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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目录1、总则2、出勤管理规定3、请休假管理规定4、加班管理规定5、旷工及旷工的处罚6、其他规定正文1.总则总则1.1.为建立公司良好的管理秩序,为员工提供指导规范和行为准则及公司人力资源政策、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等,遵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与联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合同工(含试用期)、劳务工、退休聘用人员和实习生。

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有其他协议约定的单位派至我司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出勤管理规定,其他规定参照执行。

2.出勤管理规定出勤管理规定2.1.公司实行三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员工所适用的工时制度依照岗位类别和劳动合同之约定执行。

2.2.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用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2.2.1.总部办公的员工为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每天工作时间是9:

0017:

30,午休及用餐时间为:

12:

00-13:

00。

午休及用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2.2.2.一线办公的管理人员作息时间,由部门负责人根据运营管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排班,按排班计划作息,排班按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为原则。

2.3.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在规定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上限,具体工作时间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执行。

22.3.1.客服部和物流部的一线员工实行综合工时,作息时间按部门排班计划执行,未经主管同意,不得私自换班换休。

2.3.2.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对超过上限的工作时间,经主管同意可在半年内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可结算加班费。

2.4.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灵活安排休息时间,且需每周向直接主管书面汇报日程安排及工作进程。

具体工作时间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执行。

不定时工时制不再执行加班制度。

2.5.一线配送岗位员工,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由部门负责人根据运营管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排班并按排班计划作息。

实际排班工作时间超过法定上限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于每月工资中支付加班费。

2.6.公司总部实行刷卡考勤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刷卡以记录出入时间,出勤时间以考勤汇总表为准。

2.6.1.员工如果未按规定刷卡,将视为违纪处理。

2.6.2.任何员工不得代为其他员工刷卡,否则将被视为较重违纪行为。

2.6.3.考勤卡必须由员工本人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当遗失或造成卡面破损或者失效的,应及时至到人事部办理申领新卡手续,制卡工本费由员工本人承担。

2.6.4.员工上下班未能刷卡,须对未刷卡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人事部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2.7.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工作期间,听从指挥、服从调动、严守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7.1.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扣款:

迟到、早退时间扣款标准5分钟之内5元/次5-10分钟10元/次10-30分钟20元/次30分钟以上(含)按事假论处,且4小时起算2.7.2.员工因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遭逢交通事故造成交通瘫痪,经取得事故证明或经取得官方相关证明可免于迟到处罚。

2.8.员工在本市范围内外出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填写外出登记表(见附件二),交人力资源部备档。

员工外出至外省市工作,须填写出差登记表(见附件三)。

2.9.员工的出勤记录将作为试用期考核、晋升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33.请休假管理规定:

请休假管理规定:

3.1.公司的假期分为法定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和公假等。

3.2.员工请休假顺序:

年假为第一休假顺位,当年无年休假,且无加班调休时间的,才可申请探亲假和事假。

3.3.除法定假日外,员工请假需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假期申请单,经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并报人事部备案后方可进行。

遇紧急事件或疾病无法事先审批的,员工须在重返岗位的当日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3.4.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

员工每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带薪的法定假日。

3.5.年休假:

年休假:

3.5.1.凡本企业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在册合同工、借用工,从第二年起可享受年休假。

具体标准为:

累计工龄已满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天;累计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累计工龄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3.5.2.“本企业连续工龄”是指员工与公司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的不间断工龄;“累计工龄”是指员工在其他单位和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年数之和。

3.5.3.年休假不包括国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公司安排工作日考察、旅游或疗休养的,按实际天数抵扣。

3.5.4.当年年休假应在本年度(自然年)内使用,允许分拆使用,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过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

3.5.5.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年休假;当年可休年休假天数按出勤率进行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

职工累计工龄当年满10年、20年的,当年可休年休假天数分段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

3.5.6.当年可休年休假的员工名单年初由人事部统计下发,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并结合考虑员工本人意愿予以统筹安排,制订员工年休计划,报人事部备案。

3.5.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能享有年休假:

3.5.7.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累计出勤不满10个月的;3.5.7.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全年累计出勤不满9个月的;3.5.7.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全年累计出勤不满8个月的。

3.5.7.4.若员工在当年已使用年休假后发生不能享有年休假的情况,在职员工抵扣次年年休假,离职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予以清算。

3.6.婚假:

婚假:

