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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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陕西的住宅建设有了较大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紧缺的矛盾。

可是,几个大中城市住房困难的状况仍十分突出,特别是现行的”国家包、低租金、福利制、实物分配型”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因而,改革住房制度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

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制度逐步改变为商品货币制度,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和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努力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进居住条件,发展房地产业,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为此,我省房改的分阶段目标如下:

  

(一)”八五”目标。

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标准力争达到或接近实现简单再生产的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计租水平,逐步增加家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三至四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住房的问题;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十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50%左右;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经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二)”九五”目标。

到二000年,公房租金标准要努力达到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使家庭住房消费结构基本趋于合理;大力发展住房成套率,使之达到60-70%,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八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十一点四平方米),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进;发育房地产市场,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机制转换,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三)长远目标。

住房租金标准要达到八项因素(前述五项再加上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即商品租金水平,家庭住房消费更加合理;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形成房地产市场和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

  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

充分发挥三者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坚持租、售、建、管并举的原则。

努力形成一个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多建新房、加强管理的联带序列。

  --坚持在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

房改以市、县为基本单位进行。

各市、县在执行全省房改总体方案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确定自己的改革步骤、办法和措施,制订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投资体制、消费体制、建设体制、管理体制和住房金融制度,形成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坚持积稳妥的原则。

改革步伐既要积极力争实现党和政府提出的战略目标的要求,又要与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实施办法

  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是:

提租发补贴,实行公积金,租房购债券(或租房交保证金),出售公有房,集资多建房,分级设基金,建立房改委。

  

(一)提租发补贴

  合理调整公房租金是房改的核心环节。

提高房租应着眼于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租金的调整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同时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相应给予适当补贴。

  1、重新建立健全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凡城镇公有住房,在同一城市(县城)实行同一租金标准。

收取公有住房租金一律以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2、分步提租与补贴的具体要求是:

起步时,租金至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之和的一半;在二至三年内,租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在四至五年内,租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水平;二000年年底前,公房租金提高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水平。

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提租后新增租金由个人、单位、国家共同负担。

随着工资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再逐步过渡到商品租金。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和自有私房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县城和建制镇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相应的办法。

  3、新配公有住房实行新租金标准。

凡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分配的新建公房和迁出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其租金标准最好一步到位,即达到成本或准成本租金水平,如果有困难,至少也不得低于包括管理费、维修费两项因素的水平,并按上述要求相应给予补贴。

  4、实行住房超面积加收房租。

职工拥有两处以上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住房标准的必须退回多占住房。

超标部分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商品租金的水平。

在一套住房内,确因设计、结构等原因不可分割且超过使用面积在八平方米以内的,可暂不按超标处理。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超标加租办法,各地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制定。

  5、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承担的部分,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进入成本;新房新租实转所发住房补贴的资金,企业能够进入成本;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担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二)实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

实行公积金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都要按月收缴占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经过长期的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投入产出和融通。

  1、凡在我省城镇工作并有当地常住户口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固定工、合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不具备条件的县城可暂不实行。

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收缴额,等于职工标准工资乘以公积金收缴率。

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全省公积金收缴率分别定为3%-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能够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存储公积金的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算。

公积金及其利息作为个人收入,无论收缴、提取、继承或受遗赠,均可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3、公积金的来源。

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由企业公有住房提取的折旧划转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原则上由其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由国家预算适当安排。

  4、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

(1)同一城市的职工家庭,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亲属积累的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如仍不足,可由户主按规定申请贷款,并按期偿还。

其它一切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

职工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如出售,须将原购买住房时使用的公积金如期如数存入原公积金的户名内。

职工调动,公积金能够划转。

职工离退休,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还职工本人;职工出国定居,可将其个人提供的公积金本息归还给本人;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2)各单位原则上能够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

  5、公积金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和使用。

公积金归集、存贷、结算等业务,委托专业银行代理。

  (三)租房购债券或交保证金

  为了多方筹集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在房改初始阶段,实行租房认购债券或租房交纳保证金办法。

各市、县可从实际出发选取一种。

  1、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的标准。

新公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定为二十元至五十元;原已承租的旧公房按同类新房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认购(交纳)。

各市、县可依据房屋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2、债券认购(缴纳租赁保证金)的方式。

租房债券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定,由住户个人向本地发售债券的代理银行一次性购买(租赁保证金由住户一次性足额向产权单位缴纳)。

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后,方可获得或重新确认住房租用权,并按规定缴纳房租。

  3、债券(保证金)的收存、使用与返还。

债券期限一般五年,能够转让。

住房租赁保证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并专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只能作为周转金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使用期一般不应少于五年,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到期后一次或分次偿还本息。

购买公有住房者,租赁保证金可抵交购房款。

  4、租住集体宿舍、母子房、宿办合一的职工,暂不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

  5、对烈属、离休干部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优抚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给予减免照顾。

  (四)出售公有房

  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提倡和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1、向城镇居民出售住房,主要是成套公房。

可分两个层次:

一是以市场价格向社会出售商品房;二是以标准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对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产权尚有争议的房产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房产等,均不出售。

  2、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先卖后租,优先从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3、按建筑面积标准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新建住房按标准价(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及征地、拆迁补偿费)为基价。

在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内,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暂由单位适当负担。

旧公有住房以重置价(即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本身建筑造价)成新折扣为基价。

两者均按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确定售价。

凡具有常住城镇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

按标准价售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

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4、职工购房一次付清房价款,售房单位可把房价款70%部分以20%的折扣给予优惠。

无力一次付清的,应先付不少于房价款30%的现金,剩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和贷款金额确定。

新房一般不超过十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旧房最长不超过十年。

  5、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能够继承,付清房款并住满五年后允许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所得,按国家、集体、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6、严禁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

向职工出售公房价格,统一由各级评估机构评估,经同级房改、房地产、物价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由市、县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

  7、产权单位出售新建公房,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出售已租的旧公房,免缴营业税。

购房者,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的契税,经过出售公房筹集的住房资金,缓缴预算调节基金、能源交通基金和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8、出售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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