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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

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

  法律与法理是两个有联系但不相同的范畴,早在先秦已有人把两者作了区分,称法律为“法之数”,称法理为“法之义”。

[1]

  在中国的历史上,商代已有可证的法律事实,传说还可以上溯到夏代,乃至更早。

但是关于法的理论的出现却要晚得多。

从现存文献看,最早具有法学理论萌芽的作品是周初的《康诰》、《酒诰》和西周后期的《吕刑》。

这些文献中关于法的理论,大抵还只限于施刑原则问题。

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法学理论的开山祖,应该说是李悝。

他不仅集诸国刑典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后世称之为《法经》,另外还有政治、法律的理论着作,即《汉书·艺文志》着录的《李子》。

可惜这些着作都亡佚了。

先秦诸子几个主要流派都或多或少地探讨过法理,但唯有法家论述得最多,也最深入。

他们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定义,法的目的与作用,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等等。

本文只就法家的立法原则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法是由人制定的,是人为的产物。

法家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论述,提出“有生法者”。

生法者就是君主或圣人。

其他诸子大体也持类似看法。

法家的深入之处,在于他们提出君主立法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有一定的原则。

这些根据和原则,有如下八个方面。

  一、顺天道

  法家认为自然运动是有规律的,他们称之为“道”、“常”、“则”、“理”、“节”、“度”、“数”、“时”、“序”等等。

这些概念分而用之,意相通或相近;合而用之,有大小之分。

《管子·形势》篇说:

“天不变其常,地不变其则,春夏秋冬不更其节,古今一也。

”这里的“常”、“则”、“节”,均指规律,但有大小之分。

《韩非子·解志》篇:

“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万理之所以稽也。

”这里的“道”指自然的总规律,“万理”的“理”指事物的具体规律。

法家认为,凡是规律都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莫之能损益”。

人,应该研究和掌握自然规律,依照规律行动,这叫作“法天”、“法地”、“法四时”。

依自然规律行动,得天之助;违反自然规律,终将失败:

“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

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

”“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

”“今众人之所以欲成功而反为败者,生于不知道理而不肯问知而听能。

  根据上述道理,法家认为,在制定法时,应把顺应自然作为重要内容和立足点。

  顺天道最主要的一点,是要把天道无私的性质引到立法中来,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天道”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无远无近,无偏无私。

法也应该如此,“法天合德”、“象地无亲”、“参于日月无私”。

无亲无私集中体现在“公”上。

“公”是法的灵魂。

法家所说的“公”,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

法应如同天道为万物运动之规迹那样,成为人事的规迹。

《管子·明法解》说: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

万事之仪表也。

”《七法》说: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任法》说: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

”法既然是“尺寸”、“程式”、“至道”,是有关事物的一般的或普遍的规定性,所以法又称为“事之常”。

另一方面,法既然是“至道”、“事之常”,它本身又上升为“公”,每个个人在它面前都只能称之为“私”。

一般人固不待说,连生法的君主在法面前也属于“私”的范畴。

《管子·法法》篇有一段话对这个问题作了相当深刻的论述:

“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

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

”法如同规矩,代表着事物的一般性,表现为“公”;国君权力再大也属个别,表现为“私”。

据此,君主也必须抑私奉公。

法家一再提出:

“明主任公而不任私”,“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

在法家看来,“公”是法的灵魂,无“公”也就无法,有法而不奉公,法也就失去了作用和意义。

  顺天道的另一项内容是,要把自然规律以及遵循自然规律的人事行为用法律加以肯定,使之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

这集中表现在“四时之政”的论述上。

春天是万物复苏和萌发期。

依据春天的特性,法律上相应规定,在春天“毋杀畜生,毋拊卵,毋伐木,毋夭英,毋拊竽,所以息百长也”,以保护自然万物的生长。

春天是一年生计之始,要播耘百谷,为了使生产得以进行,要“赐鳏寡,振孤独,贷无种,与无赋,所以劝弱民也。

”为了能使尽多的劳动力投入生产,在农耕开始之时,应该“赦薄罪,出拘民,解仇雠,所以建时功施生谷也。

”同样的道理,依据夏、秋、冬的自然特性,相应地制定夏政、秋政、冬政。

《禁藏》的作者明确地提出:

“得天之时而为经”,把遵从四时规律视为治国之本。

这对于农业来说,是有道理的。

  《管子·七臣七主》篇还论述了如下的道理:

违犯四时之政,不仅会受到自然的报复,“四时俱犯,阴阳不和,风雨不时”;同时还会加剧社会上下之间的矛盾,招致政治危机,这叫做“举事不时,必受其灾”。

作者认为殷纣王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违犯天时。

  在先秦诸子中,不只法家有四时之政的主张,其他学派,如阴阳家、儒家也有。

法家的特点,在于主张用立法手段把四时之政法律化。

  顺天道的再一项内容是,他们把天时的不同性质和作用与法律职能对应起来。

如天有生杀,即春夏生物,秋冬萧杀,法律相应而有赏罚。

天不废生杀,法亦不能废赏罚。

  法家提出立法要顺天道的命题是值得重视的。

人类的活动不仅表现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同时也表现在人与自然的交往中。

立法顺天道的理论,是法家试图寻求人与人交往同人与自然交往两者统一的尝试。

这一理论中,有光彩的科学思想,比如通过立法强制人们遵从自然规律。

至于以天道之“公”论证法律之“公”,二者虽无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前者不能成为后者的根据,但在当时却有它历史的合理性。

因为法家借助这种办法赋予法律超出一切人之上的性质,即使制定法的君主也应遵从法。

这在君主权力至上的时代,从理论上不能说不是对君主行为的一种制约,对权贵们谋求法外权也是一种限制,这在当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另一种则纯属谬论,如用天之生杀论证法之赏罚之类。

