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158073 上传时间:2022-11-18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6.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经济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经济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经济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经济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docx

《经济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docx

经济法

2012—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经济法》复习要点(初步整理)

考试题型: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个大题5小题,共15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一、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概念:

依公司法成立

◆由一定人数股东出资组成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

◆股份概念:

依公司法成立

◆由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东组成

◆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

(有限VS股份)特征:

Ø募集资本的方式不同

Ø出资证明不同

Ø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Ø设立条件不同

Ø股权转让限制不同

Ø设立程序繁简不同

Ø是否公开经营要求不同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要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要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4、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设置

有限VS

Ø股东会

Ø董事会

Ø监事或监事会

股份: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董事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

●执行机构常设

●3-13人任期:

≤3年

●董事会会议

章程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议决事方式:

人头多数决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执行机构常设

●5-19人任期:

≤3年

●董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

≥2次/年

临时会议: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监事会

●议决事方式:

人头多数决

董事义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督机构常设

●≥3人监事会必须有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

●任期:

3年

●监事会会议

≥1次/年

●议决事方式:

人头多数决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监督机构常设

●≥3人必须有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

●任期:

3年

●监事会会议

≥1次/6个月

●议决事方式:

人头多数决

监事义务: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级管理者资格和义务: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股份有限公司允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特殊情形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139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1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5%,一年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个月内)

10、公司合并及分立后的责任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VS有限合伙企业

组成人员;

合伙: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形式;

合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出资方式;

合伙: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65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

第26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有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竞业禁止;

合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

第71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我交易禁止;

合伙:

第32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有限: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0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利润与亏损;

合伙:

第33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少儿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