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鉴定 淄博市工伤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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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鉴定淄博市工伤标准
xx年淄博市工伤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zw234作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xx年淄博市工伤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
xx年淄博市工伤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其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3.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标准享受待遇
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五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人员,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3.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按伤残等级和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
具体标准为:
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个月。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0%发给;
3.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
其标准为:
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其亲属享受待遇
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淄博各类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详情
办理材料
申报伤残待遇须提供
1.《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放弃劳动能力鉴定声明;
4.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票据;
5.身份证复印件;
6.《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7.淄博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旧伤复发、非定点抢救、异地就医、市外转诊等相关核准手续;
8.医疗(康复)费原始票据;
9.病历、处方笺、检查检验报告单;
10.医疗(康复)费明细清单;
11异地就医交通费原始票据;
12异地就医食宿费原始票据;
13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申报工亡待遇须提供1、2、5,需提供:
1死亡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或火化证
2.《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申请)核定表》;
3.供养亲属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4.单位供养亲属情况说明;
5.供养亲属无收入证明和工亡职工主要供养亲属的证明;
6.《淄博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死亡确认(申请)表》
1至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须提供材料
淄博1至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须提供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鲁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共青团西路103
淄博市淄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般阳路266号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桓公路9号 第二篇:
xx年淄博市工伤标准
xx年淄博市工伤赔偿标准,淄博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淄博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考xx年上年度即xx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xx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
《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
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淄博市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淄博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
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淄博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淄博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淄博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淄博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淄博市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淄博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淄博市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