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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

<汉书·食货志>中说:

”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并有”除田之租税”。

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

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

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

原规定:

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

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

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

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

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

<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

”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

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的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

”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她不得擅兴发。

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

(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

而曹魏的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

(2)汉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的,而曹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的”户调法”

  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

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

”赋”是户调,税是田租。

据<晋书·食货志>记载: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

”田租:

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

户调:

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

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

户调法的特点是:

(1)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

(2)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经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

(3)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

南朝的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

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因此改征调布。

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

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的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的赋税制度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把农民的一户与有大批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的。

当时的租调定额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

实行均田制后的户调制度,以一夫一妇为课征单位。

据<魏书·食货志>记载: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

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

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

”由此可见,北魏的赋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后基本上采取按口征税的办法。

  北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与北魏相同。

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颁行均田制后,同税实行”租调法”。

据<隋书·食货志>记载:

”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

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

垦租二石,义租五斗。

奴婢各准良人之半。

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

”这里所说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妇两口为一征收单位,仍是人口税为主。

  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记载:

”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

其赋之法:

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

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艰凶扎,则不征其赋。

隋代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

据<隋书·食货志>记载:

”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

絁以疋,加绵三两。

布以端,加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各半之。

未受地者皆不课。

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

”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

”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

所谓”租庸调”,就是:

”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

”(<陆宣公集>卷22)

  租:

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

据<唐六典>记载:

”每丁租粟二石。

  调:

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

据<唐六典>记载:

”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

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

按规定:

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

据<唐六典>记载: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

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特别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可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

据<新唐书>记载:

”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她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

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

”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

(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

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

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办法是:

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

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

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

(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

手续简化,统一征收。

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

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

(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

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因此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

(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

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因此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

可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

(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

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

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

(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

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

(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明清的赋税制度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能够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唐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

摊丁入亩对中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中国现行赋税制度

  中国大陆自1994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改革,根据这次税制改革,形成共计23个税种。

  按课税对象,能够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类;

  按征收管理体系,能够分为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三类;

  按税收收入支配权限,能够分为中央税(国家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

流转税

  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参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消费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环境影响税

  资源消耗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温室气体排放税,民间讨论中。

目的、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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