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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论联合国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论联合国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方面的作用

马明军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联合国是世界上唯一有权采取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性组织。

在过去六十多年里,联合国在维和领域,军控与裁军领域,反恐领域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然而,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同样面临着来自其本身和外界的多重困难,这有待世界各国人民去完善与解决。

[关键词]联合国;世界和平与安全;国际法院

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最先提出“联合国”这一名称,并于1942年1月1日发布《联合国宣言》时首次使用。

时值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期间,当时26个国家政府的代表承诺将继续共同对轴心国作战。

联合国的前身是“国际联盟”,该组织以《凡尔赛和约》为基础,以“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世界和平和安全”为宗旨,于1919年成立。

然而“国联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它无力制止侵略和战争”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其停止了一切活动,但“站在历史的立场上,我们不能不说,国际联盟代表着人类的一大成就”①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期间,50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会议的目的是起草《联合国宪章》。

50国代表在中、苏、美及联合王国四国代表在美国顿巴顿橡树园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基础上进行了讨论,并于1945年6月26日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在绝大多数国家批准《联合国宪章》之后,联合国组织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

“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

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②可见,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成立之初就确定的目的和宗旨,这也注定了联合国将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领域发挥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及其职能

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包括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秘书处以及国际法院。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进行合作的普遍原则,这其中包括军备管制和军缩的原则,以及各个会员国、非会员国,安理会向其提交的有关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且向他们提出建议。

同时,对于那些妨碍世界和平的行为以及由于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引起的情势,大会有建议和平调整的职权。

由此可见,大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享有广泛的职责。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是不可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取得诸多的成就,尤其是在安理会无法发挥作用的紧急时刻,大会通过不断扩张其职权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的局面,承担起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任。

但是,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并不是无限的,《联合国宪章》为其职权设置了两项限制,即只能提出建议而不能采取具体行动:

大会提建议的职权要受到安理会的限制。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又一机关,可以说安理会是上述四个机关中最重要的机关。

其具体职权包括:

1.促请。

“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安全理事会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①结合第三十三条可知,争端当事国有权也有义务自由选择和平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在此基础上,必要的时候安理会可以行使促请权来推动,促进当事国和平解决争端。

2.建议权。

宪章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其继续存在足以危及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争端及相似之情势,安理会在任何阶段均可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安理会在第三十六条的权力仅限于对争端或情势的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而非对它们的实质解决或调整的建议。

此外,这种建议权还受一项限制,即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理会在作成建议时,理应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对于特别严重的争端,安理会还可以适当提出解决建议权。

3.调查权。

根据宪章的相关规定,安理会为了判断某一争端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以进行相关的调查。

调查权的行使具有多样性,安理会可以通过听取当事国的相关申诉与辩论,或者成立专门的小组进行调查以及维多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后,安理会会做出相关决议,这些决议对于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安理会于联合国大会一样具有广泛的职权。

联合国秘书处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主要由秘书长或其代理人行使。

秘书长在这方面的职权宪章仅有两项规定:

1.在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的请求或委托之下,行使这两个机构所拥有的部分职权;2.秘书长得提请安理会注意其认为可能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任何事件。

所以,秘书长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所拥有的职权与其他机关之间存在交叉重叠,但是该作用却不可替代,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

国际法院,也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

国际法院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庭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2.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除行使诉讼管辖权外,还可以行使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

“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其它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各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内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有权拒绝。

通过上述两项职权的行使,国际法院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国之间的冲突与争端,为联合国其他机构的行动提供法律支持与帮助,进而维护局部地区之间,世界范围内的和平与安全,避免武装冲突的产生。

二、影响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因素

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世界各国人民都祈望一个和平安全的国际国内环境来发展自己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祈望着休养生息。

经过国际多方面的努力,冷战后国际社会呈现出和平发展的良好态势直至今日。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仍然受到来自多方面因素的威胁,这些因素主要包括;霸权主义,恐怖主义,领土争端,种族冲突等。

(一)霸权主义

霸权主义指称某些国家凭借实力,蹂躏、干涉别国的主权和独立,以谋取主宰世界(或地区)事务的权利的主张、政策和行动。

当今世界,“霸权主义”与“美国”似乎已经等同起来。

冷战之后,美国便致力于构建一个以其为中心的全球霸权体系,以维护其世界霸主的地位。

美国以保护人权为借口,进行霸权主义活动,剥夺了他国国权和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与人权的最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越南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这些都是美国霸权主义的真实表现,此外,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渗透也在美国霸权主义实施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美国的单边主义和先发制人战略对联合国成立58年来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基础提出了重大挑战。

