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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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

导读:

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的内容,具体内容:

意识形态的现代化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绝对性的推动作用,当传统的法律观念受到外来的新法律观念冲击,并无法对新法律观念同化、吸收时,传统的法律观念体系就要变形,乃至解体。

下面由我...

意识形态的现代化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绝对性的推动作用,当传统的法律观念受到外来的新法律观念冲击,并无法对新法律观念同化、吸收时,传统的法律观念体系就要变形,乃至解体。

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欢。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

[2]

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

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

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

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

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

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

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

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

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

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

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

《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

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

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

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

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

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

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

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

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

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

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

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

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

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代理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

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

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

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

我们的改革必须坚持这一原则。

首先,我们要进行专业人才需求情况调查,明确我们的学生培养是面向什么岗位,这些岗位的人才需要具备哪些知识、能力和素质,然后我们再确定在专业教学中需要设置那些课程,最后,我们根据每一门课程的特点并结合以上要求确定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

通过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的调查,我院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司法机关书记员工作岗位,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文秘工作岗位,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和文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所以我们主要开设了法律、文秘方面的核心的、基本的课程。

在法律类课程教学中,遵循上述原则和思路,我认为应该采取以法条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方法。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

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

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

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

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

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

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

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

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

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

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

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

《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

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

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

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

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

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

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

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

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

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

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

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

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

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代理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

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

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

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

一、婚姻家庭法课程应用项目教学法的天然优势

婚姻家庭法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律课程的明显特征,正是这些独特之处使得项目教学法可以大显身手。

第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极为广泛。

毛泽东曾讲过:

"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

"这样无疑就可以扩大课程的实践空间,无论是在律所、法院等专业场所,还是在社区、家庭、学校等日常生活环境之下,都可以开展实训教学项目。

第二,婚姻家庭法有着明显的伦理性。

传统、道德、文化习俗等对婚姻法有着较大的影响,而这些因素的融入使得婚姻法的学科性式微、综合性增强,课程内容与工作任务可以顺利的紧密接洽。

二、项目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笔者秉承着从工作分析到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的流程,来尝试项目教学法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具体应用。

(一)对婚姻家庭法课程的工作分析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是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说是法律职业辅助型人才(如书记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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