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到日本热加工偶蹄动物卫生要求含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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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到日本热加工偶蹄动物卫生要求含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除外)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修改稿)

理解要点

1、本文规定了出口国家对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卫生要求。

2、在本文中,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

(1)偶蹄动物是指牛、绵羊、山羊、猪以及鹿

 

(2)偶蹄动物产品是指偶蹄动物的肉类(肌肉、舌、膈等),内脏(心脏、肝脏等),香肠,火腿,培根。

但消化道、子宫、膀胱、骨头、骨髓、脑、三叉神经、背部神经除外。

 

(3)热加工是指按照日本农林水产省指定的热加工标准进行加工:

 

①偶蹄动物的肉类与内脏(消化道、子宫、膀胱除外)在去掉骨头后必须按照以下一种方法进行热加工处理;

1)通过蒸、煮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1分钟或1分钟以上

 

2)通过水浴加热、热空气干燥或其他方式使肉类产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30分钟或30分钟以上

 

②用偶蹄动物的肉与内脏做成的香肠、火腿、培根,其原料在完全去骨、非冷冻状态保存3天以上,并经过食物加工方法或类似方法加工后,再采用以下一种方法进行热加工处理:

1)通过蒸、煮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1分钟或1分钟以上

2)通过水浴加热、热空气干燥或其他方式使产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或70℃以上持续30分钟或30分钟以上。

 

(4)疫情的发生是指一种疾病的临床症状的出现,并检测到该疾病的抗原或抗体,最终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认。

 

(5)出口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除外)

 

(6)第三国是指被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没有BSE或者慢性消耗病(CWD)的国家,见附件1列表;

(7)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是指日本农林水产省食品安全消费者事物局动物卫生与动物产品安全处。

3、出口热加工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的国家必须没有疯牛病;热加工鹿的肉类产品的出口国家必须没有慢性消耗病。

 

4、用做热加工肉类产品的绵羊与山羊,必须来自出生、饲养于当地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5、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必须满足以下一种条件:

(1)如果用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来源于出生并饲养在出口国家的偶蹄动物,那么必须保证:

①用来生产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出口国家出生、饲养;

②必须证实:

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来自出口国家官方认可屠宰场(具体见第6条),并经官方检疫人员的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2)如果用来生产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来源于第三国,那么:

①用来生产热加工动物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第三国出生、饲养;

②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从第三国直接引入,不得从任何第三国以外的国家中转;

③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经出口国家进境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④必须证实:

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来自出口国家官方认可屠宰场(具体见第6条),并经官方检疫人员的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⑤如果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是绵羊与山羊,那么这类动物必须被证实来自第三国,并来自在第三国出生、饲养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3)如果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来自第三国偶蹄动物产品,那么:

①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第三国出生并饲养;

②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原料必须直接从第三国进口,不得经任何第三国以外中转;

③用来生产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品的原料必须经过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的进境检验,没有携带任何动物传染病,并直接运至认可或注册加工厂(具体见第7条与第8条)

④如果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是绵羊与山羊,那么这类动物必须被证实来自第三国,并来自在第三国出生、饲养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6、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偶蹄动物的屠宰场(以下统称为认可屠宰场)必须得到出口国家的认可。

 

7、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加热前的加工(切割、食品加工等工艺的加工厂)与冷冻储藏厂必须得到出口国家的认可。

 

8、经出口国家申请,日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符合附件2条件(以下统称注册要求)的加工厂为注册加工厂,只有注册加工厂才有资格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到日本,原则上有效期为2年。

9、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根据第8条所指的申请,到出口国家现场考察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加工厂是否符合注册要求,所有费用由出口国家承担。

10、当按照第8条注册的加工厂(以下统称注册加工厂)计划进行改建、扩建或其他变更事项(以下统称变更),必须经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提前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出许可申请。

11、如果注册加工厂改变名称、地址或不再用做生产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应及时通报给日本动物卫生当局。

12、注册加工厂必须至少每个月确认一次在实施加工过程中卫生危害控制措施以及保证达到了适当的质量水平,书面的核查结果必须保留2年以上。

 

13、注册加工厂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以下书面记录,并保留2年以上:

(1)热加工的日期;

(2)原产地国家或省的名称(如果原料来自第三国,第三国国名),热加工偶蹄动物肉类产品的数量及其他们的热加工记录;

(3)出口到目的地国家每批货物的数量与装运日期。

 

14、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至少每6个月对注册加工厂实地检查一次,检查其是否始终符合注册要求及本卫生要求。

 

15、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至少每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报告13条的落实情况的考察结果,书面记录要保持2年以上。

 

16、如果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发现注册加工厂不符合注册要求与本文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必须立即暂停该加工厂热加工偶蹄类动物产品的出口,并尽快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17、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必要时,根据日方的申请,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可以提供13条落实情况考察报告的复印件。

 

18、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需要核实注册加工厂是否符合注册要求与本文件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时,可以对注册加工厂进行实地检查。

