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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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1.pdf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与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国内再保理业务合作,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再保理业务应按照招商银行再保理业务操作指引(招银发2012578号附件)的要求执行。

我行向银行同业转让我行已办理的保理业务,我行受让同业银行转出的保理业务,遵循信贷资产转让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再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保理业务卖方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

我行有权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其他银行同业或商业保理公司。

第三条我行国内再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再保理和无追索权再保理。

(一)有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若账款到期后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未及时足额付款,我行有权向商业保理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

(二)无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放弃对商业保理公司追索的权力,我行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现阶段我行仅办理有追索权再保理。

第四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产品的开发,商业保理公司准入审核。

分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制度的制定和解释,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审批。

经办行部(团队)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筛选,客户资信调查,业务真实性审查,业务具体操作,国内再保理业务的授信后跟踪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条件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业务所涉卖方,原则上应符合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招银发2010529号附件)对卖方基本条件、应收账款合格性的要求。

应收账款回款可控。

经办行应严格监控回款资金使用,防范不按照约定回款至我行指定账户或挪用回款资金的风险。

第六条对从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1.交易风险排除。

商业保理公司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应承担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即使是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当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时,商业保理公司也应要求卖方全额回购应收账款。

2.贸易背景真实性。

贸易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七条业务流程主要经过以下5个阶段:

准入核准;受理申请;核定国内再保理额度、报价、签约;转让发票、拨付再保理融资款;收回应收账款、结清业务。

第八条准入核准我行应当根据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和本行风险管控要求,审慎核准商业保理公司,选择优质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内再保理业务合作。

(一)商业保理公司准入的基本条件:

1.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2.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4.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二)禁止准入我行不得与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第九条受理申请

(一)申请提交额度申请由商业保理公司向经办行提出,除按照一般授信要求提供材料外,商业保理公司还须提供与其办理的国内保理相对应的以下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

1.与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

2.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件或以清单形式提供的债权确认文件,如发票、与货物交付相关的单据等。

如果基础交易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可用卖方与买方历史交易的债权确认文件代替,如过去一年的历史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等可以证明双方历史交易的资料。

3.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初次合作办理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客户经理验看原件,留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必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受理经办行业务人员收到商业保理公司的申请资料,比照国内保理业务进行调查。

我行对于商业保理公司与卖方办理的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须符合以下几点:

1.债务人在我行内部评级为3以上2.债务人为世界500强企业在国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3.按照国标行业大类分类,债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定的国内行业排名中位列前20名。

4.其他债务人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十条核定再保理额度、报价、签约

(一)核定再保理额度1.授信审批部门按照一般公司授信业务的流程和权限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再保理额度进行审批。

2.再保理额度不与其他额度混用。

3.除另有约定外,国内再保理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我行受让应收账款的80%,同时不超过商业保理公司向卖方发放保理融资款的比例;国内再保理融资期限为我行融资款拨付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加上最高不超过45天的宽限期。

国内再保理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4.国内再保理融资的对象是商业保理公司。

经办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以商业保理公司的户名建立融资申请人、国内再保理融资额度管理等信息资料。

(二)我行报价及收取方式我行再保理业务向商业保理公司的报价及收取方式包括:

1.管理费:

根据应收账款质量及账期由双方商定管理费率且不得低于1.25,于收到受让款时一次性收取。

2.融资费:

双方商定的融资利率,可于收到转让时一次性付清,也可按月、按季收取。

(三)签订国内再保理协议额度获批后,商业保理公司须与我行签订授信协议、国内再保理业务协议(附件1)。

第十一条转让发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拨付再保理融资款

(一)转让发票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卖方所提交的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发货单据,如卖方确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应要求卖方出具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发票的承诺,经办行应跟踪落实,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我行在受让商业保理公司应收账款之前,须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先进行查询,经查询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后,再进行登记,登记内容须全面、准确,确保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合法、有效。

如商业保理公司未进行登记,需要求其补登。

(三)拨付再保理融资款商业保理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我行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并提交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附件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4)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债权的证明文件,如发票、货运单据等。

经办行客户经理及有关审核人员负责查验单据的真实性,并按授信额度项下提款的业务审批流程上报有权人审批。

风险经理参与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实,并出具独立的意见报有权审批人。

审批部门对经办行上报的有关资料,应重点审查卖方是否已经履行贸易基础合同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债权的证明文件,并密切关注买卖双方近期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收回应收账款、结清业务我行要求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其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收回应收账款。

收到应收账款后,我行扣收再保理融资款。

国内再保理业务存续期间,经办行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做好授信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和应收账款卖方的检查。

第十三条提前还款国内再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前,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主动要求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我行融资款。

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融资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四条账款到期的催收处理对于我行叙作的国内有追索权再保理业务,在账款逾期后,应向商业保理公司发出国内再保理业务回购通知书(见附件5),商业保理公司负责回购;回购不成的我行应通过诉讼向买方和商业保理公司追偿。

第四章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再保理业务无需做表外核算处理。

再保理融资核算区分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两类情况核算:

(一)针对银行同业的再保理融资核算,使用“同业再保理融资”会计科目。

(二)针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核算沿用“国内保理融资”核算。

(三)记账凭证使用国内保理业转账凭证(附件6)第十六条再保理业务的档案管理,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程由分行信用风险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内再保理业务协议2.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5.国内再保理业务回购通知书6.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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