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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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书
(样式)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分局
咨询方式:
(二)申请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符合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要求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
5.《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工程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用途;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一致。
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房屋的用途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行政许可证件。
建设工程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本市规划用途管制的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6.《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7.《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应当依法征求意见。
8.《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建设实物的处置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出售所得价款计算。
违法建设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执法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委托时周边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9.《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违反本市规划用途管制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1.提交加盖印章的承诺书
2.提交《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
3.拟建项目已取得“多规合一”平台研究的会商意见,申报材料符合会商意见要求。
4.提交图纸一套,另附相同总平面图1份。
申报图纸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技术文件办理指南》(市规划国土发[2018]87号)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技术文件办理指南》(市规划国土发[2018]87号)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网,具体网址:
)
5.建设单位信用等级良好、无未经处理的违法建设行为、无欠缴政府土地收益的行为。
(四)违诺失信惩戒
1.申请人存在以下轻微失信情形的,应在接到审批服务部门通知后5或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其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
对于申报材料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如文字材料有打印错误、图纸内容标注有误等,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应及时整改。
整改次数原则上不可超过2次。
其中,修改申报文字材料的,应在接到审批服务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修改图纸的,应在接到审批服务部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2.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存在以下一般失信情形的,应在接到审批服务部门通知后5或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其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一个月至六个月。
(1)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轻微失信整改的;
(2)申报材料除建筑使用性质、规模、高度、总平面布局外,不完全符合“多规合一”平台会商意见,或图纸存在设计过失的,但可以进行改正的。
整改次数原则上不可超过2次。
其中,修改申报文字材料的,应在接到审批服务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修改图纸的,应在接到审批服务部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3.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的,直接撤销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其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六个月至一年。
(1)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般失信整改的;
(2)申报材料建筑使用性质、规模、高度、总平面布局不符合“多规合一”平台会商意见;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违反有关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或设计图纸存在重大设计过失,对城市规划及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或损失不可弥补的。
(3)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
4.因申请人原因造成行政审批决定撤销的,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审批服务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做出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服务部门应对一定比例的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抽查(现阶段抽查比例100%)。
发现申请人有轻微或一般失信情形的,需要整改申报文字材料的,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对修改后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图纸的,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对修改后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发现申请人有严重失信情形的,撤销已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失信情形,将申请人信息推送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各分局分别填写)
申请人对相关惩处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在决定作出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电话(由各分局确定填写电话)提交投诉和异议申请,除确需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介入的情形外,异议处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回复。
异议处理期间,申请人应暂停施工。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是:
1.提交加盖印章的承诺书
2.提交《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
3.拟建项目已取得“多规合一”平台研究的会商意见,申报材料符合会商意见要求。
4.申报图纸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技术文件办理指南》(市规划国土发[2018]87号)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的要求。
5.建设单位信用等级良好、无未经处理的违法建设行为、无欠缴政府土地收益的行为。
6.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绘制图纸,不擅自改变图纸内容,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组织施工,不出现违法建设行为。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名/签章:
审批服务部门(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