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主体及其各自的责任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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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主体及其各自的责任义务

 

课程结业论文

 

学院:

交通运输工程

课程:

工程建设法规

班级:

0734121

学号:

073412140

姓名:

王顺苇

论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

自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近几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于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

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必将对保护广阔人民的生命、财产平安,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以及丰富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理论,产生积极的意义。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

1、建设方2、施工方,3、设计方,4、监理方。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1)建设方的质量责任是使工程按照预期的质量标准,满足整个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到达必要平安要求,使工程能够正常的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

质量义务是确保建设工程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和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2)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工程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承包单位的权力。

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包括10:

13AM开发商。

1、.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凡建设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

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工程肢解成假设干局部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当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前方可施工。

工程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给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2、建设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

条例?

的规定,建设单位承当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

 〔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

 〔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

(5)对于财产损失,由侵害人按损失金额赔偿,可以金钱赔偿,也可以恢复原状。

 (6)对于人身伤害损失,由侵害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7)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也可以是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技术、科学研究及建设工程咨询的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当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当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当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应中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6〕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工程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

建筑法?

、?

条例?

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当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

建筑法?

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是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资料的单位。

设计单位是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工程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设计任务,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不得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2〕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3〕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中对设计提出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与会签制度,参与图纸全审并做好设计文件的讲述交底工作。

〔5〕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6〕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1〕设计文件应痊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2〕工程勘察文件反映工程地质、地形与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纸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

4〕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5〕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6〕?

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中规定有定金担保,勘察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

由于这一规定已与现行的?

担保法?

相抵触,自然不应再适用。

没有定金约定的,应视为预付款,当事人约定定金担保的,也应成认定金的效力,但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超过的局部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

2、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

建筑法?

和?

条例?

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承当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平安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3〕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4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给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四、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按照承包方式不同,可分为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得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贵任。

 

〔3〕对本队承建的工程技术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组织学习落实工程部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和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质量意识。

〔4〕全面落实工程部制定的工程质量措施,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5〕组织工班开展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三工序(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工序、效劳下道工序)活动,确保对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针对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质量通病,由技术、质检人员研究对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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