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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问题归类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问题归类

一、报账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报账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核,督促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报账员参加相关考试,取得证书;限期不改的,撤销其报账员职务。

 

二、财务监管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1、事实:

详细表述,如:

1。

1、文昌市民政局救灾物资源于采购、划拨、捐赠3个方面,入库、领用(出库)、发放没有相关原始凭证,未形成财务核算资料。

例如:

2010年12月发生1笔支出244,400。

00元,系采购棉衣款,只有采购合同、发票,没有入库单、出库单、发放原始凭证。

1.2、文昌市民政局2010年接收洪灾捐赠款43,343,667.88元,接收救灾物资未见财务核算资料;发放救灾资金37,718,581。

19元,退回救灾资金19,312,430。

00

元,结余救灾资金24,937,516.69元。

对该笔捐赠资金的使用应该形成统一的标准,对结余救灾资金应按该统一标准尽快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专项审计。

2、违反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

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第八十一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之规定处理

 

三、账簿启用品不能全面符合要求,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

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建议你单位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

 

四、关于固定资产

(一)、单位购买资产未列固定资产核算(注意:

行政单位、企业等不同行业都有不同的规定)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违反《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价值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责令你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法,对固定资产的增减要及时准确入账,对未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进行补记,严防发生对固定资产账务处理错误的类似问题

(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注意:

行政单位、企业等不同行业都有不同的规定)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责令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形成清查盘点纪录,保证账实相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商品房出租未执行审批程(注意:

行政单位、企业等不同行业都有不同的规定)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上述事项违反了海南省《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琼财资[2009]2064号)“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包括租赁、对外承包、内部承包等,下同)、出借,须按照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及琼财资[2008]8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到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根据海南省《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琼财资[2009]2064号)“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的规定,现责令单位限期到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原始单据入账不完整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由你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XXX年所涉及的不合法规的凭证进行全面清理,限期改正,补充合法、完整的凭据,并将其整改后的资料造册登记,加盖单位印章及相关人员签名后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六、违规发放福利补贴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中的第4项禁令“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处分。

 

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结算及财政部门评审。

(查当地的规定)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3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工程项目价款决算应以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为依据.”和第十九条“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决算,需经市财政部门评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决算,需经市审计部门审计.”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36号)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有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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