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管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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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管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餐饮场所。
其它餐饮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餐饮场所restaurant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例如餐厅、餐馆、饭店、酒店、冷饮厅、茶吧、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饮性质的场所。
注:
建筑面积≥1000m2或餐位数≥200座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singlestoryormulti-storybuilding
9层及9层以下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3
高层民用建筑tallbuilding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4
地下民用建筑undergroundbuilding
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lightingevacuationindicator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餐饮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餐饮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e)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4.7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商场,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7 燃气、电气设备5.1.8 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餐饮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餐饮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6.1.1 耐火等级
餐饮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注:
也可设置在已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6.1.2 安全布局和防火分隔
6.1.2.1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6.1.2.2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
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6.1.2.3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1.2.4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或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6.1.2.5以闪点≥60℃的柴油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储油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
6.1.2.6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b)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6.2 安全疏散设施
6.2.1 安全出口
6.2.1.1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6.2.1.2餐饮场所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2 疏散宽度
6.2.2.1餐饮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注: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2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
6.2.2.2人员密集的餐厅,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人/m2)与餐饮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
餐饮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宜为(0.75~1)人/m2。
百人疏散宽度指注:
标注:
一般为(0.65~1)m/100人。
6.2.3 疏散距离
6.2.3.1餐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6.2.3.2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餐饮场所不应大于22m)。
6.2.3.3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40m。
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注:
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上述距离的一半。
6.2.4 疏散楼梯间
6.2.4.1设有餐饮场所且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及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
6.2.4.2设有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6.2.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2.4.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
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2.5 其它要求
6.2.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6.2.5.2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