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输燃气管道分输站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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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输燃气管道分输站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版
长输燃气管道分输站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版)
Safetyisinseparablefromproductionandefficiency.Onlywhensafetyisgoodcanweensurebetterproduction.Payattentiontosafetyatalltimes.
(安全论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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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输燃气管道分输站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版)
备注:
安全与生产、效益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安全好了,才能保证更好地生产。
生产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隐患,与自然界作斗争,随时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所以处处都要警惕、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安全。
摘要:
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出发,结合工作实践,对长输燃气管道分输站的管理体制机制、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培训、应急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的l0个重点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关键词:
燃气管道;输气站;分输站;消防安全管理
FireSafetyManagementofTransmissionSubstationforLong-distanceGasPipeline
Abstract:
Basedonthenationallaws,regulationsandcodes,thelokeyaspectsconcerningfiresafetymanagementoftransmissionsubstationforlong-distancegaspipeline,suchasmanagementsystemmechanism,inspectionoffirefacilities,firetrainingandemergencyresponseplanareanalyzedwithworkpractice.Somecorrespondingsuggestionsaremade.
Keywords:
gaspipeline;gastransmissionstation;transmissionsubstation;firesafetymanagement
1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附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
因此,长输燃气管道的分输站应属于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落实相应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有各自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但都基本沿用了《通知》的规定,且大多都未再修订。
仅就与长输燃气管道分输站相关的界定标准而言,大部分省规定的界定标准与《通知》一致,即“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如河南省等;部分省除“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外,还规定了“经营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水煤气、油制气等)的单位”,如湖南省等;个别省既没有规定“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也没有规定“经营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水煤气、油制气等)的单位”,其规定的界定标准与长输燃气管道分输站不相关,如江西省。
2申报备案
依据原《消防法》于2001年制定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通知》规定,各单位自觉对号入座,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但2008年修订的《消防法》、2010年修订的《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均无上述规定。
因为规定不一致,且长输燃气管道企业对以企业还是以分输站为单位申报备案认识模糊,所以目前长输燃气管道企业自主申报的主动性不高。
笔者建议,在目前《规定》沿用的情况下,长输燃气管道企业正式运营后,应主动以分输站为单位,分别就单位、责任人、管理人等报分输站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监督抽查。
对企业来讲,申报备案有利于充分利用外部专家资源,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3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企业要从安全生产制度制订的各个方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科学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并采取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加强对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1]
。
按照《消防法》、《规定》、《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消防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长输燃气管道企业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分输站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消防管理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通道的日常维护,燃气和电气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的检查和管理,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演练,用火、用电、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动火作业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值班管理,调度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应建立相关的详实且全面的消防管理档案,其中,灭火器的档案应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消防管理档案存档时间,可参照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少于5年。
4组织建设
长输燃气管道企业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设置通常意义上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还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应归口安全或生产部门,部门内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岗位,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七条、《条例》第十四条等明确的管理职责,加强分输站消防安全管理,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工会等组织参加消防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消防法》第十九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综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含)至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104
元(含)至4×108
元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含)以上或营业收入4×108
元(含)以上为大型企业。
目前,大多数长输燃气管道企业都不是大型企业,可不建立专职消防队。
2008年修订的《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但2010年修订的《条例》无明确规定,2007年制定的《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在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笔者认为,长输燃气管道企业要研究本省的特别规定,确定是否建立义务消防队,在当前《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未修订时,河南省境内长输燃气管道企业应建立义务消防队。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因为长输管道点多线长,且多成立有专业的抢维修队伍,组建公司级义务消防队又距离各分输站较远,达不到尽快扑灭分输站初期火灾的作用,实际意义不大;各分输站人员在岗期间,基本驻站,流动性不高,且因为轮休等原因,站内在岗职工较少,以分输站为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的组成人员难以确定,若包含全部分输站驻站职工,则实际意义也不大。
因此,长输燃气管道企业没有必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但应加强培训、演练等工作,并为分输站配备必要的应急和防护用品,如空气呼吸器等。
5警示标志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规定》、《条例》等规定,分输站内应在重点部位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要结合其他安全标志,避免过多和重复,否则既影响美观,又达不到视觉警示效果;标志的外观和设置应符合GBl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GBl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JJ/Tl53-2010《城镇燃气标志标准》等规定;消防设施应按照SY/T0043-2006《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的规定涂为大红色;除了在站内设置外,也要注重站外的设置,如:
站外一定区域内设置“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当心爆炸”等标志,站外一定区域内的消防主通道,设置“禁止阻塞”、“禁止堆放”等标志。
6消防检查
长输燃气管道企业除采取通常意义上的加强分输站各类安全检查外,还应按照《消防法》、《规定》、《条例》,在分输站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内容应至少包括:
用火、用电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情况,防火安全间距的情况等;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时上报;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界定,可以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GA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
政[2011]41号)等规定;防火安全间距的界定,可以参照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016-2006《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规定。
7消防设施
按照《消防法》、《条例》等规定,长输燃气管道企业应对分输站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长输燃气管道企业还应按照专项的相关法规、规范,开展分输站各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以下对分输站3种必备的设施(依据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8.1.2条,分输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进行探讨。
①防雷、防静电设施。
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等,每半年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检测一次。
②灭火器。
可按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配备足额数量,也可依据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8.9.2条,露天生产装置设有消防给水设施的情况下,当露天生产装置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按应配置数量的30%设置。
手提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
对在用灭火器,应按照GB50444-2008《建筑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