠三角开始出现“民工荒”,其原因正是民工工资低、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差。

2、农民工社会政治权利问题

农民工来自农村,户口是农村户口,身份是农民。

农民本身就是弱势群体,那么摆脱不了农民身份的农民工来到陌生的城市以后,变得更加弱势了。

有学者指出:

和城市常住居民相比,城市农民工无论是在居住条件、物质生活、教育、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居于弱势,甚至不如在农村,他们是城市社会中居于边缘地位的群体。

在社会保障方面,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或者说根本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的身份决定了农民工即使进入了城市也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壮大的农民工群体完全是市场选择、自发形成的。

但在原有的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没有得到改变的情况下,农民工的职业地位并没有因为市场地位的确立而得到强化,反而受到原有身份和户籍的制约,无法完成其身份市场化的转换。

农民工从城市的“边缘人”到逐渐成为了产业工人,职业地位的变化并没有给他们带来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

在此身份和职业产生了错位,

这种错位恰恰显示出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在农民工自身及其子女受教育方面,尽管这几年的政策逐渐向农民和农民工子女倾斜,然而他们仍没有充分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

笔者参与的关于阳泉市农民工思想状况调查显示,49.7%的农民工是初中文化程度,11.5%的农民工是小学文化程度,高中文化程度的不到40%。

而笔者了解到的另一项关于阳泉市市民学历状况的调查

显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市民只占到调查从人数的1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市民所占比例高达84%。

笔者亲身体会到城乡居民受教育程度的差距之悬殊。

这种差距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农村所获得的教育资源要远远少于城市。

然而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进城农民工的子女同他们的父辈一样依然不能和城市居民的孩子享受到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

统计数据显示,占调查人数22%的农民工进城打工是为了子女受到更好的教育。

不过他们面临着子女入学的限制和困难,送孩子到公办学校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收费低廉的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也因为经费和教师的困难难以为继。

在政治权利方面,他们离开农村很少参与本村的选举,实际上进城以后除了办事或者重大节日很少回家乡,他们离开村庄实际上也等于放弃了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问卷调查的数据也显示了这一点,比例是72.2%的人表示进城以后从未参加过家乡的选举。

放弃了家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是进城以后获得了城市社区的选举呢?

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统计数据给了比例高达90%的农民工从未参加过城市社区的选举;61.9%的农民工从未参加过城市社区的公共事务,26.0%的人想参加城市社区的公共事务却没有机会参加。

并且他们自己觉得,既然在城市生活,为城市建设做出了这么大的贡献,应该有权利参加城市社区管理,统计数据显示53.9%的农民工认为有权利参加城市社区管理。

农民的身份使他们不得以放弃了家乡的选举,也使他们得不到正在生活的社区的政治权利。

二、造成农民工权益缺失的因素

人们公认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属于低收入阶层,在政治上经济上没有实质的发言权,其权利极容易受到漠视或者侵害。

谈到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有人从农民工自身找原因,认为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低、素质低,仿佛他们应该从事脏、差、险的行业,仿佛他们同高新科技产业扯不上关系。

不可否认,农民工的确受教育水平低,调查显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就占到了60%以上,但是文化程度低并不意味素质低。

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并不是因为文化程度低,也不是因为自身素质低,原因只能来自外部而非农民工个人。

也有人从历史上来找原因,仿佛过去的事情就是天经地义,农民工权益受损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而然得到解决。

当然“三农”问题确有其历史根源,但是追究历史的责任并不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只能来自于现实。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补偿侵权的损害必须找到侵权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才能对伤害做出实质性的补偿。

那么现实中,谁要为农民工的弱势地位负责任呢?

答案需从三个方面找,一是个人,二是组织,三是制度。

1、个人的因素

个人对农民工的侵害,个人主要表现在对农民工权利的漠视,或者对农民工人身或心理上的伤害。

农民工进城打工是为了挣钱,有些个体企业老板凭借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尽可能压低工资,为了多挣钱让工人拼命加班,却不给或少给加班费,为降低生产成本根本不改善劳动条件,显示出部分个体企业老板对农民工休息权、身体健康权的漠视。

当农民工出现工伤事故的时候,他们是百般推卸责任。

对农民工心理上的伤害主要来自部分普通市民对农民工有意无意的歧视,当社区出现失窃事件时,市民的第一反应就是“是不是民工干的?

”事业机关工作人员看到是农民工来办事,服务态度马上就变了样。

调查过程中问及市民对农民工态度,市民一般都会说“应该平等对待”,而事实上他们经常会有意无意的对农民工另眼看待。

这给农民工造成了心理上的极大伤害。

问卷显示12%的农民工认为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障碍是“城市人看不起我”,他们心理上跟城市居民有一种隔阂,常常感觉到很难融入到城市。

2、组织的因素

这里的组织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权力机关。

企业当然主要是指国有企业或原国有企业,农民工基本上不能在国有企业找到工作,即使找到了,多半也是临时工或者非正式工,享受不到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主要是学校对于接受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上设置种种障碍。

由于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是依照户籍、就近入学的原则,普通农民工的户籍一般都是在农村,而且没有能力在城市买到居住的房子,基本上生活在郊区、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等生活居住环境比较差的地带,因流动需要进入公办学校的转学却面临着城市“择校”交赞助费的不公平待遇,虽然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下达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读书的高收费的潜规则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

最应该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负责的是权力机关,特别是地方权力机关。

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常以行政乃至法律手段认为人为限制外地务工人员的就业,不时还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来民工加大清理力度。

1999年底北京市出台的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外地人员在北京的就业,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职业有104个,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职业有103个。

除了限制农民工就业之外,还常常以加强治安管理为理由强制农民工办暂住证,并且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从中高价收取办理费用

由于地方权力通常和地方资本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地方权力站在资方一边,致使农民工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效的赔偿。

3、制度性根源

对农民工的限制和歧视根源于制度上的限制和歧视。

农民工表面上看来只是一种职业,实际上它跟农民一样更是一种制度性身份。

从制度层面上来分析农民工权益受损更有利于我们把握问题的实质。

造成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不是单项制度,而是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包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人事制度、人口迁移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乃至于政治制度。

这些具体的制度从总体上将农民与城市居民又区别地分离开来,造成了城乡不平等的二元结构和社会体制。

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正是当前农民工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制度基础。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赋予了每个人以户籍身份,而且几乎不能改变。

虽然近几年迫于社会压力,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是效果并不明显,进城农民工仍然受到种种的限制而无法融入城市生活,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成为“边缘人”,并在子女教育、住房、社会保障方面遇到一系列的困难。

基于户籍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把农民工排除在外。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考虑城市职工,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类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已经实现了向工人的职业转变,但是由于他们的农村户口身份而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了。

失业保险是与农民工无缘的,因为他们在农村有土地保障;养老保险的参保形式是企业加个人,农民工本来收入就很低,再让他们为养老保险掏钱,他们肯定是不愿意的。

由于制度性的歧视,农民工享受不到这些社会保障,一旦在城市就业、生活遇到困难时,就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或保护。

三、农民工维权方式

面对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现实,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很多解决方案,如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加强农民工法制教育,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改变现行的制度设计等等,这些方案表面上看起来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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