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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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培训目的:
学习安全法规強化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
一、安全生产概述
安全生产的涵义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避免和消除劳动场所的风险,保障从事劳动的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劳动场所的设备、财产安全。
(即: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人身安全是指:
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人们安全、健康、舒适地工作。
设备、财产安全是指:
消除损坏设备、产品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危害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即设备安全和产品安全。
二、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
一定的强制性。
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定的规范性。
规范政府部门、企业、相关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的行为规则。
一定的科学性。
一定的稳定性。
安全生产法规所规定的条文是规范化、法律化、定型化的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朝令夕改。
(二)法律法规体系
1、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2、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消防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3、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2号令)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2011年修订)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493号令)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344号令)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373号令)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
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
4、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主要有: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安监总局第43号令)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1年安监总局令44号)
3)《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安监总局47号令)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45号)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安监总局15号令)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安监总局17号令)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安监总局41号令)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安监总局1号令)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法规、标准有:
1)《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HJ/T125-2003》(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008年环境保护部)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
5)《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指标(GB18597-2001)》(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局)
6、山东省人大和政府颁布的法规
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141号令)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山东省人大)
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山东省人大)
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年山东省人大)
5、《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11年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各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法》的三套对策体系
◆事先预防对策体系(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设备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实施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保证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
◆事中应急救援体系(政府和单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单位进行危险源控制,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后处理对策系统(严肃处理事故,严格事故报告,从重行政责任追究,强化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四)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新法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二)、《刑法修正案六》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款: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有6章46条
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类别
死亡人数(人)
重伤人数(人)
直接经损(万元)
调查
一般
<3
<10
<1000
县
较大
3~9
10~50
1000~5000
市
重大
10~29
50~100
5000~1亿
省
特别重大
≥30
≥100
≥1亿
国务院
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302号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