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 万能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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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在售)

产品综述费率表详细条款产品答疑相关案例关注度:

6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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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所属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年交,

险种类别:

万能险

投保年龄:

18-60岁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说明: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10年,累计交费6万元;

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

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重要提示:

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

期交保险费增加

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6000元。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2.4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

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4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在您累计交满前5年、前10年、前2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累计交满前5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5年期交保险费的1%;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10年期交保险费的1%;累计交满前2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20年期交保险费的1.5%。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6

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5)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7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追加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2.8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

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6)及风险程度决定。

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

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

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

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2.9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3.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0)的机动车(见8.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4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65周岁(见8.12)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4)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日内未支付保险费,从第60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进入削减期,基本保险金额削减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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