”①可见,以美国为首的霸权主义国家已经或将继续对世界和平与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世界各国和组织,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当切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制止霸权主义。

(二)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至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

国际社会中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恐怖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的主张和行动。

恐怖主义事件主要是由极左翼和极右翼的恐怖主义团体,以及极端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组织和派别所组织策划的。

西班牙巴斯克人的恐怖活动,美国的“9.11”等恐怖活动给遇袭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人民造成了人身伤亡与心理恐慌,妨碍了国家的发展建设与政策方针的制定。

当代,恐怖主义更是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呈现出国际化性、政治性、组织性、暴力性、手段高科技化等特点。

如果不引起重视,不切实去遏制,恐怖主义将会给世界和平与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

(三)领土争端

在国家阶段,土地是一个国家立国的根本,国家有了土地才能养活本国人民,才能在土地上进行生产和创造价值,从而保障这个国家的继续存在。

失去领土的国家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存在的根本。

领土的争端,从最直观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在争各国立身的根本利益。

领土争端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争议区域的主权归属问题关系到当事国的国土利益,经济利益以及军事利益。

中日钓鱼岛之争,中菲黄岩岛之争,日韩独岛之争等,这些领土争端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当事国间的关系,地区的稳定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安全与稳定。

(四)种族冲突

种族冲突是指由于民族分离主义所表现出的国家裂变、领土争端、地区冲突、部族仇杀、种族排斥、宗教纷争、霸权干预等一系列现象基本上都有民族问题的背景或直接来源于民族的问题。

以非洲为例,作为世界上种族冲突最为严重的地区,非洲的种族冲突十分复杂。

非洲在独立时“没有继承一个民族,继承的只是一个由于殖民化而人为产生的国家”①。

卢旺达的部族大仇杀造成了50万到100万人在冲突中死亡,而当时该国的总人口只有750万,就连非洲少有的民族成分单一的国家,索马里也没有避免种族冲突的厄运。

不仅是非洲,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等也深受种族冲突之害。

随着全球化的影响,种族冲突伴随着民族主义在世界范围内也引起了很多冲突,造成了不稳定的局面,影响着世界和平与安全。

三、联合国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的努力

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联合国经历了重重考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纵观历史,联合国在维和行动,反恐,军控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维和行动

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的一项重要功能,它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即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维和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找不到这个词,它是由联合国首创和发展,难以用简单的定义加以概括。

联合国维和行动自1948年实践中产生以来,在制止武装冲突,缓解地区矛盾,恢复和平方面功绩显著。

随着时间的发展,维和行动的规模日益增大,次数日益增多,职能日益多样化,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历史上有许多成功的维和行动案例。

1991年—1995年期间,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抓住萨尔瓦多国内形势出现转机的际遇,促成了萨尔瓦多冲突双方的和平谈判。

在这一过程中,联合国处于中心位置,安理会通过多次决议扩大了驻萨尔瓦多联合国观察团的任务。

最终,联合国付出的努力得到了冲突双方的信任与支持,萨尔瓦多也因此构建起和平民主的社会。

1992年4月波黑内战爆发,刚成立不久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安全受到了直接威胁。

应马其顿共和国总统的请求,安理会通过第795号决议授权秘书长向马其顿共和国派遣维和部队。

这次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和史上第一次成功的预防性行动,避免了战事殃及马其顿共和国。

此外,联合国在柬埔寨的维和行动监督和组织了当地的大选,维持了柬埔寨政局的稳定;在莫桑比克的维和行动解决了当地的难民问题,提供其发展援助;在苏丹的维和行动中完成了医疗救助,物资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任务。

“维持和平行动已成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地区冲突的缓和及争端的和平解决,中国愿意与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一道,对维持和平行动做出贡献”①,随着中国加入联合国维和部队,联合国维和行动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做出突出的贡献。

(二)反恐

同样,联合国在反恐方面也功绩卓著。

早在冷战时期,联合国便通过一些决议和公约表明了其反对恐怖主义的态度,但这一时期仅停留在对恐怖主义活动的谴责方面,没有具体的行动。

冷战之后,随着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损害不断加深,联合国也开始加大反恐力度,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例如制裁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通过反恐决议与公约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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