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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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
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法规
分析汇编
资源经济与产业化研究中心
1.政策分类目录
1.1境外投资管理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04年第2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商合发[2005]527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131号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2004年12月
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商务部2004年11月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已废止)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已废止)
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2004年8月17日
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外经贸合发[2002]523号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2002年第32号令
1.2财税金融方面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
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176号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
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45号
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商规发[2005]389号
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
1.3外汇管理方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8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1.4综合服务体系规划方面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13号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录
(一)
(二)(三)商合发[2004][2005][2007]29号
2.各类政策要点分析
2.1境外投资管理方面
自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的境外投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简化境外投资审核程序,突出管理重点,强化服务引导,日益突出了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意向,为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去提供了日趋简化便利的境外投资管理服务。
2.1.1政府境外投资的审批权改为核准权
国务院2004年7月做出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了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这一年,我国对外投资项目也从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发生根本性转变: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及权限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字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至此,在我国实施多年的审批程序,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被取消,政府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企业对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也无需征求政府意见,授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2.1.2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限,简化核准程序
作为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破题之举,2004年7月25日国家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此同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也于同日公布。
根据《决定》和《目录》显示,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即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电信产业、社会事业、外商投资等在内的十三个领域,按不同规模,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而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之后我国在境外投资方面也出台相应政策,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进行下放。
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文件:
一是国家发改委颁布2004年10月9日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是商务部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第四条明确,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此外,商务部于2009年3月最新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04年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相比,仅保留了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
根据该办法,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报商务部核准: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等。
其中特别指出,地方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则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如果以2008年的核准件数估算,将有约85%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2.1.3各级核准权限均大幅度放宽
在实行核准制之前,国家主管部门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后2004年新设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
与此相对应,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规模也相应大大增加。
2009年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国家商务部的核准额度放至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额度则放大于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及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1.4核准程序透明化期限化,便于申请方合理安排时间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
如果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此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2009年3月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也分别明确了对于不同类型项目的核准期限,其中,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村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需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而对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2.2财税金融支持方面
2.2.1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国外投资,我国先后推出了三项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一是2000年10月,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中小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办企业予以前期费用等资金补助。
二是商务部、国土资源部2003年针对资源类企业设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
三是商务部、财政部2005年12月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等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财政部、商务部2004年10月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发布申报指南。
以上政策要点主要有:
(1)设立政府专项资金
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国家先后设立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开发项目的贴息资金。
优先安排成矿条件或成矿背景较好的勘查项目以及资源储量丰富、勘查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效益明显、前期工作比较完备、中央有关单位或地方政府有相应投入的勘查和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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