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区街道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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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街道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维持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街道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及《北部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支付,国有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改造工程、农林水利维修项目、其他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等。
(二)财政性资金支付,国有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改造工程、农林水利维修项目、其他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等。
(一)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以下30万以上和
(二)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以下2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北部新区施工单位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类(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3类标准的50%,同时经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参照《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本街道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由街道项目牵头部门分管领导,纪工委书记,财务统计科、城市建设科、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中,项目牵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纪工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其余为成员。
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顾问。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整个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牵头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2、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和概算批准文件及实施的相关依据,落实建设资金,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
3、组织实施或在中介机构备选库里抽取招投标代理单位实施各类招投标活动;
4、负责完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并移交城建科存档。
(二)招标办职责
1、招标办与街道城建科合署办公,接受街道各部门和社区的招标申请;
2、负责审查项目是否有建设方案和概算批准文件及实施的相关依据,审查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3、审查投标人资格,并接受投标资料;
4、负责接收、审核各类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是否完善,并将相关资料整理移交党政办存档。
(三)财务科职责
1、负责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2、配合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招投标、工程结算等相关工作。
(四)纪工委职责
1、负责审查招投标方式并提供相应依据;
2、负责对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
3、负责接受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法律顾问职责
1、负责审查比选文件/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2、负责审查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街道招标项目实行审批制度。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一)
(二)规定的项目,标段划分、项目预算金额(未纳入年初预算项目)必须报经街道主要领导或经相应层级会议研究后再予实施。
其中:
单个项目在2万元以下(包括2万元)的预算追加及支出由办事处主任直接同意实施;单个项目在2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预算追加和支出由党工委书记审核同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实施;单个项目在5万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预算追加和支出,由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单个项目在10万元——20万元(包括20万元)的预算追加和支出,由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单个项目在2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或支出,由党委扩大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方式、标底类型和中标方式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特殊情况下,可实行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等2种方式。
(二)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实行无标底最高限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限价,原则上以批准的工程概算扣除适当下浮额确定。
鼓励采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扣除适当下浮额作为项目最高限价。
下浮率参考区间见附件4。
街道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最高限价由区审计局指定的中介机构承担(重庆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采用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但经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或低于投标基准价15%的为废标,不在评标范围内。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邀请招标(原则上不少于3家投标人)、直接发包等2种方式实施。
(一)实施金额为5万元以下;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
(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工程,或街道按照管委会要求或自身工作需要实施的须在尽短时间内建成交付使用的应急及特殊建设工程;
(四)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应在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纪工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招标程序
(一)提起招标申请。
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个工作日前,向招标办报送招投标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项目同意实施的相关依据,以及工程实施招标的具体方式;
2、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4、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其它文件资料。
街道招标办应审查建设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招标人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改正。
(二)编制招标方案。
项目牵头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拟定招投标方案。
方案包括招标方法、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公告、工程承包合同等。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投标方案申请获批准后,由街道项目牵头部门在有关的场所、北部新区和街道外网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以上具有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报名、资格(质)审查、确定入围单位和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办应做好投标报名登记、资格(质)审查、确定入围单位和发出招标文件工作。
资格(质)审查结果应通知所有投标报名人。
招标办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情收取工本费(一般不超过200元)。
(五)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向街道招标办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最高限价2%;未中标者在2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工程内容、地理环境等有关具体情况进行询问,项目牵头部门和招标办负责解答。
(六)投标。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七)组织开评标活动。
由街道招标办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开标活动;评标时,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评定。
必要时,也可邀请专家参与评标活动。
(八)中标公示及确定中标人。
按照招标文件既定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
中标公示应在有关的场所、北部新区外网或街道外网进行公告。
中标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街道招标办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发放招投标确认书。
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招投标双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授权招标办发给项目牵头部门项目招投标管理确认书(附件2)。
招投标管理确认书作为业主单位项目决算和财务部门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十)签订合同。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投标双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定书面合同。
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项目牵头部门须将工程承包合同报街道城建科备案。
(十一)投标保证金处置及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
达到低价风险中标标准的,还需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且不能冲抵履约保证金。
(十二)资料归档。
街道招标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建立完整的招投标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预算或投标标底和投标下浮率有效区间资料、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登记、资格(质)审查结果、确定入围单位、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书面评标报告、提交和处置投标保证金情况、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实行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审定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每个项目一卷,长期保存备查。
项目完成后,招标部门将所有一套完整资料移交城建科,城建科每年再移交党政办存档。
第十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经查实,将列入“黑名单”,同时街道有权拒绝其参加该次及今后的招投标。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小组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小组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
7、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8、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9、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1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互作投标担保;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相同规律性变化;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招标办可拒收: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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