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之固定资产循环doc 2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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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之固定资产循环(doc27页)
內部控制制度
《固定資產循環》
文件履歷紀要頁
文 件 發 行 單 位
文 件 管 制 等 級
管理代表
□管制文件
□非管制文件
文 件 履 歷 紀 錄
版次
修 訂 內 容
核准
權責
編撰
日期
0
第1版(新發行)
1.
總則
1.1.制定目的
為促使本公司「內部控制」(InternalControl)之「固定資產循環」(Asset)程序,能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文件,俾利各相關單位遵循。
1.2.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有關「內部控制」之「固定資產循環」作業程序與控制重點,悉依照本文件之規範辦理。
1.3.權責單位
管理、財會單位為本文件之權責單位,權責單位主管經承認單位授權,負責本文件之管制,並確保依據本文件之規範作業。
2.固定資產循環
2.1.循環圖
【見】(資料1)「固定資產循環圖」。
2.2.循環作業
本循環之各項作業:
1)固定資產取得作業(CA101),另訂之。
2)固定資產異動盤點作業(CA102),另訂之。
3)固定資產減損作業(CA103),另訂之。
4)投保作業(CA104),另訂之。
5)工程管制作業(CA105),另訂之。
6)差異分析作業(CA106),另訂之。
3.附則
3.1.制修廢與頒布實施
本文件屬於管理文件,經『經營會』審議後,呈請董事長核准承認後,交由權責單位頒布公告實施;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3.2.編號、版本、日期、頁次/頁數
本文件之項類、標題、編號、版本、實施日期、公司名稱、文件頁次/頁數等項,見本文件之頁首與頁尾。
3.3.附件
3.3.1.相關資料
(資料1)「固定資產循環圖」
(資料1)「固定資產循環圖」
採購及
付款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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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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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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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01
CA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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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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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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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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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02
CA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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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異動盤點
固定資產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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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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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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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節作業程序
1)固定資產因新建、購置而取得,經驗收後交由使用單位使用並統籌由資產管理人員管理。
2)資產取得之後,由資產管理員依資產編號原則編號,並設置「資產卡」歸檔保管。
3)將資產號碼標籤,貼於固定資產上。
4)若有移轉資產,須經董事長核准後,始可接受。
受移轉單位領取後,知會資產管理人,完成點收及估價手續後,使用單位填「固定資產領用單」,資產管理人填「固定資產取得單」後入帳。
5)固定資產取得後,應決定殘值、使用年限及定期維修期間,並按期提列折舊。
6)資產管理人將資料填製於「固定資產取得單」後,交由財會單位入帳。
7)資產項目由管理人員每年提列,除記入「資產卡」外,並製表轉財會單位。
8)固定資產之使用單位區分不易時,以總務單位為管理單位。
第3節控制重點
1)固定資產之取得應依據固定資產相關管理規定處理,使用單位申請新建、購置,必經相關主管核准。
2)購買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其他金額較大之固定資產,應先報告董事會同意後、依預算編列程序辦理,事前並作效益評估。
3)關於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之取得或處分時,應先取得客觀公正與超然獨立之不動產專業鑑價報告書。
4)固定資產依規定設立「資產卡」及明細帳,帳卡金額合計數應與總帳金額相符。
5)不可將資本支出列為費用支出或將費用支出列為資本支出。
6)固定資產應按期提列折舊,計算方法力求正確,已重估資產應依重估後價值計提折舊。
第4節相關資料
「資產卡」、「固定資產領用單」、「固定資產取得單」等。
第5節作業程序
