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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加盟协议模板

酒店加盟协议-(模板)

 

    

酒店

加盟合作协议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要求和建议,但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相关做法;

4)按双方商定的品牌加盟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5)不以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和方式,干扰或妨碍乙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1.2条–IT设备、软件的添置、更新和替换

1.2.1为实现甲方酒店与乙方集团总部和其他成员酒店在电脑财务数据交换、客户信息共享方面的便利,甲方应采购与乙方其他酒店一样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统一使用中国电信为数据通信服务商。

酒店管理软件系统运行所需相关非乙方品牌要求特别指定的设备、软件,由甲方自行采购、安装、调试到位;

1.2.2为满足数据安全存储等方面的要求,甲方酒店在指定IT设备、软件的增添或者替换上,事先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1.2.3凡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设备、软件均为甲方的财产。

凡酒店经营不再需要的设备、软件,甲方可自行处置。

1.4条–价格策略

1.4.1甲方酒店客房定价体系需参照乙方酒店集团价格体系及定价策略,由双方协商确立,原则上,甲方应采用乙方的定价模式,各种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以当地市场供求情况、调查结果协商确定。

1.4.2甲方需确保提供给乙方BOSS卡会员的价格,为最低最优惠的散客价格。

第1.5条-信息化管理及电子商务

1.5.1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管理沟通及业务联系顺畅,甲方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酒店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及管理,在业务上需听从乙方专业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1.5.2建立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人员工资、福利等政策由甲方制定并承担,接受乙方人员培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培训人员来往甲方酒店的交通及食宿费用。

1.5.3为便于甲方在电子商务方面为乙方提供专业服务,乙方需按照甲方的专业模版格式提供相关数据、文字及图片资料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随时调整,以确保资料正确可靠;同时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活动,在符合双方价格协定的前提下,配合乙方开展网络营销,签订网络渠道合同,拓宽营销渠道,服从乙方对网络渠道的管理规定。

第2条–乙方的职责

第2.1条–基本义务

乙方将根据其规范和标准为甲方提供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的引入;协助组建“名人会”并提供相关培训,发展、壮大并妥善维护“名人会”会员网络;将甲方纳入乙方集团宣传(包括集团网站、年度手册等不同内容)与连锁经营管理品牌、网络营销资源、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中。

应甲方需要,指导甲方处理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第2.2条–连锁酒店市场营销及推广活动

为充分利用乙方营销资源、集团销售资源、以及享用“”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中央预定系统和市场资源整合的优势,乙方将指导和帮助甲方加盟酒店有序地将酒店异地市场开发、市场管理等工作纳入到乙方连锁酒店的集团化营销体系中,从而起到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酒店市场形象和影响力的目标:

在宣传推广,及相应的指导及其他服务中,乙方不得差异对待,不得低于其他加盟商或直营店的服务标准。

(a)乙方提供会员卡管理系统及会员卡供甲方使用,包括BOSS卡、金卡、VIP卡,甲方需按照乙方会员卡管理要求执行;

(b)酒店将在乙方的指导下参加各种乙方连锁酒店组织的统一活动,以期降低或与集团其他成员酒店分摊酒店的营销成本,提高酒店的营销效率;

(c)乙方在连锁酒店相关地区参与的行业贸易展览及其他展览;

(d)通过乙方连锁酒店的网络分发有关甲方酒店提供的服务、收费及设施相关资料(需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照片及介绍);

(e)参加并订购乙方各连锁酒店成员的年度宣传合集;

(f)甲方参加集体营销活动的费用成本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2.3条–中央预定系统

2.3.1中央预订系统(CRS)

(a)甲方有共享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和网络订房系统)的权利,中央预定系统向甲方开放。

进入中央预定系统后,酒店可直接获取来自中央预定系统的客房预订,提高酒店的出租率。

(b)为了使酒店达到加入CRS的技术要求,甲方须依照乙方所指定的管理软件和技术要求为酒店配备必要的酒店前台和预定管理系统及软硬件和必备的连接设备。

2.3.2相关系统配置及使用费用

(a)所有酒店的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资及实施费用由甲方负责。

(b)酒店需具有不低于10M带宽的中国电信光纤宽带线路一条,专门用于确保与中央预订系统的联接,相关的设备投资及支付给当地电讯部门的线路租用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3条-财务规定

第3.1条-品牌加盟期费用

3.1.1加盟保证金:

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

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合同终了双方了结相关债权债务、结清往来账及按甲方或有的违约赔偿(合同约定)后,由乙方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1.2加盟费及品牌使用费、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订单处理费:

(1)加盟费: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万元,作为乙方协助甲方酒店开业、导入品牌系统运行标准及模式的补偿。

(2)品牌使用费:

双方约定本项费用按酒店客房营业收入的,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品牌使用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用:

乙方按甲方酒店客房营业收入的,收取本项费用;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本项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4)订单处理费:

通过乙方中央订房系统为甲方酒店办理订房的,按每个订单元,收取订单处理费。

在次月5日前,双方将上月发生的订房笔数核对完毕,并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3.5条–会员卡业务

