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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策性小麦保险条款

附件2:

山东省政策性小麦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为促进小麦生产发展,使种植小麦的农户在遭受本保险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所致小麦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特举办小麦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小麦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不包括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上种植的小麦)向保险公司投保。

1、经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认)定的品种;

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旱灾造成的损失率在4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责任条款进行赔偿。

第四条发生上述灾害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免除责任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小麦出苗起,至保险小麦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签定的期限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小麦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分为以下两个档次。

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表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览表单位:

元/亩

档次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1

200

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

5

2

500

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

8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好防火及气象部门的消雹工作。

第十条发生灾害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减灾措施并在24小时内通知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以村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和遭受损失清单。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小麦发生责任损失后,被保险人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情况、受损失情况等信息。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小麦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表2小麦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越冬期—抽穗前

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第十三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损失的同时又遭受到非保险责任损失,对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小麦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小麦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小麦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核定灾情,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自行消失。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不得擅自解除本保险合同。

山东省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为促进玉米生产发展,使种植玉米的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特举办玉米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不包括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上种植的玉米)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经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品种;

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播种的玉米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

4、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5、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雹灾、风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上述灾害时,投保人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免除责任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3、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玉米出苗起,至保险玉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签定期限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玉米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分为以下两个档次。

,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表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览表单位:

元/亩

档次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1

300

雹灾、涝灾、风灾

6

2

400

雹灾、涝灾、风灾

8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消雹工作。

第十条发生灾害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减灾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玉米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投保人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情况、受损失情况等信息。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玉米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表2玉米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小喇叭口至大喇叭口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灌浆期至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玉米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玉米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玉米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第十六条玉米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不需要测产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确认后,签署保险损失确认书;对需要测产的,在玉米收获前15日内,参照相邻未受灾玉米进行测产确定;对已经收获完毕的地块不予赔付。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赔偿权利的,其权利自行消失。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及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为稳定棉花生产,保障棉农种植的棉花因遭受雹灾及涝灾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特举办棉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棉花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棉花(不包括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上种植的棉花)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经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品种;

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雹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上述灾害时,投保人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除责任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棉花出苗起,至保险棉花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签定期限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棉花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为下列表格投保档次。

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表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览表单位:

元/亩

档次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1

600

雹灾、涝灾

18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好气象部门的消雹工作。

第十条发生灾害后,投保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

投保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棉花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保险人接到村委会报案,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棉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棉花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表2棉花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最高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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