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docx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福建省人事厅制定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目的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申报办法是,个人报名,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复审认定。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虽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但本人自愿申报下一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应予批准。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申报条件达到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中级工标准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年限达5年以上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的技术等级考核。
1、在省、部级以上组织的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颁发的成果证书的;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并继续保持荣誉的。
(三)对于获得地、厅级第
(二)条1、2、3款所列比赛名次、成果证书及模范称号的工人,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可按下列条件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7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8年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省人事厅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今后的升级考核。
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五)其他具体问题
1、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均按现行工龄津贴计算办法计算。
2、对从事两个及以上工种工作的工人,应申报所从事的主要工种的考核;
3、凡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已聘任为干部的技术工人,在聘任期间可不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如本人要求参加考核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予以申报,但考核合格后,只发给证书,不兑现工资。
七、教材与培训
全省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教材由省人事厅统一指定,或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写。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所在单位应为工人岗位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审定培训内容、统一编制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内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培训工作,并负责审定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培训学校的办班资格。
其中,高级工和省直中、初级工办公资格由省人事厅审定,地(市)、县中、初级工办班资格分别由地(市)、县人事局审定。
各办班学校在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标准的办班资格后,方能在核定办班工种的范围内举办培训班。
部分行业性强和高等级工种的技术培训,由省人事厅委托有关部门或相关学校进行。
八、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命题及成绩的公布
为统一标准,保证质量,理论和技能考试由省人事厅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或各地、市人事局组织命题和考核。
理论考试好技能考试成绩及其合格线由省人事厅或地、市人事局确定后予以公布。
九、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颁发
工人经考核,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同时合格者,由省人事厅核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制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十、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管理、实施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省人事厅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技工考工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一部署、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负责管理、实施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其中,省人事厅直接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省属、中属单位的初、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地(市)人事局组织实施本地区内中、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经省人事厅同意后,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工人考核组,下设若干工种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本行业工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地、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是否需要成立考核组,由地、市、县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行业工种考核小组主要负责工人的技能考核,成员5至9人,由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组成。
高级工和省属中、初级考核小组的名单应报省人事厅审批,地(市)中、初级工考核小组名单报地(市)人事局审批。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的工种名称,委托的工作项目,委托的权限。
受委托的部门、单位、学校在开展工作室应先拟定受委托工种的培训、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或计划,报经委托的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再正式组织实施。
十一、技术等级的相关待遇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经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并领取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按规定兑现工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二)根据省政府闽政[1994]7号文规定,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暂按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原岗位工资额等条件套入中、高级工工资档次的工人,在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的(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或申报参加下一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者),其工资要相应予以调整,调整办法另行规定。
十二、组织领导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是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工资管理和工资总量控制的需要,关系到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把握政策,严明工作纪律,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十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