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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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规范》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制定组
2016年9月
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5]30号)要求,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承担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规范》的制定,计划号为20150429-T-312。
二、目的和意义
当前,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各类城市中交通秩序乱、交通拥堵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中之一的因素就是道路交通组织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程度不够。
虽然很多城市普遍运用了单行、禁左、限行等交通组织方法来缓解交通问题,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的规范,各地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在打算采取这些措施的时候显得“底气不足”,一方面要说服上级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接受这些措施,另一方面还要面临市民群众的质疑,导致有些地方“想管但又怕管”的两难局面,亟需标准和规范来支撑工作决策。
同时,已经实施的交通组织管理措施,有的方案不尽合理、实际效果不佳,有的配套措施不足,有的是管理方式不当,没有真正的发挥交通组织方案对道路通行效率的优化作用,也反映出各地在交通组织方案设计时缺乏科学、规范的指导。
因此,本次提出制定《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规范》,目的主要是为交通流组织设计提供规范支撑:
一是规范交通流组织设计的工作任务。
主要是针对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这项工作本身,提出规范化的工作要求,如工作流程、主要内容、成果形式等。
一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提出开展交通流组织设计的任务需求,明确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另一方面,相关设计单位可以参照标准的规定,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可评价的设计服务,有利于推动交通流组织设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是规范交通流组织设计的技术要求。
主要是围绕交通流组织设计的过程,明确相关交通流组织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技术要点,规范各类措施的设计、实施和评价要求,有利于提高交通流组织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一)国内相关情况
在国家标准中,已发布的标准多为道路和设施建设标准,缺乏道路使用效率提升方面标准,特别是在交通流组织设计方面,尚缺少较为全面、系统的技术标准。
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中,在对交叉口的车道布设、控制方式等内容规定时,融合了部分交通流组织的理念和方法,但是没有系统地对交叉口交通流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规定。
在公安行业标准中,有两项标准涉及交通流组织设计:
一是2010年发布的《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规定了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原则、交通组织要求、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施工方案要求、交通组织方案编制和交通组织设计流程等;二是2015年发布的《城市道路单向交通组织原则》修订版(GAT486-2015)中,规定了城市道路单向交通的实施条件、实施要求和实施流程。
这两项标准只是规定了交通流组织设计中部分工作的规范要求,是专项标准,尚未构成体系化的标准,缺乏对交通流组织设计全面、系统的规定。
在住建部发布的《城市交通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交通组织提出了要求,但规定较为宽泛和原则性,内容较少,不能满足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国外相关情况
据了解,国外涉及到交通流组织设计的相关标准、规范、指南主要包括:
美国国家交通研究委员会编制的《道路通行能力手册》(HighwayCapacityManual),1950年出版第一版,至目前,已完成了5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概念、经验公式、参数(常数)等。
此外,德国道路与交通工程研究学会受委托编制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指南》(RiLSA),日本交通工程学会也编制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指导手册》,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本国特色道路通行能力指南或手册。
这些标准或规范着重在道路服务能力的评估和改善、交通控制措施的方法和手段方面,对交通流组织设计有一定的表述。
四、标准的编制过程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提高和规范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推动交通组织咨询、设计工作的健康发展,2014年11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提出申报国家标准制制订计划项目,计划新制定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规范》。
2015年4月30日,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发《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5]30号),批复确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承担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规范》的制定任务。
2015年5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迅速成立了标准起草组,确定了参编单位和人员,制定了标准编制计划表,标准制订工作正式启动。
2015年5月至12月,标准起草组主要开展标准制定调研,收集交通流组织相关材料,总结各地城市交通流组织设计的经验,制定标准大纲和任务分工,分组编写标准相关内容。