  二、随时变

  法家对历史持进化的历史观。

他们认为时代在不断变化,法也应随时代变化而“变法”或“更法”。

  法家认为,在历史上随着生产与人口的增长,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

而且认为历史发展呈现阶段性。

《商君书》分为“上世”、“中世”和“下世”。

韩非则把历史划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世。

法家还认为,历史的过程是后来者居上,今胜于古,断然反对今不如古的说法。

  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人们的思想也在变,“上古兢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古代很苦,作天子的要带头干,所以有让位之举;可是当今作个县官,子孙都受福无尽,因此,“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

[10]

  时变事异,法也应随时而变。

“先王当时而立法,度务而制事,法宜其时则治,事适其务故有功。

”[11]“备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12]“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13]“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

”[14]法家反对把历史当成包袱背起来,也反对安于现状。

变法要从现实开刀。

  根据历史的不同阶段不同特点,立法要切合时代精神。

“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15]当今属于“下世”的继续,立法应贯彻“贵贵尊官”的精神。

韩非认为当今争于气力,立法就要控制和引导气力之争。

  从时变出发,法家特别强调立法要切中时代脉搏。

《管子·正世》说:

“国家不安

  ,失非在上,则过在下”,“失在上而上不变,则万民无所托其命”,“过在下,人君不廉而变,则暴人不胜,邪乱不止”。

故立法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依据时变,行法还要有灵活性。

《管子·小问》说:

“有时先事,有时先政,有时先德,有时先恕。

”《管子·形势解》说:

“世谓之圣王者,知为之术也。

  法家不可能对历史不变和时代作出完整的科学的判断,但他们的认识包含了部分的科学内容,在当时居于认识之巅。

法随时变,应时立法,反映了法家对时代与法的关系的认识。

他们虽然十分重视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有时把法的作用说得过了头,但从总体上看,他们清楚地认识到法是被时代制约的,法不能向时代发号施令,而应顺从时代之变,诱导时代前进。

这个基本认识是可贵的。

  三、因人情

  “因人之情”而立法,是法家另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

慎子说: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16]

  从法家的许多论述中可以看到,法家认为人情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时代条件变化而改变。

关于人情的历史变化,法家诸派认识不尽一致,这里暂且不论,但他们对当时人情的认识,大体是一致的。

人情的本质归结为一个字:

“利”。

《商君书·算地》说:

“民之生(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

”《赏刑》篇说:

“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

”韩非说得更彻底,他认为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也是以利为中轴转动的。

  法家把人性人情归结为一个利字,使人不免有自私刻薄之感。

不过在当时,这种认识是最切近于实际的。

法家提出因人情而立法,就是要抓住人皆好利这一环节,以利为中轴把所有的人都带动起来。

“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

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

故曰:

衔令者,君之尊也。

人主出言,顺于理,合于民情,则民受其辞。

”[17]“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立民所恶,以禁其邪”[18]“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

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19]

  法家这里所强调的,在立法时不应以君主好恶为准,而应首先考虑民情、民欲。

如此说,法家的立法是否是为了民呢?

法家确实讲过这类的话。

韩非说:

“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氓)便众庶之道也。

”[20]可是我们都知道,法家处处为君主打算,鼓吹君主专制。

这样一来岂不矛盾了吗?

矛盾是矛盾,不过在法家看来这倒无妨。

他们恰恰是在矛盾中求统一,妙着便是因情利导,用民之好恶以利君主之用。

韩非很坦率,他认为君臣之间没有什么可以信赖的忠义关系,现实是一个赤条条的“利”字,是一种买卖关系。

他说:

“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

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

”[21]君主不要怕人们争利,要善于算帐,计得失之比数。

对于君主来说,只要得多于失就行。

“法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

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

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

”[22]一切人都在逐利,君主立法的妙用就在于搞好排列组合,要像轴凑于毂那样,让一切人的利都围绕着君主之利转动。

韩非说:

“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

”[23]“上所以陈良田大宅,设爵禄,所以易民死命也。

”[24]“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

”[25]君用爵禄名利换取臣民的血汗生命,臣民得到了一定利益,而君主获利更大。

  立法要以民情为基础,这是一个光辉的命题。

法离开了民情就失去了社会基础,而变成广大民众的对立物。

法家立法的最终目的无疑是为了君主着想,但他们同时又想方设法把法与民情连结起来。

他们把法当成了卷扬机,使利经过臣民之手,最后上送到君主之手。

臣民得到了某种满足,而大利却落入了君主的腰包。

先秦法家的变法在当时所以行得通,重要的原因是抓住了人情好利这一点。

  四、循事理

  法家提出立法要循从事理。

《管子·版法解》说:

“审治刑赏,必明纪理;陈义设法,断事以理。

虚气平心,乃去怒喜。

”《七法》说:

“君身论道行理,则群臣服教,百吏严断。

”《形势解》说:

“以法数治民则安。

故事不广于理者,其成若节。

”这些篇章的作者反复强调立法、执法都要依理而行。

那么什么是理呢?

从《管子》一书看,大致有三方面的内容,即事物的规律性;惯例、传统、习俗;事物之间的轻重关系。

  《乘马》篇对市场之理的论述便是事物的规律。

文中说:

“市者货之准也。

是故百货贱则百利不得,百利不得则百事治,百事治则百用节矣……市者可以知治乱,可以知多寡,而不能为多寡。

”大意是,市场可以反映物资供应情况。

如果百货价格低,做生意就得不到收益,各行生意无利可得,各种生产(即百事)就会得到发展。

生产发展了,供求关系才能平衡……从市场可以观察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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