3.5.1甲方自愿加入乙方会员管理系统销售的VIP卡、BOSS卡、金卡需按乙方VIP卡管理规定、BOSS卡管理规定、金卡管理规定执行及管理;

第4条-协议期限

第4.1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持续有效,有效期:

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暂定,实际从酒店试营业之日起算,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第4.2条-延伸有效期

本协议届满之时,如双方对继续合作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6年。

如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继续执行有异议或欲在本协议自然终止日后终止合作关系,有异议方或欲终止方须以书面形式于本协议期届满至少个月前通告另一方,双方应确定是否订立新的协议以取代本协议,或及时着手准备协议终止后乙方标识清除、会员卡消费清算等交接手续和后续工作。

第4.3条-终止及违约责任

4.3.1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定义见下文),而另一方又以书面形式发出(以挂号信签收或回执为准)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要求,但在三十(30)天后违约方仍未调整或补救其违约行为,或如果该项违约行为无法在三十(30)天内补救,但在视为合理的额外补救期间届满后仍然未能补救(先决条件是违约方已经开始并继续补救该项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并单方面在30天后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和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赔偿等责任。

4.3.2下列事项或行为将视为甲方违约:

(a)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向乙方支付加盟保证金、品牌使用费及集团统一营销费服务费、一次性加盟费、订房费用等,在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后三十(30)天仍未支付或作出令乙方信服的解释;

(b)甲方存在非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或消费者曝光,使乙方品牌、商誉毁损,合法权益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c)甲方出现未按照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严重违反乙方酒店品牌运行管理标准,乙方暗访及宾客满意度调查不合格的行为,且经乙方书面通告提醒后30天内仍未调整或改变其违约行为。

4.3.3下列事项将构成乙方违约:

(a)甲方酒店在达到乙方的标准和要求后,乙方未能让酒店接入其中央预定系统、加入其会员管理系统及奖励计划,由此而给酒店带来经营损失。

(b)甲方酒店在达到乙方的标准和要求后,乙方未在其集团网站及连锁酒店会员合集中加入甲方酒店宣传内容。

(c)乙方出现未按照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的行为,且经甲方书面通告提醒后30天内仍未调整或改变其违约行为。

4.3.4若甲方出现本协议4.3.2条款中行为的,乙方在履行了本协议4.3.1之规定后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RMB六十万元)。

若乙方有4.3.3条款中行为的,甲方在履行了本协议4.3.1之规定后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RMB六十万元)。

第4.4条-终止之后甲方酒店和构筑物上的乙方形象标识和标志等物的解除规定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酒店有权合理使用乙方的商号、品牌标识和标志,但须受限于以下约定:

(1)本协议期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甲方自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停止使用乙方的所有品牌和商号名称、标识和标记等,含酒店的构筑物或与之有关的外部和内部标志、文具、经营设备与营业用品、互联网网站、电子邮件地址、宣传册以及其他促销材料上的所有标识和标记。

(2)甲方应确保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三个月内

(a)去除酒店和构筑物所有带有乙方品牌酒店的显著特征,包括商标、品牌标识和标志等;

(b)甲方酒店和构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应有任何乙方标识和标志从而使酒店继续以乙方酒店的形象向公众提供服务;

(c)变更甲方酒店和构筑物任何部分的名称中带有或包含“城市名人”标志的名称,并确保“城市名人”标志及商标不在甲方酒店和/或构筑物的名称中使用。

(d)如果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的六(6)个月内,甲方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乙方应享有适用法律项下的各种救济和任何其他权利或强制执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4.5条–乙方解除对甲方酒店的宣传内容

第4.6条–账户清单:

储值卡,按双方协商办法执行。

第5条-知识产权

第5.1条-商标、服务名称和服务标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5.1.1“名人”品牌和标识归乙方所有。

甲方及其关联单位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对乙方的品牌等知识产权做出侵权行为。

如果甲方违反本约定,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向甲方提起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诉讼。

5.1.2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授权甲方使用其“名人”商号和品牌,但需遵守乙方“VI系统使用手册”。

5.1.3协议期内,如甲方需要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乙方的商号、品牌、标志和标识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在征得乙方同意认可并正式签署使用授权协议后方可使用。

5.1.4在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甲方同意停止使用一切属于乙方的印章、标志、徽章。

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甲方酒店已印有乙方标志,但尚需继续使用的经营物品(如宣传印刷品等),甲方同意酒店将这些物品使用至报废或耗尽为止(物品继续使用期)。

但此类物品继续使用期不得超过六(6)个月。

5.1.5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甲方酒店立即停止(除非另有协议)使用乙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各式艺术作品和/或音乐录音等。

5.1.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有或知悉任何实际发生的对乙方标志、商业名称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侵权行为,须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将相关行为通报乙方。

第5.2条-国际互联网域名和网站

5.2.1城市名人酒店集团域名及网址

乙方拥有并维持集团链式网址。

在本协议签署时该等网址提供关于城市名人酒店集团及其关联酒店的一般信息,并可供宾客预订客房,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可通过乙方的网站和网址向公众推广和传播。

第5.3条–酒店资料库

协议有效期内,为了更好地向客人提供服务,提高酒店市场开发和营销的效率,乙方收集、整理和整合甲方酒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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