3.6.1.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的,婚假为3天。

3.6.2.初婚符合晚婚的,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婚假为10天。

3.6.3.再婚的,婚假为3天。

43.6.4.婚假在结婚登记日起一年之内一次性连续休完;在进入本公司之前领取结婚证的,不再享受婚假待遇。

3.6.5.婚假应提前二周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经批准后方可享受。

3.6.6.婚假包括公休日。

3.6.7.婚假期间,岗位工资100%发放。

3.7.丧假:

丧假:

3.7.1.员工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故世的,员工可休丧假3天;员工(外)祖父母故世的,员工可休丧假1天。

3.7.2.员工因直系亲属故世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公司根据路程远近可给予路程假,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3.7.3.需请丧假的员工须填写假期申请表,报上级领导审批;不能事先办理申请手续的,事后须在二周内补齐申请手续。

3.7.4.丧假包括公休假日。

3.7.5.丧假期间,岗位工资100%发放。

3.8.产假:

产假:

3.8.1.女员工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3.8.2.在怀孕期间合理的定期常规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除此之外的请假按病假处理。

3.8.3.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减少的工作时间视作正常出勤。

3.8.4.生育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女员工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减少的工作时间视作正常出勤。

3.8.5.配偶为晚育妇女的男员工,可享有3天护理假,不含国定假日和公休日。

3.8.6.员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

3.9.病假:

病假:

3.9.1.员工请病假须出具病历卡、挂号费、医药费和本市公立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如属急诊范围,病假证明应有急诊字样;需请一个月及以上病假的,须持本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3.9.2.病假以1小时起算。

一线员工请病假,经部门主管确认、分管领导审核后,需报人事部备案后生效。

3.9.3.员工请病假,若能在当天上交病假证明的,则当天上交;若当天不能上交,先电话通知,并在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补交病假证明,经确认后,可按病假考勤;七天内不能补交病假证明的,按事假考勤,七天后不能补交病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3.9.4.凡员工本人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交通肇事而造成伤残者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属非病假范围的,不按病假处理。

53.9.5.公司将不定期走访医院,对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进行复核。

3.9.6.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医院复查,员工应予以配合。

3.9.7.病假员工不得从事其他工作,对利用病假假期从事其他工作的员工,一经查实,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对该员工作辞退处理。

3.9.8.员工休病假累计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的,且仍不能上班的,视为不胜任工作,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9.9.员工在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原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3.10.探亲假:

探亲假:

3.10.1.进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工,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探亲条件,且当年无剩余年休假的,可申请休探亲假。

3.10.2.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不超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不超过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不超过20天。

可按实际需要另加路程假。

3.10.3.探亲假期包括国定假日和双休日。

3.10.4.探亲假须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假期申请表”,经本部门和人事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3.10.5.员工申请探亲假,需递交以下材料:

3.10.5.1.本人和被探望方的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3.10.5.2.由当地派出所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3.10.5.3.由当地派出所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被探望方的当地居住证明。

3.10.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报销,报销标准按市府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报销。

3.10.7.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按70%发放。

3.11.事假:

事假:

3.11.1.工作时间员工处理私事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以半天起算,事假期间工资不计。

未得到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11.2.员工请事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部备案;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报人事部批准执行;七天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部,经常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12.工伤假: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须在24小时内报人事部),经劳动部门认定的,经医院诊治需要休息的,依工伤假处理。

工伤假期间,岗位工资100%发放。

3.13.公假公假3.1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有相关部门证明,可享受公假:

3.13.1.1.子女服兵役,休公假1天;3.13.1.2.享受民族政策的;3.13.1.3.参加公司组织的义务献血,休公假10天;63.13.1.4.台胞回台湾探亲;3.13.1.5.民主党派活动;3.13.1.6.政府规定或公司批准的其他情况。

3.13.2.公假包括国定假日和双休日。

4.加班加班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4.1.公司不鼓励加班,但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和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4.2.员工加班须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人事部审核,由部门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确认,未经申请和批准的加班视为无效。

4.3.员工加班平均每天不得超3小时;考虑到员工的安全因素,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加班时间超过夜间22:

00,遇灾害和紧急任务情况除外。

4.4.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对于超时加班部分,部门负责人不得予于批准。

4.5.总部办公人员加班以加班申请单记载的加班时间结合考勤机刷卡记录为计算依据。

其余人员加班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的加班申请单所记载的加班时间为计算依据。

4.6.加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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