19、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注册加工厂不符合注册要求或没有达到本文规定的动物卫生要求时,日方可以撤回注册,立刻暂停该厂生产的热加工偶蹄类动物产品的进口。

20、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保证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包装与容器干净、卫生,并对产品进行防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处理,直到装运。

21、如果热加工肉类产品经第三国运至日本,那么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用密封容器包装;

(2)所用容器必须由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施加封条;

(3)封条应明显不同于第三国所加施的;

(4)所用封条必须事先报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备案;

22、如果在21条所用的封条发现被人为破坏、缺失等,那么在到达日本进行入境检疫时,有问题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

23、如果在出口国家发生BSE与CWD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将立刻暂停出口国家热加工肉类产品的进口(如果出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热加工肉类产品;如果出现CWD,就暂停热加工鹿肉类产品),正在途中出口到日本热加工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除非能明确表明产品与所发生疫病没有流行病学关系。

24、如果出口国家发生BSE或者CWD,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暂停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装运(如果出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如果出现CWD,就暂停鹿肉类产品)。

25、如果第三国发生BSE或者CWD,出口国家行政当局必须立刻暂停用第三国偶蹄类动物产品来加工的注册加工厂的出口装运(如果出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热加工肉类产品;如果出现CWD,就暂停鹿的热加工肉类产品)。

正在途中出口到日本热加工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除非能明确表明产品与发生疾病没有流行病学关系。

26、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已证实第三国没有所述疾病,出口国家已禁止注册或认可加工厂从第三国进口偶蹄类动物产品,并已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上述禁令,第25条颁布的装运禁令可以被解除。

(如果热加工肉类产品与发生疾病没有流行病学上的关系,第25条禁令也可被解除)

27、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一个月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本国动物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包括口蹄疫(FMD)、牛瘟、非洲猪瘟(ASF)、羊痒病与疯牛病(BSE)

 

28、如果含有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与热加工禽肉产品成份的成品,准备出口到日本,应遵照以下要求:

(1)禽肉必须首先被热加工过,然后与偶蹄动物肉类混合一起再进行热加工。

当该类产品在同一个注册加工厂加工时,禽肉与偶蹄动物的肉都可以在混合后一起热加工。

 

(2)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保证热加工禽肉产品包装与容器的干净、卫生,并采取某种措施防止产品受到任何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直到偶蹄类动物产品混合热加工时。

(3)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达到出口到日本热加工偶蹄类动物产品卫生要求与热加工禽肉卫生要求。

29、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为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出具检疫证书,用英语注明以下事项:

(1)遵守了第3条到第7条以及第20条与第28[2]的每一项要求;

(2)认可屠宰厂与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3)注册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4)原产地国家;

(5)屠宰、加工、热加工的日期;

(6)运载工具封条号码的确认;

(7)装运港口的名称与装运日期;

(8)检疫证书的颁发日期与地点,签发人的名字与头衔。

30、本动物卫生要求将从某日某月某年颁发检疫证书时有效或更后。

附件1:

如果是热加工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

除英国(大不列颠以及北爱尔兰共和国)、爱尔兰、瑞士、法国、葡萄牙、比利时、卢森堡、丹麦、荷兰、列支敦士登、德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芬兰、斯洛文尼亚、波兰、瑞典、以色列、加拿大、美国外,其他国家都可以。

如果是热加工鹿肉类产品:

除美国、加拿大、韩国外,其他国家外,其他国家都可以。

附件2:

注册要求

1、注册加工厂应有一个专门为热加工原材料的热加工前处理区与专门的热加工后处理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2、热加工前处理区域应完全与热加工后处理区隔离,以下除外:

-热加工设备上,在传递原料时可以打开,其余时间关闭的窗口;

-安装在热加工设备上的、采取了防止空气从热加工前处理区到热加工后处理区回流措施的进出口。

 

3、热加工前处理区域应有储藏、处理、检验的设施。

4、注册加工厂应在热加工设备上配备检验设备如:

温度测量仪。

 

5、在经过热加工后,热加工后期处理区应用围墙与外界完全隔开,配有检验、冷却、包装的装置与仪器。

 

6、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应有自己单独的设施,如:

为每个区域工作人员进出的门、衣帽间、洗手间等,以防止再污染。

 

7、地板、墙壁、天花板应光滑易于清扫,地板应由不易渗透材料做成,有适当的坡度与排水装置便于消毒。

 

8、注册加工厂应配备净化设施与供水充足。

 

9、应制订一系列关于热处理前期、热加工、热处理后期防止发生危害的手册。

 

10、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第9条规定的操作手册中一系列程序的符合情况。

 

附件3:

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

1、如果注册加工厂准备变更,在变更建设前,包括至少一个月的变更解释期,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交报告,说明变更具体情况,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批准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的变更申请

 

2、变更是注册加工厂的重建、扩建或其他在附件2中涉及有关注册加工厂要求的变更事项。

变更的例子如下。

除了下列提到的变化外,只要发生上文所述变更(包括临时的),也要预先提交报告。

 

[重建]

①有关加热工设备的重建(设施的增加或减少,热加工方法等)

热加工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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