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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制度规定

会计核算制度规定

会计核算制度规定

  会计核算制度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年)等财会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会计政策。

  

(二)本会计政策的制订遵循以下九项原则:

  1.适用性原则。

即确定的会计政策必须适应本公司的所有权性质、经营规模及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管理水平等若干理财环境。

  2.可靠性原则。

本公司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相关性原则。

本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4.可理解性原则。

本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5.可比性、一致性原则。

本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公司不同时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在附注中说明。

  6.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本公司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7.重要性原则。

本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8.谨慎性原则。

公司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9.及时性原则。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三)公司会计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五)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使用法。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制度: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二)会计年度:

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为保证日常会计核算的及时性,除3月、6月、9月、12月按月末最后一天结账外,其他月份的结账时间为每月25日。

  (三)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

  (五)记账方法:

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

  (六)会计计量:

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一般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历史成本: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负债按照因承担现实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重置成本: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可变现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现值: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七)外币核算方法:

外币业务发生时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账,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或卖出)折算。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发生日的月初汇率折算(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1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在正常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

货币性项目是指本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发生日的月初汇率或者收到投资成本的当日汇率折算)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汇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的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指持有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债券投资。

权益性投资变现金额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九)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公司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款项目。

  公司在持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持有到期投资:

主要包括从二级市场购入固定利率的国债,浮动利率的公司债券。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期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款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实际利率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3.应收款项:

主要指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

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公司收回或处置应收款项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司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归为此类。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款项目。

  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十)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其他金融负债。

通常情况下是指,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发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

  (十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

但是,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出外。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1.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3.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公司将为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十二)金融工具计量

  1.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交易费用,是指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Ⅰ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Ⅱ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Ⅲ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B.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C.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司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D.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企业会计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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