2016年3月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在编制组内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
2016年3月至8月,标准起草组利用各类会议、研讨的机会,小范围咨询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公安交通管理技术骨干、设计单位的意见,逐步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五、标准制定依据
1、标准中对交通流组织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标准中关于交通流组织的方法、思路、要求,主要来源于实际的科研、实践和各类城市的经验做法,同时参考了《道路交通组织优化》、美国《道路通行能力手册》等文献资料。
3、标准中关于单行道、出入口控制、评价指标等方面的规定,参考了《城市道路单向交通组织原则》(GA/T486-201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道路交通信息服务交通状况描述》(GB/T29107-2012)等相关技术标准。
六、主要内容说明
1、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设计的原则、流程、主要方法和实施要求,适用于规划或已建的城市道路上的交通组织设计。
标准针对的是城市道路,其设计思路和要求均根据城市交通的特点进行考虑,其他道路可以参照。
2、关于开展交通流组织设计的条件。
4.1.2规定了城市道路开展通流组织设计的情形。
其中,新建道路或道路的改建、扩建,在工程设计时,就应该同步开展交通流组织设计,作为设计文件中的一个部分;在道路交通发生明显变化、高峰期经常发生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多发时,说明当前的交通流组织措施与道路条件、交通运行的需求不相符,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此外,虽然交通运行情况还可以接受,但是为了提升交通秩序状况,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也可以开展交通流组织设计。
3、关于交通流组织设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4.1.3和4.1.4中规定了交通流组织设计的原则应根据不同的道路对象、道路条件和设计后要达到的目标来选择,但总体应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要求,在具体的技术、设施等要求上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4.1.5、4.1.6、4.1.7中规定了交通流组织可以配套设计或实施的管理设施、科技设施和土建工程,为了达到交通流组织设计的要求,需要同步设置相关设施,甚至对道路进行适当的工程改造。
4、关于交通流组织设计的类型和内容。
4.2中规定了交通流组织设计的三个主要范围,包括路口、路段和区域,并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的设计内容。
5、关于设计流程和步骤。
4.3中详细规定了交通流组织设计的主要流程和各个步骤的工作要求,其中,4.3.4.3规定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主要是考虑交通流的变化较快,如果编制时间太长,则方案的适用性会弱化;4.3.6.4规定在方案实施后7日内交通秩序情况、交通拥堵状况、交通事故数量比实施前显著恶化的,应重新开展方案设计,主要是考虑方案实施后要覆盖工作日和周末时间,考察在不同的交通需求状态下的变化情况,如果出现明显的不适应,应重新设计。
6、关于路口交通流组织设计,5.1提出了路口交通流组织设计的目标、基本原则和方法。
其中,5.1.4规定路口负荷度达到饱和或接近饱和时,或部分流向交通流通行需求与通行能力严重不匹配时,说明路口的时空资源分配方式已不能满足所有交通流的需求,这是可通过禁止左转等方式进行取舍,重新分配通行权来减少交通需求。
7、关于行人交通流组织,5.2中,明确了一般性路口、大型路口、桥下路口和商业区路口等情况下,路口所采用的行人过街交通组织方式。
对路口的行人过街优先采用的方式;设置二次过街的条件;信号灯控路口的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及其过街信号相位的设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8、关于非机动车交通流组织,5.3中,根据实际交通管理中,路口的非机动车交通流控制方式,将其分为“与机动车同流线、与行人同流线、单独放行”三种通行方式,并对这三种通行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实现方式分别进行规定。
还对非机动车车道宽度、通行空间和等候空间进行了规定,其中,5.3.9规定“路口内通行空间宽度不宜小于3.0m”,指的是当路口内施划标线用于指示非机动车通行区域时,非机动车道线与人行横道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9、关于机动车交通流组织,5.4从机动车的控制方式、进出口车道设计以及路口内机动车通行设计进行了规范。
在“5.4.1控制方式”中,明确路口采用信号灯控、停车让行和减速让行的条件。
“5.4.2进出口道设计”中明确的了进出口车道数和车道功能的确定方法,对进口车道长度、宽度和进出口车道数匹配等要求进行了规定。
“5.4.3特殊进口道设计”针对有公交优先、可变车道设置等特殊情况下的,路口机动车进出口交通组织方式进行规定。
10、关于路口限制性措施,5.5是结合路口交通管理实际需求,对路口交通管理中常用的禁止左转、禁止掉头、单行路等路口的适用条件进行规定。
11、关于信号配时方案设计,5.6区分新建路口和已建路口两种类型进行规定。
其中,5.6.1.2“进口车道数多于3条且设置有左转专用车道,左转和直行宜分开放行”,是考虑到左转机动车要连续跨越2-3条机动车道,从安全角度应避免左转与直行的冲突。
5.6.1.3中行人过街步速按1.0m/s计算,与GB50647《城市道路路口规划规范》中的要求一致。
12、关于路段交通流组织设计总体要求,6.1.3规定了不同类型道路的设计目标。
其中,交通性道路是城市的主要通道,承载主要交通流,其设计目标宜为确保交通流连续、畅通、流量分布均衡,以提高效率为主;生活性道路主要承担交通流转换的任务,设计的目标宜为安全、方便;其他道路根据实际属性来确定目标,总体的要求是既要安全,也要效率。
13、关于路段上行人过街交通组织,6.3提出路段行人过街的方式,以及过街设施的设置方法、间距以及与其他设施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6.3.3规定路段设置的行人过街设施应充分考虑非机动车过街需求,因此,一般在行人过街处采取阻拦机动车车辆的措施时,不应对非机动车设置障碍。
14、关于单向交通组织,6.4明确了适合采用单向交通组织的道路条件、交通条件以及路网条件,并提出了实施单向交通道路的行人、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的交通组织方式。
这部分内容与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单向交通组织原则》(GA/T486-2015)中的规定基本协调一致。
15、关于优先通行设计和组织,“6.5公交车辆优先通行设计”、“6.6多乘员车辆优先通行设计”从通行优先的角度,提出公交车和多乘员车优先通行的条件和交通流组织方法,主要是为公交优先和合乘车辆优先措施的落地提供交通组织设计上的保障。
16、关于潮汐交通组织,6.7提出在符合潮汐特征的道路上,利用潮汐车道组织道路交通时的道路、交通流等条件,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