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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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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学习教育心得体会汇总七篇

我参加了为期近半年的新疆家庭教育网络培训学习。

通过学习,我对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我曾经的很多想法都发生了改变,我深刻体会到家庭教育的重要。

我是一名教师同时也是家长,家庭教育学习让我真真切切感到家庭教育对于一个孩子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当今社会,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家庭对教育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取得家长的支持就是你工作成功的一半。

”事实证明,这正是我们每位教师长期以来在实践中获得的成功经验。

学校工作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取得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体现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配合的重要性。

许多家长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与家庭无关,于是一推了之,或者以“学生最听老师的话”“学生只听老师的话”为借口,将教育责任完全放在学校和老师身上,或者认为只要“学校教育得好”,其教育效果——孩子的成绩一定好。

事实证明,这样的观点危害性十足,许多学生会因此而得不到全面的教育从而形成不良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甚至出现逆反的的行为。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更该有一种做“大教育”的“大格局”胸怀,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构成三位一体,相互渗透、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1、首先要力争作好为人父母这个角色,认真去领会、学习、钻研、践行诸多专家、教授报告中的思想观点和育人方法,以自己的孩子为培养教育对象,让他们健康成长、进步,真正做一个“为国教子、为世育人”的教育楷模。

在教育自己孩子的同时,我们还可以汇集身边的好友父母,共同探讨培养孩子的好方法,一方面使各自的所学所知得到相互印证,另一方面也使大家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成长,同时更能够形成正确的、良性家庭育人氛围。

2、作为一名教师,家庭教育方面的宝贵经验同样适合于我们的学校教育,有了正确的育人理念、科学的育人方法,更能够指导我们的班级管理,指导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

如果能与学生家长共同携起手来担负起教育学生的任务,效果将会更加突出,家长会、家访、家长学校、校讯通等方式都是我们施展教育才能的广阔空间。

3、为真正做好家校沟通,使学校和家庭共同担负起培养教育学生的任务,要利用所学理论知识加强对各级家长学校的有效指导,把我们的家长学校办好,办出效果来。

只有当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了合力,我们的教育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和家访,全面指导家庭教育。

1、指导家长“信任孩子”。

孩子是新生力量,相信孩子,就是相信自己。

每一个家长,都应该对孩子有充分的信心。

2、指导家长“赏识孩子”。

孩子在家庭生活中,从小就处在选择之中,几乎天天都有己的选择。

孩子是培养教育的对象,不把孩子当宠物,不要剥夺孩子的权利。

赏识孩子所做的一切努力,赏识孩子所取得的点滴进步,甚至要学会赏识孩子的失败,让孩子感到家长永远是他的后盾。

在提高家长认识的基础上,采取统一的内容,统一的标准来进行教育与评价。

学校重在“如何做”,家庭重在“怎么做”。

学校和家庭密切配合,以实践为重点,及时反馈,树立榜样,找出差距,从根本上克服“教育靠学校包打天下”的被动局面。

这次网络培训,收获很多,体会深刻。

现总结如下几点:

一、要彻底摒弃旧的教育观念,树立新的科学的教育理念。

我们的教育是发展人的教育,必须树立现代的学生观:

学生是公民,是天生的学习者,学生是学会的而不是教会的,同时,要树立向学生学习的观念,加强和学生的交流,要与学生平等对话。

二、要树立现代学习观。

要保护好学生的学习天性,充分发挥学生内在的学习动机,学习方法要多样化,从教育学和心理学方面看智力因素对学生学习的影响是有限的,而情感方面的因素对学生的学习发展是重要的,因此,我们的教师要全面了解我们的学生,保护好学生学习的天性。

三、要树立现代的教师观。

1、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教师是促进者,也就是说教师要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

所以教师要帮助学生确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并确认和协调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要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适当的学习策略,发展元认知能力,要创设丰富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一个宽容、轻松的课堂氛围,促进学生的学习,为学生提供各种便利,为学生的学习服务。

2、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

教师作为引导者,要引导学生改变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积极创设情境和条件,引导学生形成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使学生的主体意识、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得到发展,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我们要改变教学方法,使教学方式服务于学习方式。

3、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参与者。

教学是教与学的交往与互动,师生双方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启发、相互补充,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彼此的情感、体验与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求得新的发现,从而达到共识、共享、共进,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

因此,作为学生的学习伙伴,教师要积极参与到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去,与学生共同学习,实现教学相长。

4、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新课程所蕴含的新理念、新方法以及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所出现和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新问题,都要求教师以一个研究者的身份去观察、了解和解决。

教师要以一个研究者的身份置身于教学情境之中,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对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使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

教师要把教学与研究有机地融为一体,把自己由“教书匠”变成“教育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从而最终实现自我完善。

5、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教师要形成强烈的课程参与意识,了解和掌握各个层次的课程知识,以及这些层次之间的关系;要提高和增强课程建设能力,使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在学校,在课堂实施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要锻炼并形成课程开发的能力,开发具有本土化、乡土化、样本化的课程。

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要对教材进行钻研和处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

教师要使教材内容更好地激发学生的探究热情和认知欲望,使教材内容同学生的经验与体验建立联系,使教材内容更切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生活实际。

教师要引导学生在做中学、用中学,帮助学生建构知识的意义,形成知识的框架,掌握知识的结构,帮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掌握课程内容。

总之,新课程改革对我们教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转变观念,认真学习、领会新课程的改革精神,充分发挥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促进、引导、参与的作用,认真总结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分析研究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充分利用现有课程资源,不断建设和开发新的课程资源,为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

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

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

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

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

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

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

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

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

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

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

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

意外事件。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

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

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

学生课余时间受伤。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

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

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

学生自杀、自残。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

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

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

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

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

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

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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