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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篇一:

534附件8-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附件8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编号)(受检企业、生产企业名称):

受(下达任务单位名称)委托,我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经销;?

生产)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

定期监督检查;?

跟踪监督检查),检验结果为(?

合格;?

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单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

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单15日内

  向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我单位电话、传真:

  我单位地址、邮编:

  异议受理单位电话、传真:

  异议受理单位地址、邮编:

  (下达通知单位公章)

  年月日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下达通知单位流水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公章及日期)

  附件8文书说明:

  1.本文书是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通知受检企业、生产企业和负责抽查后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时所使用的文书。

  2.此单一式四联(生产领域抽查为三联)。

第一联由检验机构寄送受检企业(若在生产领域抽样,无此联)。

第二联由检验机构寄送生产企业。

第三联分三种情况寄送:

①抽样领域为生产企业,直接寄送负责抽查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②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且已确认生产企业的,若生产企业属于下达任务部门行政区域管辖,直接寄送负责抽查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生产企业不属于下达任务部门行政区域管辖,寄送给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③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且无法确认产品生产企业的,寄送给负责抽查后处理的流通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联检验机构留存。

  3.此单可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核实查询的形式寄送待确认的受检企业。

  4.规定时限自受检企业收到(以书面证明为据,如邮局、快递公司等出具的收件人签收查询单、签收证明等)此单之日起计算。

  5.“受(下达任务单位名称)委托,”是指下达该通知单单位并非组织抽查部门时,受委托单位代表组织抽查部门下达检验结果通知时使用;若组织抽查部门直接向受检企业下达检验结果通知,此句话省略。

  篇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过程的规范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比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XX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Ⅱ号主席令)、《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9月15日第163号省长令)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法定检验机构

  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认可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3.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由质量监督部门下达任务,由检验机构承担的产品(包括商品,下同)抽样检验。

  3.3检验人员

  检验机构内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

  3.4复查

  对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5复检

  受检者对监督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

  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条件及要求

  4.1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4.2检验机构不得对其承检范围内产品向经营者作出可能影响监督检验正确结果的承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4.3检验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

  4.4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专业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及专业基础知识,应能熟练操作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标准、技

  术条件、程序步骤进行检验,对受检产品质量符合性作出正确判定。

  4.5检验人员必须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5.监督检验计划

  5.1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捡验计划的汇总、切。

调、审批和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制定、审批的原则是:

重点检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5.2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应按统一计划进行。

任何人不得违反统一计划擅自下达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不得违反统一计划实施监督检验。

  5.3全省下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应当于本年度年底前下发。

  5.4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列入监督检验统一计划:

  a)检验机构未能通过相应项目实验室计量认证和考核认可,或末获得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

  b)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六个月内重复实施监督检验的。

  5.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逐级向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

  a)产品分类代码(参见附录人);

  b)产品名称;

  c)产品执行标准情况;

  d)申请实施时间:

  e)受检企业名称:

  f)受检企业机构代码:

  g)承检项目通过实验室考核时间;

  h)需要说明的问题;

  i)其他。

  6监督检验抽样

  6.1样品可以从市场上、企业成品库内待销产品或者经生产者销售者确认。

合格的其他场所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拍取。

  6.2经过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企业的样品可以在用户抽取:

  a)产品需要在用户组装后检测的;

  b)产品的部分性能需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验证的;

  c)其他需要在用户抽取样品的。

  6.3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抽样时应当向受检者出示检验员证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通知书。

  抽样应当白抽样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

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检验抽样方法标准或者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或者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6.4抽样不得以任何形式事先通知受检者。

  6.5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a)未列入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的:

  b)受检者无监督检验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c)产品未经生产者检验合格处于待检状态的:

  d)有证据证明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

  e)未经立案而作为取证抽样的:

  f)产品经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未超过六个月的:

g)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无检验员证的;

  h)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下发的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抽样检验的:

  i)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机构执行抽样任务。

  6.6监督检验抽样人员应当与承检人员分离,按照规定应当在抽样现场检验或者必须由承检人员抽样的例外。

  6.7抽样应当正确填写抽样单。

抽样单格式参见附录B。

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受检者双方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检验机构抽取的样品需要受检者送样的,应当在抽样单中说明送样的日期及地点。

  抽样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检验机构留存,第二联由受检者留存,第三联上交任务下达部门。

  6.8产品抽样任务全部完成后的三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将第三联抽样单上交任务下达部门,同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通知书副联寄送受检者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

  6.9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应当同时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在10日内确认是否为其生产或者供货的产品。

在规定时间内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未予答复考,视为已确认。

  6.10对依法进行的质量监督检验,受检者不得拒检。

受检者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检验的,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受检者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监督检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与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

受检者坚持拒绝抽样的,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抽样单上写明情况证明,对受检者按拒检处理。

7监督检验要求

  7.1监督检验分类

  监督检验分为:

  a)监督抽查;

  b)定期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

  c)商品监督检检验;

  d)复查检验;

  e)复检检验;

  f)立案取证检验(以下简称取证检验);

  g)其他。

  7.2监督检验依据

  7.2.1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

  7.2.2企业明示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7.2.3产品标识、产品说明、购销合同、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明示担保条件。

  7.2.4对产品质量状况综合判定依据不明确时,检验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标准制定检验细则,检验细则经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执行。

检验细则应当报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单独立项说明,一般不得仅因标识标注不规范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

强制性标准中对标识标注有强制要求的,可以制定检验细则,规定该强制要求作为判定依据。

  7.2.5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受检者应当在接到检验机构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产品企业标准文本,否则,该产品按无标产品论处:

对无标产品检验机构可以以推荐性标准作为监督检验判定依据。

  7.3监督检验过程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检验结果。

  7.3.1自抽样结束后,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与受检者进行可能影响本次监督检验公正性的联系。

  7.3.2检验机构不得允许受检者擅自进入检验现场。

  7.3.3监督检验应当是盲样检验。

无法进行盲样检验的例外。

  篇三:

检验报告常见问题讲稿(3G)

  检验过程的质量闭环控制

  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在检验机构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它可以提高检验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信用度和经济效益。

实现全面质量管理,把形成产品质量的全过程都管起来,就能够全面提高产品质量。

  优质的产品质量是设计(策划)和生产出来的,因此,全面质量管理要点是把不合格的成品消灭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并从全过程各环节致力于质量的提高,从而树立“下道工序就是用户”,“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理念。

  质检机构的主产品就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管理,就要实现全过程管理,并且要实现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全过程的闭环管理控制重点应为:

任务策划过程、检验过程、验证评价过程和辅助过程。

  策划过程:

对每一批承检任务,要设计策划好每一步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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