1.固定資產異動
1)固定資產調撥,應由撥出單位填「固定資產調撥單」,由管理人員在「資產卡」上記錄變動。
2)固定資產科目名稱變更、範圍變更、移轉或轉列閒置資產時,均由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填「固定資產變更單」通知財會單位,並記入「資產卡」。
3)固定資產修配之人工及領用材料,除依一般作業程序管理外,並由財會單位將成本計算入帳,並填「固定資產增值單」通知資產管理人員。
4)固定資產分割則由資產管理人員就分割資產填固定資產消失單,分割資產分別填固定資產取得單,登錄「資產卡」,並通知財會單位。
5)固定資產合併,則由資產管理人員分別填寫「固定資產增值單」與「固定資產減值單」,除記入「資產卡」外並通知財會單位。
2.固定資產盤點
1)各稽核單位依盤點計劃及預定實施進度,編製「固定資產盤點預定進度表」,送董事長室一份備查。
2)稽核人員會同財會單位就財會單位內之資產帳、資產清冊與資產單位之「資產卡」核對。
3)稽核人員會同財會單位,就使用單位之「資產卡」與管理人員之「資產卡」核對。
4)盤點情形記入盤點記錄,並在盤點清冊備註欄說明。
5)盤點帳物不符時,依規定手續辦理。
6)依盤點結果編具盤點報告彙總表,送董事長室核備。
第6節控制重點
1)固定資產異動,非依規定程序辦理,並填妥「固定資產調撥單」後,不得為之。
臨時緊急之調撥,亦須經主管同意,且在兩日內補辦調撥手續。
2)固定資產之大修工程支出應注意有無超過預算,並分析原因。
3)因經濟或效能問題轉列非營業之固定資產,如未能達到原計劃預估年限及收回投資數額時,即屬投資錯誤或計劃缺失,應予檢討。
4)固定資產每年至少盤點乙次,盤點注意事項如下:
(A)擬妥盤點計畫。
(B)召開盤點協調、說明會。
(C)注意有無漏盤或重複盤點。
(D)函請會計師參加監盤。
(E)以盤點卡作實地盤點時,盤點卡應連續編號,空白及作廢之盤點卡亦應保存,同時作盤點卡控制表。
5)製作「單位資產卡」,單位主管調(離)職時,必須辦好移交工作。
第7節相關資料
「固定資產調撥單」、「資產卡」、「固定資產變更單」、「固定資產增值單」、「固定資產減值單」、「固定資產盤點預定進度表」、「單位資產卡」等。
第8節作業程序
1.報廢
1)若為部份報廢,先辦理分割手續,再依資產管理相關之報廢規定辦理。
2)報廢資產若已達耐用年數,或雖未達耐用年數,然重置成本在新台幣20萬元以內時,每半年彙總核報董事長室。
3)報廢資產未達耐用年數,然重置成本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上時,隨時專案呈報主管。
4)報廢時由使用經管單位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經核准後交由資產管理人員填寫「固定資產消失單」,在「資產卡」註明報廢,並轉與會計後,完成報廢。
2.出售
1)欲擬出售資產,由管理人員依固定資產相關管理規定,提出申請,經董事長核准後始可辦理出售手續。
2)出售單位參酌市面行情及資產狀況,製作出售固定資產擬估底價表。
3)依招標、議價、比價等相關管理規定,決定採行何種方式。
4)資產出售後,管理人員將出售資料及「固定資產消失單」,在「資產卡」上記錄外,並轉與財會單位入帳。
3.盜失
1)有盜失情形由使用或保管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簽章後交與資產管理人員。
2)資產管理人員依此填「固定資產變更單」並通知財會單位,將該部份列為失竊待追回部份,並將「資產卡」抽出另外保管。
3)若二年內有追回,將「資產卡」中失竊待追回部份轉回,並通知財會單位。
4)若二年仍無法追回,則依規定報失並辦理報廢手續。
第9節控制重點
1)固定資產之報廢或減損,應立即辦理報廢手續,同時經有關主管核准,查明待報廢資產使用年限之計算是否正確,未折減餘額與已提折舊額有無錯誤。
2)未逾年限即行報廢之固定資產,必須經有權人核准辦理,並查核分析原因。
3)因盜竊或災害而報損之資產,應查核有無失職疏忽,日後如何防範,是否已有改進對策。
4)未達原定使用年限提前報廢者,及因盜竊或災害而損失固定資產,應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並請其派員勘查。
第10節相關資料
「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固定資產消失單」、「資產卡」、「固定資產變更單」等。
第11節作業程序
1.驗收取得後投保
1)公司固定資產包括現有、增設或承受,於取得後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險者,應辦理火災保險或加上附加保險,其不易發生損失危險者,得於呈准後不予投保。
2)保險標的及種類
(A)機器設備及廠房建築設備,投保火險。
(B)運輸設備投保綜合險。
(C)內陸運貨品,投保內陸運輸險。
(D)國外交運貨品投保全險。
3)各種設備均應依保險相關管理規定,決定投保種類及金額,投保金額應與現值相符。
4)各項標的計價基準應有規定。
5)資產部份於取得時,應依保險相關管理規定辦理投保。
6)投保之固定資產因增添、減損、移轉及撤除等原因而發生變動時,管理單位應向保險公司辦理另訂契約、變更契約或解約等手續。
7)「保單」由董事長室專人管理,並設置「保險登記簿」,載明各項投保紀錄。
2.工程進行中投保
工程部份於合約中,應要求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投保。
第12節控制重點
1)投保金額與投保項目力求適當。
2)「保單」到期應辦妥續保手續。
3)各種保險權利義務力求明確。
4)投保費用有無異常。
5)各項應保險之固定資產均應投保。
第13節相關資料
「保單」、「保險登記簿」等。
第14節作業程序
1.工程設計
1)主辦單位依需求單位之申請,擬定基本設計原則,並編列「工程概算表」,排定總工程要徑關連進度,送委託單位,併「投資計劃表」或「改善專案報告」,呈准後作為工程各項執行作業之依據。
2)依基本設計原則,參照設計基準及有關法令規定進行設計。
3)工程設計內容應包括施工規範、檢驗基準與操作保養基準等之設計及工程設計、計算與圖面繪製。
4)設計單位依核准之平面圖,參照工程運算基準,詳細計算工料數量,並依供料、帶料及工資順序編列「工程預算明細表」及彙編「工程預算表」。
5)工程承攬須知,應包括工程範圍、特殊施工需求,保固內容與期間,及施工應注意事項。
6)工程用料、工時基準、工料數量、金額計算,彙編預算總表及明細表。
2.工程發包
1)發包單位應開發各類工程施工廠商,調查其施工設備、技術能力及承攬實績等,並劃分類別、等級,作為工程發包時,詢價對象選擇之參考。
2)發包對象須為已辦理廠商登記之廠商。
3)工程完工發包單位應依據「工程驗收(估驗)單」所載之驗收意見,將廠商施工品質、工期及其他施工異常事項擇要記錄於該廠商紀錄檔,對發生施工不良、工期延誤或管理不當等情形之廠商,依供應商登記管理相關規定處理,要求其加強改善或停止往來。
4)發包單位應定期覆核廠商登記資料,倘廠商施工設備、人員或其他有關資料變動時,應即予更正。
5)工程發包依如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